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方案

時間:2022-03-01 0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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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方案

為認真做好全市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工作,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新的運行機制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衛生廳關于清理化解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實施意見的通知》(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制止新債、鎖定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目標,在嚴格制止發生新債基礎上,從年起,用2年左右時間完成全市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債務清理化解工作,同時建立起制止發生新債的有效機制。

二、工作原則

(一)明確責任。市政府對全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工作負總責,財政、衛生、審計、監察等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二)據實清理。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統一部署,扎實安排,認真細致摸清本單位債務底數,必須做到賬目清晰、債務形成緣由充分、相關原始資料齊全,不得虛報亂列,確保鎖定的債務真實可靠。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抓好督促落實。

(三)有計劃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底數的基礎上鎖定債務,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確定化債的先后順序,逐步化解。優先償還手續齊全、脈絡清晰、容易確認、沒有糾紛的債務及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欠醫務人員等個人和工程業主、設備供應商的債務。

(四)公平、公正、公開。凡是鎖定債務都要按照統一政策化解,堅持程序、過程、結果公開的原則,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各項債務情況,接受監督。各有關部門要對上報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進行審核和認定,確保數據合法、真實、完整和準確。

三、債務化解范圍與統計時間

納入此次債務化解范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政府舉辦的蘇木鎮衛生院(含國營農牧場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化解范圍的債務,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長期債務,主要包括發生于業務用房、輔助用房建設維修和醫療設備購置等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債務計算時間原則上截至到年12月31日。年1月1日至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形成的債務,由我市參照本實施意見進行化解,不納入中央及自治區財政補助計算范圍。

為全面掌握全市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債務情況,此次清理核實的債務統計時間分為年12月31日以前、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和年1月1日—年9月19日三個時間段。

四、償債資金來源

(一)本級人民政府籌措。化債以本市為主,從以下渠道籌集償債資金:一是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二是中央及自治區財政安排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以獎代補”資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債務的專項補助資金;三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前的收支結余;四是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任務、核定收支”后超收資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償債;五是通過統籌有關非稅收入途徑籌集資金;六是社會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鼓勵有條件的蘇木鎮積極籌資用于償債。

(二)上級財政補助及支持。中央及自治區財政對按期、如實、全面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任務,并建立制止發生新債機制的旗縣(市、區)給與補助。中央及自治區財政以衛生財務年報反映的截止到年12月31日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債務為基數確定補助總額,根據人口、財力等因素對各地進行適當補助。盟級財政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支持所屬旗縣(市、區)的化債工作。我市將按照上級要求認真開展工作,按期、如實、全面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任務,建立制止發生新債機制。各有關部門要主動與上級部門多聯系、多溝通、多匯報,積極爭取上級財政支持和補助資金。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實施方案。結合本市實際,認真制定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實施方案,成立全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并上報上級醫改辦、財政、衛生部門備案。

(二)組織清理債務。先由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行清理以往形成的債務,并向市財政、審計、監察、衛生部門上報債務明細表。

(三)公示上報債務。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上報的債務,在全市范圍進行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債務發生的時間、用途、數額、債權人、債務人、舉報電話和受理部門,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群眾有異議或有舉報的債務,要及時予以查實。對人為違規造假行為,將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四)組織核實債務。由審計、財政、衛生、監察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上報并經公示后無異議的債務逐筆認真清理核實,剔除不實債務,鎖定實際債務,查明債務形成原因

(五)建立債務臺賬。根據鎖定的債務,按照舉債主體、債務來源、債務用途對債務進行分類,逐筆登記造冊,記錄債務詳細資料,建立完整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臺賬。

(六)剝離債務。經公示無異議且審核認定符合化解范圍的全部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出來,上劃市政府。

(七)設立化解債務專戶。市財政要在預算中特設專戶,單獨列支用于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支出,相關資金不作為預算安排正常衛生支出的基數。

(八)實行直接支付和債務銷號制度。已上劃市政府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實行直接支付。由市財政從化解債務特設專戶中直接支付到債權人帳戶,嚴禁直接使用現金或支票兌付。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實行償債銷號制度,逐筆登記債務償還信息,做到償還一筆、登記一筆、銷號一筆。

六、工作階段要求

(一)年10月31日前,成立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領導小組,制定《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實施方案》,上報相關部門備案。

(二)年11月1日—11月10日,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向市財政、審計、監察、衛生部門上報債務明細表。

(三)年11月11日—11月20日,完成對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上報債務的公示工作,并將公示結果上報上級醫改辦、財政、衛生部門。

(四)年11月21日—11月30日,審計、財政等相關部門完成債務清理核實工作,建立債務臺賬和債權債務數據庫,并上報上級醫改辦、財政、衛生部門審核,債務數據與衛生財務年報數據不符的要說明具體原因。

(五)年12月1日—12月15日,完成債務認定工作,將認定的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到市政府。

(六)年12月16日—2013年10月31日,全面完成全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把清理化解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實行“一把手”責任制,把工作責任和任務落實到具體部門和人員,確保政策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為切實做好清理化解債務工作,市政府決定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清理化解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名單附后)。各有關部門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形成上下齊心、目標明確、齊抓共管的領導格局。各蘇木鄉鎮、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對債務清理、核實及化解工作負總責,對有關債務化解文件及數據審定簽字后上報,并承擔債務數據真實性、償還資金安全性等相應責任。

(二)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堅決制止發生新債。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62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基層醫療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5號)要求,落實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等各項經費,不留經費缺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和設備購置要按程序申報,經批準后實施,所需資金由政府納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未經批準、資金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經批準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舉借新債。要加強源頭控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與政府財力水平相適應,不得將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資金轉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三)嚴肅財經紀律,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不得借新債換舊債,不得向群眾攤派,不得擠占挪用其他醫改專項資金,不得影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推進綜合改革。要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和不得舉借新債落實情況,作為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發改、財政、衛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和制約機制。對違反規定搞建設、上項目、借新債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部門,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及造成資金損失的,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