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產業聚集區企業稅收優惠獎勵方案

時間:2022-03-04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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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產業聚集區企業稅收優惠獎勵方案

第一條為鼓勵煤炭企業入駐集聚區興業發展,進一步加速園區經濟建設措施,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煤炭產業集聚區新創辦的年征稅額3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前兩年企業實踐上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縣級留成局部按70%返還企業;后三年企業實踐上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縣級留成局部按50%返還企業。

第三條煤炭產業集聚區新創辦的年征稅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前兩年企業實踐上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縣級留成局部按80%返還企業;后三年企業實踐上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縣級留成局部按60%返還企業。

第四條煤炭產業集聚區新創辦的年征稅額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前兩年企業實踐上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縣級留成局部按90%返還企業;后三年企業實踐上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縣級留成局部按70%返還企業。

第五條為鼓勵發展總部經濟,對設在我縣的跨省、省內跨市跨縣企業總部,總分支機構統一核算企業所得稅應征稅額,自遷入之日起五年內,前兩年企業實踐上繳交納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局部全額返還企業;后三年企業實踐上繳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局部按80%返還企業。

第六條煤炭產業集聚區新建的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能按方案完工投產的,按其項目銀行借款利錢額賜與10%的貼息;對省級和國家級重點項目,按其項目銀行借款利錢額(扣除省和國家的貼息)賜與15%的貼息,貼息期限二年。

第七條對入園企業認定由財務部分牽頭組織審核后,報縣縣政府主管指導核定。

第八條本方法由縣財務部分負責分析。

第九條本方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