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費征管方案

時間:2022-03-04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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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征管方案

第一條為增強城市污水處置費征收工作,保證城市污水處置設備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轉,提高縣城水情況質量,依據省人民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增強污水處置和垃圾處置工作的施行意見》(政[2007]92號)、《省會市污水處置費收費治理方法》(價經費[]26號)及《市物價局關于井污水處置費征收規范的批復》(價[2012]87號),結合我縣實踐,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凡在縣城規劃區及建制鎮范圍內向市政管網及河流等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需恪守本方法。

第三條收費規范居民用水0.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0.8元/立方米。污水處置費規范的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則進行。

第四條污水量審定方法

1、居民生活污水量和機關事業單位污水量以及普通企業的污水量,按其實踐用水量核算。

2、凡裝置流量計的工業企業等生產單位,污水量按其實踐流量核算。企業建有污水處置設備并二次收受接管應用的,污水量按其用水量的50%核算。

3、以水為首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或以水為局部原料的生產企業,能精確計量排水量的按實踐排水量核算,不能精確計量排水量的,經有關部分審核同意后,按用水量的40%—60%核算。

4、農業、園林、綠化專項用水暫不征收污水處置費。

5、對享用最低生活保證的住戶經民政局核準,主管部分審查并報縣縣政府同意后,可按其用水量50%計征。

6、關于特困職工的住戶,經工會核準,主管部分審查報縣縣政府同意后,可按其用水量的50%計征。

第五條污水處置費交納方法

1、污水處置費征收治理單位為井建設局。

2、凡運用縣供水公司自來水的單位、企業和個人的收費,由井供水公司負責代征,在收繳自來船腳時一并收取污水處置費交財務專戶治理;凡運用自備井的單位和企業的收費,均由井水資源治理辦公室負責代征,在征收水資源費時一并征收污水處置費交財務專戶治理。

3、各用水企業、單位和個人應按時交納污水處置費,對不按規則交納的,每推遲一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超越三個月拒交的,責令補繳,并按有關規則處以應繳數額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情節嚴厲者,縣供水公司可中止供水,水務部分予以封閉自備水井。

4、躲避計量,私排污水,形成水情況污染風險的單位和個人,環保部分除責令限日肅清污染外,還要依法對其進行處分,并依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賜與行政處置,直至追查刑事責任。

第六條污水處置費的運用治理

1、污水處置費專項用于市政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置廠的運轉、維護和建設。收費額的40%用于市政污水管網及市政排水設備維建筑設,60%用作污水處置廠運轉費用。

2、污水處置費按預算外專項資金治理,不得隨意擠占、挪用。征收運用預算資金治理部分統一收費單子,并在井財務局設立專戶,財務、審計部分要增強審計監督,切實保證專款專用。

3、堅持健全污水處置費征收治理和污水處置設備運轉監督制約機制。要增強污水處置費的征督工作,切實做到足額征收,逐月劃撥。非凡狀況減免污水處置費必需報經縣縣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減免污水處置費。

4、污水處置費開征后,排水設備有償運用費及排污費按規則中止征收;但超越國家或當地規則的污染排放規范,向天然水體或排水設備排放污水的單位,交納污水處置費后,仍應交納超標排污費。

第七條征收污水處置費是城市治理的主要職責,交納污水處置費是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盡的任務。各本能機能部分要高度注重,采取有用辦法,增強污水處置費征收工作。用水單位和個人要加強自覺交納污水處置費的認識,按期足額交納污水處置費,保證市政排水設備正常運轉。

第八條本方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