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四清規范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07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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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在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開展“四清四定”工作的實施意見》(委辦發〔〕2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按照先清理后規范的思路,現就全區事業單位全面清理借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吃空餉”人員和事業經費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清理借用人員
(一)全區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從其他單位(含下屬單位)借用人員。區委、區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因工作需要、已批復用編計劃、正在完善流動手續的借用人員,可暫不清退。除此之外,其余借用人員一律在2012年4月前返回原工作單位。
(二)上述暫不清退的借用人員,相關單位在2012年4月前,報區“四清四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社保局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1.區委、區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機構的借用人員,需提供以下審批材料:區委、區政府批準成立臨時機構的文件復印件;《區事業單位借用人員審批表》(一式兩份)。
2.已批復用編計劃、正在完善流動手續的借用人員,需提供以下審批材料:用編批復復印件;本單位黨組(黨委、黨工委)研究擬調入借用人員的會議記錄復印件;《區事業單位借用人員審批表》(一式兩份)。
今后,除區委、區政府因中心工作統一抽調人員外,其他單位借用人員要嚴格控制,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確因工作需要并經區委組織部和區人力社保局批準的借用人員,借用限期不超過6個月。
(三)經區委組織部批準的掛職鍛煉人員不在清理之列。
二、清理臨時聘用人員
(一)購買服務人員是指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事業單位后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外,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社會舉辦、政府購買、派駐服務”的原則,通過勞務派遣、業務外包等方式為單位服務的駕駛、文印等輔助和后勤崗位人員。各單位購買服務人員計劃數另文下達。
(二)各單位購買服務人員按核定的計劃數進行總量控制。對超過計劃數的臨時聘用人員,在2012年4月前,按照規定進行清退。
1.與本單位直接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由本單位負責清退。
2.通過勞務派遣等其它用工形式為本單位服務的人員,由本單位與相關單位協商清退。
3.通過業務外包為本單位提供服務的人員,其人數納入清理統計范圍,暫不作清退處理,但實行經費控制管理。
清退過程中,對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單位嚴格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涉及勞動糾紛的,按勞動人事仲裁程序處理。
(三)對清退后的現有購買服務人員,在2012年4月前,提交《區事業單位購買服務人員備案表》(一式兩份),報區“四清四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區編辦、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三、清理吃“空餉”人員
吃“空餉”人員是指在編不在崗、已經調離或死亡未辦理核減編制手續、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財政撥款和工資津貼、超過規定病假或事假時限違規領取工資福利等人員。
(一)根據《關于對吃“空餉”問題開展督促檢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5號)和《重慶市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辦法》(渝府發〔〕37號)、《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及事假期間待遇問題的意見》(渝人發〔〕106號)、《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渝人發〔〕57號)等文件規定,對吃“空餉”人員進行相應處理:
1.對在編不在崗、超過規定病假或事假時限違規領取工資福利等人員,扣發相應工資福利。同時,各級各部門要責令其在2012年4月前返回工作單位。對未在規定期限內返回工作單位的,按曠工處理。
2.對已經調離或死亡未辦理核減編制手續、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財政撥款和工資津貼的,及時辦理核減編制手續,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繳違規所得。
3.對按程序鑒定因傷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辦理病退手續。
4.對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二)各級各部門要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吃空餉”人員進行認真清理,填報《區事業單位處理“吃空餉”人員情況登記表》,報區“四清四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區委組織部、區人力社保局備案。對清理辭退的“吃空餉”人員,在1個月內到相關部門辦理下編及停發工資相關手續。
四、清理經費
全面清理事業單位借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和“吃空餉”人員經費支出,以及車輛購置及運行費、辦公費、會議費、招待費、差旅費、培訓費等事業運行重點經費支出。
(一)清理借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和“吃空餉”人員經費。認真清理、核實年事業單位借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和“吃空餉”人員及經費支出情況,按照《區事業單位借用人員、臨時聘用人員、“吃空餉”人員和經費清理情況統計表》要求,實事求是填報。在分析資金來源時,應具體說明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及金額、單位自行調劑的項目名稱及金額、單位自籌資金的來源名稱及金額等情況,如實填寫《區事業單位年借用和臨時聘用人員經費來源明細表》,相關內容作為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的依據。
按政策清退的上述三類人員所發生的補償費用,由各單位自籌解決。
(二)清理事業經費。要認真清理分析事業單位2008年—年的事業經費情況,重點分析人員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辦公費、會議費、招待費、差旅費、出國費和培訓費的總支出和人均支出,特別是車輛購置及運行、招待、出國等“三公經費”的總支出和人均支出情況。對清理中發現的科目核算不合理、個別項目支出規模較大、支出超標等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意見報區財政局。接受區審計局審計調查的單位,應就審計提出的問題進行針對性的清理和整改。
五、有關要求
(一)認真抓好落實。各單位要按照《實施意見》要求,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并于2012年2月前,將工作聯系人名單反饋區“四清四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并按照《實施意見》和本實施細則要求,認真開展清理工作,所要求報送的各類報表和文字材料,于2012年4月底前統一報送區“四清四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相關附表(Excel版)在全區黨政內網、區人力社保局網站“下載專欄”均可下載。
(二)穩妥有序推進。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思想政治工作,耐心做好政策解釋;認真制定實施方案,切實把握工作方法和節奏,確保整個工作穩妥有序推進。
(三)嚴肅工作紀律。對在工作中敷衍塞責、走過場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弄虛作假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堅決糾正并在全區范圍內通報批評;對頂風作案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社會監督。各單位要按要求在本單位公示清退情況,接受群眾監督。同時,區“四清四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舉報投訴電話(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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