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退職主職干部生活補貼發放管治理方案

時間:2022-03-18 0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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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退職主職干部生活補貼發放管治理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基層干部激勵保障機制,調動和保護農村基層干部的積極性,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根據中央、省委、宜昌市委有關加強和改進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退職主職干部補貼發放對象為:戶籍在農村,年齡男滿周歲,女滿55周歲,擔任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大隊長)達到規定享受生活補貼年限者(因違法違紀、選民罷免等過錯原因不再擔任職務或辭職者除外)。

第三條農村退職主職干部生活補貼由市財政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二章工作年限測算

第四條農村退職主職干部工作年限實行累計計算。

第五條對以往因工作需要,由當時鄉鎮(公社、區)黨委安排,從村主職干部崗位調任鄉鎮(公社、區)直屬其他崗位工作,此段工作時間視為連續任職。

第三章補貼標準

第六條農村退職主職干部具體補貼標準為:擔任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大隊長)等主職累計達10年以上(含10年)、15年以下的,由市級財政每年發放退職補貼400元;擔任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大隊長)等主職累計達15年以上(含15年)、20年以下的,由市級財政每年發放退職補貼600元;擔任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大隊長)等主職累計達20年以上(含20年)的,由市級財政每年發放退職補貼800元。

第七條原已由集體和個人按比例出資辦理了養老保險的農村退職主職干部,且已領取保險金的,不再享受上述各項待遇。若到齡時領取的保險金低于本人應享受的上述補貼標準的,由市級財政補足。

第四章發放方式

第八條農村退職主職干部生活補貼發放對象由各村根據實際情況申報,并通過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進行公示,報所在鎮(街辦)黨委、政府審核,市委組織部審批備案。

第九條從年起,農村退職主職干部生活補貼采取分年度發放的方式具體落實。每年月底以前各鎮(街辦)將補貼發放對象增減情況向市委組織部申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后向市財政局提交當年補貼發放對象名單,市財政局在12月底前將補貼發放到農村退職主職干部手中。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享受補貼的對象死亡后,當年補貼繼續發放,次年終止,各鎮(街辦)應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內向市委組織部報告。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各鎮(街辦)有關農村退職主職干部補貼發放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