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獸醫局駐鎮防檢組管理方案

時間:2022-03-19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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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獸醫局駐鎮防檢組管理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派駐鎮(街道)防檢組的工作職能,有效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加快全市畜牧業快速發展,促進農民增收,確保動物及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國發[]15號)和省政府(政辦發〔〕144號、政發[3號等)有關推進動物衛生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派駐鎮(街道)防檢組,為市畜牧獸醫局的派出機構,并接受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畜牧技術推廣站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遵循執法主體在市,服務工作在鎮(街道)的原則,市畜牧獸醫局具體負責各駐鎮(街道)防檢組的人員、財務、固定資產等管理。

第四條駐鎮(街道)防檢組由市畜牧獸醫局和鎮、街道實行雙重領導和管理,為所在地動物防疫工作和畜牧生產發展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駐鎮(街道)防檢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藥品及物資計劃,培訓畜牧防檢人員,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的預防和撲滅。

(二)負責對重大動物疫病的診斷、檢測和疫情測報。(三)做好動物屠宰檢疫、產地檢疫、運輸檢疫。

(四)畜牧獸醫新品種、新技術試點示范、推廣運用。

(五)依法做好獸藥、飼料、種畜禽的監督管理,做好畜禽飼料安全使用的指導,并負責轄區內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轄區內協檢員、村級動物防疫員的管理和協助上級業務部門對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的監督、指導、考核。

(七)對農民和養殖專業戶的公共培訓和信息服務。

(八)完成黨務政務公開,黨風廉政建設、優化環境、政風行風建設及創先爭優等工作。

第五條駐鎮(街道)防檢組應當定期維護防檢組內的儀器設備,確保儀器設備的安全、有效。

第三章人員管理

第六條駐鎮(街道)防檢組動物衛生監督工作人員,由市畜牧獸醫局根據工作需要,每個防檢組安排2人以上;協檢員由各防檢組自行聘任,報局備案。

第七條協檢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動物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熱愛動物衛生事業,有奉獻精神。

(三)具有畜牧獸醫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四)品行端正,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

第八條建立健全鎮街道防檢組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動物衛生監督、協防、協檢人員身體健康。

第九條市畜牧獸醫局制定繼續教育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對沒有畜牧獸醫專業學歷的在職人員,通過培訓達到畜牧獸醫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水平。

第十條駐鎮(街道)防檢組定期對協檢員、村級防疫員和規模養殖戶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規范防疫、檢疫操作程序。

第十一條從事動物衛生監督、防疫、檢疫的人員,需經過省或市業務部門的專業知識培訓,并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沒有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衛生監督、防疫、檢疫工作。

第四章業務管理

第十二條市畜牧獸醫局每年對駐鎮(街道)防檢組工作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各項工作指標實行量化管理,具體考核辦法按局文件執行,對考核結果達到90分以上的,設立一、二、三等獎,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三條市畜牧獸醫局對駐鎮(街道)防檢組實行責任追究制,即在畜牧生產管理和行業執法工作中,依法實行問責制(制定各崗位每個人崗位責任制)。

第十四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應按照市畜牧獸醫局各科室、動物衛生監督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畜牧技術推廣站有關要求完成相關工作。

第五章證章標志和疫苗物質管理

第十五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動物衛生證章標志和疫苗物質設專人管理。在市畜牧獸醫局統一訂購、統一領取、統一發放,建立管理人員責任制。

第十六條市畜牧獸醫局對全市動物防疫疫苗、畜禽標識、防疫檔案等物質,按防疫任務配套供應給派駐鎮(街道)防檢組;派駐鎮(街道)防檢組按實際需要分批領取、分類保藏、按天發放,建立出入庫臺賬,賬目清晰。

第十七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向市畜牧獸醫局履行手續,領取動物衛生證章標志,并做好領取、發放、保管工作。

第十八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應按農業部的規定,規范使用動物衛生證章標志,不得超越轄區發放或使用動物衛生證章標志,不得向非使用單位發放動物衛生證章標志。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由市畜牧獸醫局管理,采取收支兩條線,實行報賬制,并建立配套輔助賬目。

第二十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財務收支及相關要求,按派駐鎮街道防檢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堅決杜絕派駐鎮(街道)防檢組開展非生產性的經營項目,嚴禁借貸款,更不允許替別人進行貸款擔保,出現后果由責任人自己承擔。

第七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的固定資產為國有資產(房屋、土地和設施設備),不得隨意變更、轉讓、出售。

第二十三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如工作需要必須轉讓、出售、變更的,必須報市畜牧獸醫局審批后執行。

第八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四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動物檢疫、衛生監督、畜產品安全及畜牧生產等專業技術資料檔案。

第二十五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應當建立房屋、車輛、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的影像和文字材料檔案。

第二十六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檔案管理應當規范、全面。

第九章責任管理

第二十七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非畜牧獸醫專業人員,經過培訓學習未取得從業獸醫資格,仍不能承擔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應調離派駐鎮(街道)防檢組。

第二十八條對派駐鎮(街道)防檢組工作人員連續二年考核不合格或有嚴重違紀行為的人員予以辭退。

第二十九條對派駐鎮(街道)防檢組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實施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市畜牧獸醫局可以撤消責任人的動物檢疫員資格,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對派駐鎮(街道)防檢組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后果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上級機關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并建立簽到制,加強“四防”,責任到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條派駐鎮(街道)防檢組要加強站容站貌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室內外要經常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各類物品堆放要整齊、潔凈,工作規范井然有序。

第三十三條市畜牧獸醫局建立檢舉投訴受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檢舉和投訴。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畜牧獸醫局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