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手術管治工作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20 0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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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手術管治工作實施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以下簡稱并發癥)的鑒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受術者、施術機構和技術服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將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號)、國家人口計生委印發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和《省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省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戶籍公民因計劃生育手術原因而申請的并發癥鑒定和管理。符合《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二條界定流入的外來人員,因在本轄區內具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的機構中實行了計劃生育手術的,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并發癥,是指依法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技術人員,在為公民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中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操作無過失,而受術者在術中、術后出現非人為因素而不可抗拒的人身損害。

第四條并發癥的鑒定和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管理規范。

第五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鑒定工作,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并建立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稱的醫技人員專家庫,每次在進行鑒定時采取從專家庫隨機抽取3-5名專家參與鑒定工作;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縣人口計生部門或縣人口計生部門委托的鄉鎮人口計生辦負責。

第二章預防與報告

第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許可證批準的服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診療常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規范及其它有關制度,恪守職業道德。

第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注重對其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服務規范、醫療技術常規的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設置技術服務質量監控體系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受理受術人的投訴;制定預防、處置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具體措施和搶救、轉診應急預案。在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過程中,發現可能發生或已發生受術者身體損害的,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力避免或減輕對受術者身體健康的損害。

第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技術人員必須讓受術人在知情的情況下指導其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方法,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嚴格按常用《計劃生育技術常規》要求做好術前檢查、適應癥甄別、手術實施和術后隨訪。

第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要嚴格按照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技術服務文書和有關資料。因搶救未能及時書寫記錄的,應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技術服務文書資料和與此相關聯的有關資料是并發癥鑒定的重要依據,必須保證其客觀、真實、完整。

第十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技術服務文書資料和有關實物。受術人有權要求復印技術服務文書和有關資料,復印資料時應雙方在場,對所復印的資料必須加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印章。

第十一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要按照統計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并發癥信息和統計表。因計劃生育手術發生受術者死亡或可能導致為二級以上并發癥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事發的同時按隸屬關系向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至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三章受理與鑒定

第十二條本辦法受理對象為,在避孕節育手術及措施應用過程中,非技術服務過失原因而發生的人身損害者。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屬于本辦法受理范圍:

(一)非計劃生育的原因手術而造成人身損害的;

(二)未依法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的機構或人員擅自開展計劃生育手術的、獲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或人員超批準服務項目施術造成人身損害的;

(三)已有明顯證據證明是由醫療過失造成人身損害的;

(四)經調查核實因受術人或家屬在術前隱瞞病史、病情導致適應癥選擇不當而造成人身損害的;

(五)不能提供曾經接受過計劃生育手術有效證明材料的。

第十三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的申請時限一般為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二年以內,無特殊情況超過二年的不再受理;但對某些計劃生育手術遠期特殊并發癥患者,在提出鑒定申請時能提交近三年與計劃生育手術相關住院治療且加蓋治療單位行政印章的病歷資料原件或復印件的除外。

第十四條鑒定申請人既提出并發癥鑒定申請,同時又提出技術服務事故鑒定申請的,暫停并發癥鑒定申請的受理。經鑒定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對其并發癥鑒定申請不再受理;鑒定申請人既提出并發癥鑒定申請,同時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且已被受理的,對其并發癥鑒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予終止。對人民法院委托的并發癥鑒定,應認真配合。

第十五條并發癥鑒定實行縣、市、省三級鑒定。受術人對縣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市級鑒定,對市級鑒定結論仍有爭議的可以申請省級終鑒。

第十六條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專家庫(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家庫),由熱心計劃生育事業、有責任心、臨床經驗豐富、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相關醫學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其中副高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少于7人)。每次鑒定前在回避利害關系的前提下,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從專家庫相關專業組中隨機抽取3-5名專家,組成并發癥鑒定組,其中副高以上職稱的不得少于1人。并由鑒定組成員從中推選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術職稱的成員任組長。專家組的鑒定結論是處理并發癥的依據,其它機構以及專家庫成員在非鑒定期間出具的醫學證明,不能作為并發癥診斷和處理的依據。

第十七條鑒定組受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對提出申請鑒定的對象進行并發癥鑒定,作出鑒定結論,提出醫學處理和隨訪復診意見;

(二)對難以作出鑒定結論的,可提出向上一級鑒定機構申請鑒定的建議;

(三)承擔對本級并發癥技術鑒定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咨詢;

(四)嚴格執行鑒定程序,遵守鑒定紀律,執行鑒定標準,確保鑒定結論的真實、客觀、公正。

第十八條每次鑒定會的召開由鑒定組組長主持。在鑒定過程中,應認真聽取受術人及有關方面的情況介紹,全面查看手術記錄及相關資料,進行必要的醫學檢查。再對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是否確有與手術相關的人身損害以及損害程度等分析要點進行綜合分析和科學判斷,再作出是否屬并發癥、屬何種并發癥以及并發癥等級的鑒定結論,并提出醫學處理和隨訪復診意見。

并發癥鑒定實行合議制。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組成員三分之二的人員同意方可成立。鑒定結論必須由鑒定組成員集體簽名,并加蓋“縣人口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專用章”,鑒定組對鑒定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并發癥鑒定診斷標準按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執行。

第二十條在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過程中,一律免收專家鑒定費,確需進行醫學輔助檢查的費用由鑒定申請人先行自費。經鑒定凡是符合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的,對鑒定申請人在鑒定過程中進行必要的醫學輔助檢查產生的費用,憑鑒定申請人簽字的醫學輔助檢查有效收費單據由縣計生服務中心據實將其所發生的檢查費用退還鑒定申請人,年終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核審后在年度結算時從縣級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療專項資金中彌補;經鑒定凡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的,在鑒定過程中產生的特殊醫學檢查費用由鑒定申請人自理。鑒定具體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請。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提出鑒定申請,同時填寫《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與計劃生育手術相關的住院治療病歷、計劃生育手術證明、醫學檢查報告等資料。

(二)審核受理。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對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申請人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予受理,并在《申請表》相應欄目內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于受理后的20個工作日內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三)縣級鑒定。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分期分批分別在4、8、12月的上旬根據各鄉鎮報送的《申請表》組織鑒定,并將鑒定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和鑒定申請人。

(四)市級鑒定。鑒定申請人對收到的縣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起30日內,向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提出市級鑒定的申請。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在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報送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人的材料和縣級鑒定書上報到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待鑒,縣級人口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市級鑒定結論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市級鑒定的結論書面通知鄉鎮人口計生辦和鑒定申請人。

(五)省級鑒定。如果鑒定申請人對收到的市級鑒定結論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市級鑒定結論通知書起30日內可再向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提出省級鑒定的申請,并由鄉鎮人口計生辦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由縣、市逐級將材料和各級鑒定的結論上報到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進行終鑒。

第四章并發癥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并發癥鑒定結論和相關規定,對符合國家人口計生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將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號)規定和《縣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的對象適時納入特別扶助,并發癥鑒定及處理的有關資料應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歸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經鑒定屬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人員實行定點免費診治。定點單位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建議,同級人民政府確定。治療、隨訪和復診應按鑒定組的意見執行。鑒定申請人應按鑒定組的意見接受隨訪和復診,否則產生的診治費用自理。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經治療一年后不再復發的即為治愈。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所需的經費,屬農業戶籍人員的除按農村合作醫療住院治療規定的比例報銷外,其余部分由治療受益人提供《入院通知》、《出院小結》、《住院費收據》和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憑證原件交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由各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書面專題報告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從縣級并發癥診療專項資金中解決。屬城鎮居民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的已婚育齡夫婦,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擔;無工作單位,參加了城鎮醫保的除按城鎮醫保住院治療規定比例報銷外,其余部分參照農村戶籍人員執行。

有工作單位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經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診斷證明確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第二十三條經鑒定屬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其鑒定結論要向施術機構通報,施術機構技術服務質量監控組織必須對鑒定結論組織專題討論,分析原因,總結經驗和教訓,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經鑒定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口計生辦與申請人現居住地村(居)委會在共同做好安撫工作的基礎上,建立并落實信訪維穩包保責任制。對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包保責任不落實而引發越級上訪和纏訪的,將視其情況在年終給予“一票否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組成員在工作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九條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故意擾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組的工作秩序,尋釁滋事,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批評教育;構成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人口計生部門申請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成立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服務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服務相關工作,保障鑒定和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領導小組在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科技股設立辦公室,由辦公室具體承辦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鑒定、管理和術后信訪接待協調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前原已鑒定在冊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由縣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試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分級標準(試行)》、《省人口計生委關于印發<省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和《縣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扶助制度實施方案》確定的基本原則和標準,以現存檔案為依據,組織相關專家按國家新的分級標準重新分等定級,不再重新鑒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本辦法施行前原已出臺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條款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