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生產安置完善方案
時間:2022-03-20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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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解決工程壩區移民長遠生計問題,確保工程壩區移民長治久安,根據國務院建設委員會《關于批準〈長江工程壩區移民安置完善方案〉的通知》(國委發辦字〔〕17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勞社文〔2003〕189號)和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縣工程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完善實施方案的批復》(府辦函〔2012〕4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壩區移民實際,制定如下方案:
一、安置完善原則。工程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完善遵循“自愿參保、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個人負擔與政府扶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安置完善范圍。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長江水利樞紐工程壩區建設用地的批復》(國土批〔1996〕124號)核定的壩區15.277平方公里紅線范圍內的農村生產安置移民,含按照壩區移民政策實施的集鎮、居民點占地生產安置移民。
三、安置完善對象。1993年后工程壩區征地、并進行生產安置登記在冊的壩區農村移民。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對象的具體確定以原安置時的歷史資料為準:凡原生產安置人口核定表、移民安置卡將生產安置對象確定到人的,本次核定不準變更;原生產安置人口只核定到戶、未確定到人的,采用原已核定到人的方法,一次性核定,一經確定,不予變更。在確定的生產安置對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為工程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完善對象:
(一)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的人員;
(三)農業安置人員。
四、安置完善方式。工程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完善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教育培訓相結合的方式。
(一)基本生活保障:本方案實施時男性年滿60周歲或女性年滿55周歲及以上(以下稱一類人員)且符合工程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完善條件的人員,政府按生產安置指標,參照年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助10年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二)基本養老保險:本方案實施時年滿18周歲、男不滿60周歲或女不滿55周歲(以下稱二類人員)且符合工程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完善條件的人員,本著自愿的原則,可以參加我縣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政府按生產安置指標和年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準,補助10年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三)職業教育培訓:本方案實施時不滿18周歲且符合工程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完善條件的人員,免費提供職業教育培訓,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本方案所指年齡確定時限為:2012年12月31日。壩區生產安置移民是否屬完善安置對象,屬于哪種完善安置方式,嚴格以此時限確定。
六、辦理程序。鎮人民政府依據移民生產安置基礎資料和戶籍資料,對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對象和符合安置完善條件的對象進行清理審核,張榜公示,對公示結果復核審定。符合工程壩區生產安置完善條件、自愿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養老保險的移民,應在2012年11月25日前向所在村(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身份證復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照(8張),辦理《縣工程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完善審批表》;經所在村(居)委會初審,鎮人民政府、縣移民局認定后,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并辦理參保手續,逾期未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符合本方案規定條件的參保人員所有參保手續必須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辦結,逾期不再辦理。
七、補繳標準。工程壩區移民確需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年我縣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最低繳費標準進行補繳。
八、政府補助資金來源及用途。工程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完善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所需資金,從工程壩區移民專項資金中解決。補助資金只能用于工程壩區移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養老保險支出,專款專用,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兌付給個人。
九、本方案實施時,原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本方案實施時已在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退休、退職手續領取養老金的,不再按一類人員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憑繳費依據,在不超過其應享受政府補助的基本生活保障費限額內,補助其個人繳費部分。
(二)本方案實施前已在社會保險部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尚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其應享受政府補助的養老保險資金用于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其應享受政府補助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限額內,續繳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有結余的,可憑繳費依據對過去已繳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予以補助。
十、本方案實施時二類人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處理。其應享受政府補助的養老保險資金,只能用于補繳和續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最早時限不得超過1996年1月1日,其應享受政府補助的養老保險資金繳完后按第十一條規定續保。
十一、續保規定。二類人員按本方案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屬靈活就業的應繼續按我縣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保;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十二、戶口臨時遷出人員處理。工程壩區移民符合本方案規定條件的部隊服役、大中專院校就讀和其他人員,由所在村(居)委會登記造冊,鎮人民政府審核匯總,報縣移民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待其返鄉入戶后,再按本方案補辦基本生活保障或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十三、一類人員保障待遇。在辦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續繳費后,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待遇證》。從2009年1月起按我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5%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隨我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而調整。一類人員參保后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基本生活費,其繳費部分未領取的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其死亡時我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
十四、二類人員保障待遇。二類人員參保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達15年及以上可辦理退休手續,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退休證》。其基本養老金按我縣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辦法計發。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休后死亡的,執行我縣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有關政策。
十五、政府補助資金計劃財務管理。對政府補助的工程壩區移民生產安置完善資金,由鎮人民政府會同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編制計劃,報縣移民局審核后下達計劃并撥付資金。工程壩區移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由鎮人民政府一次性劃入社會保險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工程壩區移民基本生活保障費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如壩區移民基本生活保障費賬戶出現缺口,由縣財政局解決。工程壩區移民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鎮人民政府劃入社會保險部門在財政開設的工程壩區移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專戶。每年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核定后,申請財政部門據實劃撥并繳入地稅部門。
十六、戶口在縣外的壩區生產安置移民完善處理。工程壩區生產安置移民外遷出縣人口,政府補助的基本生活保障費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專項資金中直接劃撥到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參照本方案辦理。
十七、本方案由縣移民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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