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險項目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27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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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根據《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發〔〕32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09〕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一)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政府主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四)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新農保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列入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新農保的基金管理,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新農保相關業務工作。
第二章參保對象和基金籌集
第四條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有臨湘市戶籍的農村居民,均可自愿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
第五條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納標準目前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市人民政府按照家的統一規定,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可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參保人必須在個人繳費后才能享受集體補助,集體補助標準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最高繳費檔次。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省、市(州)、縣(區)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財政補貼20元,市財政補貼10元。
對農村五保戶和一、二級重度殘疾人,市人民政府憑《低保證》和《中華人民共和第二代殘疾人證》為其代繳全部每年100元的養老保險費,這兩類人由市民政局和市殘聯負責認定。
第六條養老保險繳費年度為每年1月至12月。養老保險費以人民幣形式繳納,參保人持《社會保障卡》到經辦機構指定的金融服務機構申報繳納。或由村代辦員代收代繳;代收代繳的,由村代辦員出具專用代收收據,參保人按年繳費。
第七條按照本辦法參加新農保的人員,在當年度按時足額繳納應繳養老保險費,可以享受當年度的繳費補貼。
第三章賬戶設置
第八條新農保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及養老保險檔案。個人賬戶記載參保人員的基本情況和繳費檔次,是參保人員在符合家規定的待遇享受條件時,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個人賬戶資金實行省級集中管理,完全積累。
第九條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部分組成。
第十條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新農保經辦機構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結息一次。
第十一條新農保個人繳費記賬日期為參保人繳費之日。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支付參保人員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它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四章養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三條養老金領取條件:
(一)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二)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補繳年限,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三)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第十四條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月領取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139)
第十五條鼓勵農村居民長期繳費,多繳多得。新農保參保人繳費累計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補繳年限)。
第十六條新農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領取人憑《養老金領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務機構領取。
第十七條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每年由所在鄉鎮勞動保障站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未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參保人員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人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在鄉鎮勞動保障站申請注銷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八條養老待遇水平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
第五章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基金分賬管理,基礎養老金不能擠占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基金實行省級集中管理,納入省級財政專戶。個人賬戶基金結余按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十條市財政局和市經辦機構在全省統一確定的金融機構設立新農保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進入市新農保基金收入戶、市財政局和經辦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新農保基金收入戶中的資金和政府繳費補貼劃轉到市財政專戶。
新農保基金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編制預算,逐級上報,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定后,省財政廳將我市個人賬戶養老金所需資金從省財政專戶劃轉至市財政專戶。市財政局按月將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從財政專戶劃轉至基金支出戶。
第二十一條市經辦機構制訂完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市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各村民委員會對本村村民參保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經辦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二條市經辦機構應當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按照省級管理模式,建立全市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全省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新農保經辦機構,各鄉鎮設立勞動保障站,各行政村確定一名新農保代辦員。新農保機構的經辦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
市經辦機構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管理、繳費申報管理、基金征繳、個人賬戶建賬與管理、待遇核定與發放、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分析等工作,并對各鄉鎮勞動保障站新農保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各勞動保障站主要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并負責錄入有關信息等工作。
村代辦員主要負責新農保政策宣傳、動員農村居民參保、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公示、待遇領取資格確認、新農保業務所需資料的收集與上報、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農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新農保經辦機構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絡為農村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要制訂規范科學的業務經辦流程,提供優質文明服務,確保參保人的利益和基金的安全。對各經辦環節進行嚴格考核,實行經辦經費與工作績效掛鉤。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新農保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工作人員以及代辦員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截留、挪用、貪污新農保養老保險費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或有關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權限,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偽造有關證件或利用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和新農保經辦機構追回多領、冒領的養老保險待遇。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后,如與家、省、市出臺的有關新農保規定不一致的。按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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