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弱電管網建設與管理方案

時間:2022-03-27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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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弱電管網建設與管理方案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地下弱電管網建設管理,促進城市地下資源合理有序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總體規劃確立的城市規劃區、開發區(含工業園區)范圍內弱電管網的建設與管理。

市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已建設的地下弱電管網系統適用本辦法。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城道路改造、市政設施維修等,需要對現有弱電管網進行遷建、移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弱電管網,是指電信、移動、聯通、鐵通、廣播電視、交通、公安和國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統一設計、統一敷設、統一管理、統一維護的通訊光纜、管線組成的管網。

第四條城區弱電管網建設管理遵循《市城市總體規劃》,堅持統一政策、統一產權、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管理和管線入地一次到位、共同搭建、資源共享的原則。

其中,城市新區、開發區、工業集聚區、新建住宅區弱電管網建設應與其他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一次性實施到位。老城區弱電管網入地改造工程結合舊城改造建設分步實施。

第五條市城鄉建設局是城區弱電管網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弱電管網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區弱電管網建設采用市場化模式運作,由市城鄉建設局授權深圳市華中通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信公司)作為城區弱電管網的投資建設經營單位,對城區弱電管網進行統一建設和經營管理,期限20年(即從年5月20日至2031年5月19日)。

第七條城區弱電管網建設應充分利用已有的管線存量資源,使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網與存量管線實行互聯互通,最大限度地發揮地下管線資源的使用效益。

第八條城區弱電管網建設使用的管材、敷設工藝、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管道容量滿足城市20年發展使用需求。管網竣工驗收合格后,各管網需求單位根據需求與通信公司簽訂租賃協議。

第九條市物價部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參照省內其他地方弱電管網使用價格,結合我市實際,核定城區弱電管網使用價格。

第十條通信公司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時編制城區弱電管網專項規劃,包括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道路時,各管網需求單位在收到建設通知后的15個工作日內上報需求,一個月內與通信公司簽訂租賃協議。逾期不報視為在該建設范圍內沒有管網需求。

第十一條交付使用的管網設施(含井圈、井蓋等)日常維護由通信公司負責。各用戶因特殊原因需要動用井蓋等管網設施的,應事先向通信公司報告。涉及專業維修管理的,由各用戶負責。

弱電管網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通信公司在及時搶修的同時,應向市城鄉建設局報告,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在通信公司經營期限內,市城鄉建設局不再審批城區弱電管網建設項目。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開挖建設、架設明線或在已有強(弱)電桿上增設和架設明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城區弱電管網。因特殊原因確需跨壓城區弱電管網的,應在保證不影響弱電管網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經通信公司和有關部門批準,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濫用職權、貪污受賄或者故意拖延、刁難用戶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