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兩稅墊交指導方案
時間:2022-03-31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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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農村綜合改革,推進公益性鄉村債務化解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單位關于開展化解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工作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43號)和《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墊交農業兩稅債務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湘農改辦〔201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從2011年至2012年底,用兩年時間基本完成化債任務;同時,進一步健全現有控債工作機制,嚴格控制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的產生,并適時推進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清理化解工作。
二、工作原則
(一)統一部署,分級實施。縣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省、市制定的相關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統一安排部署和組織實施;各鄉鎮和村級組織要認真開展自清自查。
(二)分級籌措,集中支付。縣本級財政要安排相應預算資金,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多方籌集化債資金,不留資金缺口。債務償還時必須通過國庫集中支付,將償債資金直接支付給債權人。
(三)分類處理,有序化解。在認真清理審核、審計鎖定債務的基礎上,根據墊交農業兩稅性質,區分輕重緩急,制定周密計劃,有序償還。
三、化債范圍
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是指2005年全省免除農業稅前,鄉村干部為完成上級下達農業稅及農業特產稅收繳任務,替村民墊交農業稅及農業特產稅而形成的債務。鄉村干部墊交的稅收附加和其他稅收、鄉統籌、村提留、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各種集資收費等形成的債務以及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企事業單位墊交農業稅費形成的債務,均不納入化債范圍。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本金以2009年12月31日前債務臺賬為基礎審核確定,其中墊交農業稅截止時間為2004年底,墊交農業特產稅截止時間為2003年底,債務利息計算截止時間為2011年6月30日。
對于歷年形成的農業稅尾欠,要堅決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農村綜合改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仍然實行掛賬處理,繼續執行暫不清收的政策。同時,國有農林場一并納入此次化債范圍。
四、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
1.召開專題會議。部署安排鄉村干部墊付農業兩稅債務化解各項工作,宣傳化解鄉村干部墊付農業兩稅債務各項政策;
2.制定工作方案。按照政策要求,結合地區實際,科學制定工作方案,做到重點突出、責任到位;
3.培訓相關人員。縣財政、農經等部門要組織參加債務清理核定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延伸至鄉鎮和村組織相關人員。
(二)自查清理(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
各鄉鎮負責組織本鄉鎮和村兩級的債務自查工作,組織專門力量對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進行全面細致的自查清理,并逐筆登記造冊,由鄉鎮財政所匯總后,統一上報縣化解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化債辦)。在自查清理時,不得將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墊交的稅費債務虛列為鄉鎮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
(三)組織審核(2012年1月底前完成)
縣財政、經管、審計、監察等部門抽調人員,分組對各鄉鎮、村上報債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逐筆審核,審核面必須達到100%,并將審核情況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四)進行公示(2012年2月底前完成)
縣財政、經管部門要統一組織將經審核后的債務在相應鄉鎮、村進行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債權債務人姓名、原單位或所在村、債務余額、債務發生時間等。
(五)迎接上級抽查(2012年3月—4月完成)
債務上報后,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各種準備工作,迎接省級財政、農辦、審計和監察部門的抽查審計,進一步確保債務數據的真實可靠,鎖定全縣債務規模。
(六)剝離登記債務(2012年4月完成)
鄉村干部墊付農業兩稅債務經省級抽查鎖定后,從鄉村現有債務中剝離,上劃到縣財政局統一管理,同時建立償債數據庫,實現對債務的實時動態監管。
(七)上報化債方案(2012年5月完成)
債務余額最終鎖定后,由縣化債辦將債務數額、償債資金來源、償債計劃和保障措施等情況,制訂化債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后上報市財政部門初審并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八)償還兌付債務(2012年6月—9月完成)
縣財政局將本級籌集的償債資金和上級補助的償債資金,匯入縣財政特設專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管理,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償還債務時,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將償債資金從特設專戶直接支付到債權人賬戶,并根據償債資金支付信息及時做好銷號工作,切實做到償還一筆、登記一筆、銷號一筆。縣財政、農經、審計、監察等部門在債務償還過程中,要按區域、分批次對每一個債權人認真開展回訪工作,及時跟蹤償債資金撥付到位情況,了解債權人思想動態,確保達到化債效果。
(九)接受考核驗收(2012年10月—12月完成)
完成化債工作任務后,由縣人民政府向省、市財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縣財政、農經、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積極做好各項基礎工作,接受市、省、中央對我縣化債工作的考核驗收,確保各級驗收順利通過。
五、處理辦法
(一)對手續不規范、票據不齊全債務的處理。對當時部分鄉鎮和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時沒有原始借據、借條等憑據的一律不予認定;未簽訂正規的借款協議,原保存的稅票遺失或是缺少完整的手續和票據等情況,應當由相關證人提供證明,并進行公示,經過公示無異議后,方可將其視同合法債務。如出現異議,要認真調查核實,確保債務認定公允準確。公示須由縣財政、經管部門統一組織,在取得公示證據后,才能對債務進行認定。
(二)對牽涉多方利益債務的處理。由于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時間較長,部分債務通過多次轉移和演變,形成“連環債”、“三角債”、“債中債”等,牽涉到多個利益主體,存在債務不清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本著實事求是原則,以證據為主線,以政策為標準,充分收集信息,進行審計取證,合理認定債務數額。
(三)對債務利息的處理。債務發生時雙方未協商明確利息的,一律不計息,按所欠本金計算債務。雙方協商明確利息的,按照“分段計息,息不轉本,利不滾利”的原則,合理確定債務利息。若約定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法定基準利率,按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法定基準利率分段計息;若約定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法定基準利率,按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計算。對原已多付的利息,應當用于抵頂債務本金或收回。
(四)債務償還順序。債務償還應遵循以下順序:優先償還生產生活困難、遭受自然災害的債權人債務,優先償還已離任的鄉村干部債務,優先償還債務本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縣長任組長,常務副縣長、分管農業副縣長任副組長,縣財政局、農辦、經管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縣化解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縣財政局綜改辦及鄉財局工作人員為成員,并抽調相關部門人員為辦公室成員,辦公室具體負責債務化解日常工作(文件另行下發)。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機構,由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各鄉鎮政府一把手為化債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財務和農村工作的分管領導為相關責任人,鄉鎮財政所、農經站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
(二)落實工作責任。全縣清理化解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工作由縣化解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縣財政局具體牽頭,經管、審計、監察等部門共同參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核實、審計核定、上榜公示、化解兌付、檢查驗收等工作。
(三)抓好債務監控。縣財政、審計等部門要依托債務監管系統,進一步提高化債信息化管理水平,對債務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和定期報告制度,及時掌握債務化解和資金運行情況,通過建立上下聯動的債務動態監控機制,實現對鄉村干部墊交農業兩稅債務的實時監控。
(四)開展監督檢查。各鄉鎮和縣直有關單位要嚴肅化債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虛報債務、套取獎補資金、截留挪用化債專項資金、違規操作不履行化債責任以及引發重大群體性案(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相關責任人及主要領導,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控新債產生。各鄉鎮要進一步健全新債責任追究制度,堅決制止產生新的鄉村公益性債務。同時,要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對涉及農村公益事業的支出要量入為出,不留資金缺口。對違反規定產生新債的鄉鎮,縣財政將相應扣減該鄉鎮的化債補助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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