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經濟發展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31 0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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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鄉鎮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及有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于鄉鎮工業企業稅收返還
1、鄉鎮工業企業界定:工業企業指從事生產、加工、修理修配等企業,以《稅務登記證》中的經營方式界定;礦化企業指從事礦產品開采、冶煉、精選、加工企業;新辦工業企業指鄉鎮通過投資、招商引資、鼓勵興辦的當年從無到有的新開業企業,包括從外省、外縣遷入企業,不包括在本轄區內企業遷址、注銷后重新注冊、更換企業名稱或法人、企業改擴建、資產重組或企業合并以及縣屬工業企業在鄉鎮分支機構等;現有工業企業指上年12月31日以前已投產,且執行新辦企業獎勵政策已到期的工業企業,不包括上年已投產本年繼續執行新辦企業獎勵政策的企業。
2、稅收獎勵政策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等,其他小稅種及附加不作為獎勵政策基數。各稅種地方留用比例:增值稅地方留成比例17%;營業稅地方留成比例52.06%(地方分享70%,減上解省下劃稅收基數17.94%);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比例25%;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比例25%;資源稅地方留成比例50%。
3、工作程序:
(1)鄉鎮申報:每年元月10日前,鄉鎮(場、區)填報上年度工業企業申報表,同時提供稅票復印件。新辦工業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明及復印件。申報工作每年一次。
(2)經委審核:重點審核鄉鎮(場、區)申報企業是否屬于鄉屬企業、工業企業及企業類型(是否現有、礦化或新辦企業)、企業投產時間等。
(3)稅務審查:國稅、地稅部門審查鄉鎮工業企業入庫稅收情況。
(4)財政匯總:財政部門根據經委、稅務部門審核結果,對鄉鎮工業企業申報表進行匯總,并提出稅收獎勵政策方案,報縣政府審定。
4、獎勵政策測算:
(1)落實獎勵政策的稅收收入以實際入庫數為準,享受擴抵、退稅政策的企業以抵減后凈收入計算,因落實招商優惠政策稅收獎勵部分從入庫收入中扣除;縣級留成部分以本細則確定的稅種實際入庫數和地方留成比例測算。
(2)對于新辦企業稅收留成部分只計算投產后生產環節稅收留成,對于企業新建過程中各項稅收不作為獎勵政策范圍;對于新辦企業跨年度落實獎勵政策的,先測算預撥當年入庫稅收獎勵部分,其余月份部分在下年度測算落實。新辦企業跨年度落實稅收獎勵政策計算公式:
(3)對現有企業地方留成增量測算,按照鄉鎮(場、區)當年現有企業地方留成部分減上年現有企業地方留成部分計算;企業減收同比從增量中抵扣,扣完為止。
(4)縣財政部門根據縣經委、國地稅部門審核后的分類別、分企業、分稅種收入情況和本細則確定的內容、口徑,測算鄉鎮工業企業入庫稅收地方留成及增量情況,提出鄉鎮落實獎勵政策方案,報縣政府審定后一次性兌現到位。
二、關于鄉鎮土地出讓金返還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經營性建設應補交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補交的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規定應補交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補交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土地出讓金縣級可用收入是指扣除補償性支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補償費等)和國家規費支出(即征地、出讓時發生的上繳國家、省、市的有關費用)以及開發性支出(即征用、征收時發生的各項開發費用)的收入。
2、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招、拍、掛,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行為進行管理。鄉鎮(場、區)、村以及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收取土地出讓金。
3、凡招商引資、項目開發、企業改制產生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經縣政府決定土地出讓金返還企業的,該項土地出讓金收入不予返還。
4、各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年度初提出土地出讓計劃報縣國土資源局匯總后進入縣儲備中心儲備庫按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施行。
5、縣國土資源局和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分別建立土地出讓金收入臺帳,次年元月底前返還兌現。返還土地出讓金收入由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縣國土資源局提出返還意見,經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后,縣財政局撥付。
6、返還鄉鎮的土地出讓金70%用于集鎮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30%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整理。返還土地出讓金的使用,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必須編制使用計劃并報縣國土、財政部門審查,經縣政府批準后施行。
7、有下列情形的,土地出讓金收入不予返還:未經縣國土部門同意并報縣政府批準的,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其他單位違法、違規擅自進行的土地出讓、轉讓、出租行為;單位和個人違法用地而產生的收入;凡克扣、挪用、擠占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費,以及因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補償到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三、關于委托行使鄉鎮村鎮規劃和建設管理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返還
1、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行使鄉鎮集鎮和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權按照西政辦發〔〕99號文件執行;
2、除鎮以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待省政府出臺具體政策后再執行。
四、關于房地產開發稅收返還
房地產開發稅收指在鄉鎮(除鎮)范圍內,納稅人(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出售交易而取得的稅收。根據現行政策規定,落實房地產開發稅收獎勵政策稅種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耕地占用稅、教育附加、教育發展費等不作為獎勵政策落實稅種范圍。具體縣級留成比例:營業稅包括房地產開發建安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地方留成52.06%(地方分享70%,減上解省下劃稅收基數17.94%);所得稅包括建安、銷售不動產環節實現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比例25%;城鎮土地使用稅地方留成比例30%;印花稅地方留成比例80%;土地增值稅地方留成比例100%。國稅、地稅部門于下年度元月20日以前將各鄉鎮房地產開發稅收分稅種實現情況提供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稅收實現情況及本細則內容,提出獎勵政策測算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后一次性兌現。
五、關于煙葉稅返還
1、煙葉稅收的測算:按照各鄉鎮實際完成煙葉收購任務,依據煙葉公司實現的稅收額度,由財政、稅務、煙辦、煙葉公司共同核定到鄉鎮、村,經縣煙葉產業領導小組審查后報縣政府審定。
2、煙葉稅收的返還:對鄉鎮實際完成的煙葉稅收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50%返還鄉鎮政府,30%經鄉鎮政府返還給村級作為集體經濟收入,重點用于產業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完成煙葉稅收500萬元以下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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