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企業整頓指導方案

時間:2022-04-01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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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企業整頓指導方案

一、清理糾正的對象和內容

對象:全縣各級黨政機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干部職工本人,或以配偶、子女名義利用部門、政策、信息、技術等優勢參股、入股、壟斷承包以及經營木材、木材加工企業或違法違紀參與買賣青山、轉讓林木林地或以權利入股(入干股)等問題。

內容:各清理對象凡參與經營木材或木材加工企業的,或違法違紀參與買賣青山、轉讓林木林地或以權利入股(入干股)經營山林的,除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撤出投資、退出股份,并及時報告、登記,注明投資單位、投資時間和數額、資金來源以及撤出資金的證明等外,還必須主動將違規所得上繳縣財政。

二、組織領導

清理糾正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成立清理糾正工作領導小組,由縣紀委書記任組長,縣監察局長、縣工商局長、縣林業局長為副組長,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的清理糾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紀委執法室(聯系電話:)。

三、時限及方法步驟

(一)清理糾正工作時間:從本方案下達之日起至12月20日止。

(二)清理糾正工作的方法步驟:

1、動員部署階段(10月30日至11月5日)。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縣屬各單位、駐縣各單位、各人民團體要積極傳達有關精神,統一思想,使每一位干部職工充分認識到,清理糾正干部職工以權利入股經營山林權、投資參與經營木材及木材加工企業問題既是加快我縣綠色生態建設步伐,更是源頭治腐、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必須從加強贛江源頭生態保護,加快推進“五新”建設的高度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2、自查自糾階段(11月6日至20日)。清理對象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凡本人或以他人名義已經以權利入股山林及投資參與經營木材、木材加工企業的,必須在2012年11月20日之前主動開展自查自糾,積極主動申報,并在11月20日前全部撤出投資。清理單位涉及本地所屬單位必須對參與山場及木材加工企業進行逐個清理、登記造冊,重點檢查掌握各股東結構情況,工商登記注冊情況,股東分紅情況等,檢查結果必須以原始材料為準;個人清理糾正結果由單位統一呈報縣清理糾正領導小組組織檢查。

3、核實檢查階段(11月21日至12月20日)。縣清理糾正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若干檢查組,對開展清理糾正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核實檢查。

四、政策界限和紀律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明確如下幾點紀律要求:

1、參與經營木材或木材加工企業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退股,所分紅利扣除個人所得稅后仍歸個人所有,不予追究。

2、參與販運木材的清理對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販運,并將違紀所得如數上繳國庫。

3、凡屬清理糾正工作對象,在規定的時限內不主動自查自糾的,一經查實,所投股金及所分紅利按違紀所得,一律沒收上繳財政,還將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4、凡違反規定買賣青山、轉讓山林權或以權利入股(入干股)、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退股,并將所分紅利如數上交縣清理糾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只要退了股,并將“紅利”如數上繳的,不予追究。

5、凡屬入“權利股”(入干股)的,在規定的時限內不主動自查自糾的,一經查實,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并按頂風違紀處理。干股所占總股本比率股金及所分紅利一律按受賄論處。對于充當非法經營和非法營運保護傘、進行權錢交易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各單位清理糾正工作如出現走過場、馬虎應付,該清理糾正的對象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清理糾正到位,被縣核查組查出的,除對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的同時,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失職責任。

7、清理糾正工作結束之后,仍有領導干部職工入股經營山林、參與經營木材、木材加工企業獲取利益的,一律按頂風違紀從嚴查處,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幾點要求

1、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此次清理糾正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按照縣委、縣政府的工作部署,精心組織實施,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清理糾正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2、清理糾正工作以當事人自覺申報、整改和組織核實、限期糾正相結合,保證整個清理糾正工作積極、穩妥、有序地進行。

3、各地在清理糾正工作中,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在單位要設立專門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鼓勵群眾舉報干部職工入股林權以及參與經營木材、木材加工企業等問題,增加清理糾正工作的透明度。

4、林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我縣綠色生態建設的要求,加強對木材林地的監管,堅決制止亂砍濫伐,加大對林木加工企業的整頓力度,同時必須嚴格控制林木審批制度,切實做到少批多管。

5、各單位清理糾正工作情況,請于2012年11月20日前書面報縣清理糾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縣紀委執法監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