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醫療救助實施方案
時間:2022-04-04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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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國辦發〔〕37號)和《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政發〔〕42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醫療補助原則。醫療補助水平與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障公務員基本醫療待遇,并努力使公務員醫療待遇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二、醫療補助對象。行政機關,黨群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各派、工商聯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
三、建立個人醫療帳戶和醫療補助統籌基金。醫療補助費的繳費率為本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的4%,由所在單位繳納。單位所繳納經費一部分劃入個人醫療帳戶,一部分劃入醫療補助統籌基金。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的比例為所在單位為其個人繳納的醫療補助費的30%。
四、醫療補助統籌基金的支付范圍: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補助。醫療補助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在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基礎上增加15萬元。(二)支付部分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公務員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用完后,當年再次發生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付,按年度計算,在職人員個人自付部分超過400元的,其超過部分個人自付50%,統籌基金支付50%;退休人員個人自付部分超過300元的,其超過部分個人自付40%,統籌基金支付60%。
(三)支付門診特殊大病的基本醫療費用。公務員的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用完后,惡性腫瘤的門診放療、化療或介入治療,器官、組織移植的抗排異治療,腎功能衰竭的門診透析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
(四)其他因病情需要進行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及特殊用藥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醫療補助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負擔。具體辦法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五、實行門診特殊慢性病統籌。公務員應統一參加門診特殊慢性病統籌,統籌經費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人員年工資總額的2%繳納。參加門診特殊慢性病統籌的人員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其門診治療的基本醫療費用按本方案第四條第(三)項門診特殊大病管理和報銷。特殊慢性病病種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六、醫療補助統籌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建帳、單獨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根據醫療補助制度的實施情況,對醫療補助統籌基金的籌資比例及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七、醫療補助經費來源。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醫療補助經費由財政部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單位性質等情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或安排補助。
八、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方案執行。
本方案自年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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