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重點工作督查實施方案
時間:2022-04-05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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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縣委督查工作,增強縣委督查工作的權威性,提高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使縣委督查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在推動縣委重點工作落實上發揮更大作用,根據中央和省市委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查是促進決策落實的重要手段,是強化決策執行意識、推動作風轉變、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政令暢通的重要工作環節和工作方法,是縣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嚴格規范的縣委重點工作督查制度,是進一步完善縣委工作運行機制,強化縣委效能建設、狠抓決策落實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全縣各級各部門建立運轉高效、作風扎實的工作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章督查工作原則
第三條縣委督查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原則。緊緊圍繞經濟建設中心和縣委工作重點,確定督查工作事項,確保縣委重點工作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
(二)有督必果原則。堅持決策必須落實、督查必有結果。各鄉鎮各部門對縣委安排的督查事項,要及時研究辦理,確保督查事項最終落實。
(三)實事求是原則。督查工作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準確地了解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處理問題,堅決制止弄虛作假和做表面文章。
(四)注重實效原則。著眼于及時有效地推進決策的落實,講效率、求質量,既嚴格程序、更注重結果。
(五)分流承辦原則。堅持分流承辦、歸口負責、整體協作原則,縣委對督查事項及時進行任務分解,下達有關單位具體承辦;對涉及幾個問題的督查事項,要明確牽頭單位,做好協調工作。承辦單位積極辦理,不拖不推,按時報告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督查任務。
第三章督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第四條縣委督查工作的主要內容為:
(一)上級黨委的中心任務、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縣黨代會、全委會、縣委常委會、縣委常委(擴大)會任務分解落實情況。
(三)書記辦公會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縣委主持召開的綜合性及專項工作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縣委下發的重要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六)上級和縣委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四章督查的組織體系
第五條縣委直接領導縣委重點工作督查,研究部署重大督查事項。縣委書記是縣委重點工作督查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部署重點工作督查,解決重大問題;縣委分管副書記是直接責任人,具體組織實施縣委重點工作督查;縣委各常委是縣委重點工作督要責任人,負責各自分管領域的重點工作督查。
第六條縣委辦公室是縣委重點工作督查的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按照縣委領導的安排牽頭組織實施督查工作。
第七條縣委督查室負責縣委督查事項的綜合、協調、聯絡和報告,具體制定縣委重點工作督查建議、計劃、方案,辦理具體督查事宜,開展實地督查,編發督查通報等。同時指導各鄉鎮、各部門的督查工作。
第八條各鄉鎮、各部門負責承辦縣委重點工作督查事項,并按規定做好報告反饋工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抓落實第一責任人,負責縣委督辦事項落實方案制定、措施督促和結果反饋。各單位要明確專職人員,做好督查事務辦理工作。
第五章督查工作運行程序
第九條縣委重點工作督查嚴格按程序運行:
(一)議定事項落實情況定期報告。對縣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階段性中心工作,在決議、紀要等文件下發后,縣委督查室同時向各責任領導、承辦單位發出落實報告單,由責任領導和承辦單位責任人按時限要求簽字上報。縣委督查室及時將落實情況匯總后向縣委領導匯報。
(二)立項督辦。縣委督查室根據定期匯總情況,對縣委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目標責任執行中存在以下問題的提出督查建議方案:一是落實縣委重要決策部署和縣委領導批示不徹底或根本沒有落實的;二是落實縣委重要決策部署和縣委領導批示進展緩慢、沒有完成計劃進度或可能完不成任務的。方案經縣委領導批準后立項。
(三)分解交辦。督辦事項立項后,進行登記編號,填寫《督查登記表》,發送《督查通知》,交由責任單位辦理。需有關單位協辦的,要向協辦單位一并發送通知。交辦時應做到任務量化、時限具體化、責任明確化。
(四)督促辦理。下發《督查通知》后,縣委督查室,跟蹤了解辦理情況,采取多種形式適時進行督辦。
(五)督查事項反饋報告。有關單位接到《督查通知》后,要立即確定承辦人,在對照分析工作進度、仔細查找存在問題、認真制定整改措施的基礎上,說明工作進展緩慢或不能完成任務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時限,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縣委督查室回復。對需縣委協調幫助解決的,也要一并說明。縣委督查室要認真核實責任單位提供的相關情況,向縣委書面報告。
(六)立卷歸檔。督查落實情況報告以及重要基礎資料,要及時立卷歸檔,妥善管理。
第六章督查工作方法
第十條督查事項確定之后,縣委根據督查事項及內容確定督查方法,做出安排部署。
(一)縣委領導帶隊督查。對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事項,由縣委領導帶隊,組成相關人員參加的工作組,深入工作一線現場督查,了解進展情況,分析工作狀況,提出指導意見,解決疑難問題,推動工作落實。
(二)組織工作組督查。對于需要全面督促各鄉鎮、各部門普遍落實的事項、由縣委抽調相關人員組成工作組督促檢查。
(三)會議督查。對覆蓋面廣、實施步驟同步的重點項目、重大事項、重點工作,組織項目實施鄉鎮和主管部門集中座談,通過會議了解進展情況、互通信息,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強化措施,推動提高改進。必要時,可深入基層,召開現場會的方式或召集不同層次群眾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宣傳政策措施,介紹先進做法,引導群眾抓好落實。
(四)調研督查。根據決策實施進展情況,選擇關系全局的熱點問題、工作落實的難點問題和執行中出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由縣委督查室擬定調研督查方案,組織專人選定有代表性的基層單位進行調研督查,在調研中督查,在督查中研究解決問題的措施,為縣委再決策提供依據。
(五)抽樣督查。對報告反映已落實的事項,要隨機選點,進行抽樣調查,了解證實面上的工作。
(六)根據督查事項,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督查辦法。
第七章督查時限規定和效能要求
第十一條縣委重點工作督查事項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一)縣委重點工作任務、重點工程、重點項目需全年努力完成的工作,實行月報告制度。各責任單位于每月5日前報告進度和完成情況。
(二)縣委常委會議、書記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決辦事項,根據會議要求辦理。各承辦單位于紀要等文件下發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落實情況。
(三)縣委領導批示件,縣委領導在工作調研、工作督促檢查時提出的落實意見、交辦事項,承辦單位按領導批示和交辦要求及時辦理。除有明確辦理時限外,辦理結果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督辦事項力求最終落實結果。督辦事項在規定的時限內不能落實的,須在規定時間內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和計劃安排,并續報階段性結果,直到最終落實。需協調的督辦件最終辦結時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二條政務督查堅持機關效能建設要求:
(一)責任部門和承辦單位要增強效能意識,提高效率,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有督必辦,有辦必果,確保政務督查事項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務求最終落實。
(二)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辦理的督辦事項,主辦單位應積極牽頭協同,協辦單位要主動參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項的辦理工作。辦理結果原則上由主辦部門綜合意見后上報。
(三)承辦單位辦理的督查落實情況報告,要如實反映情況,有喜報喜,有憂報憂。書面材料簡潔明了,內容翔實。對規定期限內不能最終落實的事項,要說明原因,并報告最終落實計劃。
(四)對重點督辦事項實行辦結銷號制度,對《領導批示落實》提出督查建議的事項,從督查立項到辦結銷號,依照規范的程序進行,實施流程閉合,確保督查事項落實到位。
第八章強化督查通報與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縣委督查實行通報制度。縣委督查室要認真做好督辦結果的通報工作,定期不定期編發《督查通報》,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責任單位辦理或整改情況。對承辦快捷迅速、有力有效、創造性貫徹落實的單位予以表揚,對辦理不力、拖延不辦的單位提出嚴肅批評,并責成第一責任人向縣委作出說明。
第十四條實行縣委重點工作督查承辦考核制度。縣委督查室在年底要對全縣落實督查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對各部門各鄉鎮落實督查工作情況根據定期報告、督辦事項整改落實及時率和質量考核、評比,考核結果要納入單位和干部的考核獎懲體系,作為全縣各單位評優選先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實行縣委重點督查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執行不力造成嚴重后果及在考核中居末位的要按照干部問責辦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委督查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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