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建設項目及考評獎懲方案
時間:2022-04-05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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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深入實施項目推進戰略的意見》,使我縣重點建設項目編報程序、建設程序、資金管理、督查稽查和激勵約束機制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國家和省、市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建設項目,是指項目總投資在萬元以上,且能夠形成固定資產,經縣委、縣政府列為當年重點投資建設計劃的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國家資金,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企業和個人自籌資金,并列為縣重點建設計劃的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全縣重點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建設、國土、環保、水利、交通、經委、財政、監察、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相應的項目管理職能。
第五條列為當年重點建設計劃的項目,不論是國家投資,還是企業投資,都要實行“五個一”工作責任制。即每個項目“確定一名縣級領導主抓,指定一個縣直部門主辦,組建一套班子跟蹤服務,遇到問題由一把手解決,解決問題一步到位。”
第二章重點建設項目的確定
第六條各鄉鎮、各部門要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投資導向和投資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地選擇編報重點建設項目。列入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可研報告或初步設計獲得批準;
2、項目投資基本落實;
3、已完成法定建設程序;
4、準備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開工條件。
第七條每年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由縣發改委匯總篩選,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確定。
第三章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項目月報制
第八條實行重點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度。列為縣重點建設的項目,各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必須組建項目法人機構。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質量負有終身責任,對工程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資產經營、債務償還全過程負責。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連帶責任。
第九條建立重點項目月報制度。項目法人要將項目工程的形象進度、資金到位以及使用情況,每月按時上報縣發改委項目管理中心。項目管理中心將在每月匯總,并向縣四大班子領導書面報告全縣重點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
第四章工程招標、監理
第十條所有重點建設項目都要進行工程招投標。國家、省、市安排的專項無償投資、國債資金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由縣發改委牽頭或組織招標,其它自籌建設項目由市招標辦負責招標。
建設單位自行進行招標的,按《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辦法》(年國家計委令第5號)執行。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投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依法組織的招標活動和影響中標結果,不得將依法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標。
第十一條招標的范圍包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以及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建筑材料的采購。
第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確定的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等,必須控制在批準的設計及概算文件范圍內。
除不可抗力等情況導致項目無法執行,或中標人不能履行合同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將合同轉讓給他人,或要求中標人放棄合同。
第十三條招投標結束后,中標結果要在七日內向社會公告,并書面通知中標單位,即可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按照省政府工程建設監理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制管理。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的所有重點建設項目都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建設有關規定,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調整挪用、截留和滯留國家、省、市專項建設資金。國債資金和補助資金,不得抵還項目建設中的逾期、到期銀行貸款。項目建設過程中,政府投資項目可根據投資來源對銀行貸款實行財政貼息。
第十六條重點建設項目資金撥付,實行報帳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由財政部門在項目主管部門簽證后,按報帳制的有關要求直接支付給項目實施單位。
縣財政局在收到上級下達的各類項目建設資金后,要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項目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告知項目實施單位按程序申請預付項目啟動資金。單項工程投資額10萬元以上的項目,一次性預付投資額的30%。
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項目實施計劃、項目實施責任書或工程建設合同書,按照項目進度要求和資金撥付計劃的規定,及時填報統一印制的資金報帳申請單,并附有效的支出票據報送主管部門審查簽注意見,財政部門根據意見直接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建設資金。單個項目年度計劃執行期內的報帳次數原則上不得超過三次。
財政部門在取得項目主管部門的同意后,對工程類項目可預留國家投資部分的10%的質量保證金。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保證期滿,并經最終驗收后,如果未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可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財政部門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如果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由項目主管部門責成項目實施單位按照項目實施責任書或工程建設合同書的要求限時整改,并由財政部門將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維修費用,按程序和要求及時撥付。
報帳金額以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數為限,不得超額報帳。如有節余,可按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督查、稽查
第十八條縣委、縣政府對所有重點建設項目在年內至少要組織開展兩次督查、稽查活動。日常督查、稽查工作由縣發改委重點建設項目稽查辦公室牽頭,縣委、縣政府督查室配合,縣直有關部門參加。
第十九條重點建設項目督查、稽查工作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
1、督查、稽查招投標結果的執行情況;
2、督查、稽查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3、督查、稽查工程進展情況及工程質量責任制、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4、督查、稽查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5、督查、稽查工程竣工驗收情況;
6、督查、稽查建設單位、財政承諾的自籌、配套資金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督查、稽查活動結束后,通報督查、稽查結果,提出整改建議和意見。
第七章工程驗收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和省、市明確規定由其組織驗收的項目外,其他重點建設項目竣工后,必須由縣發改委會同縣建設局等縣直有關部門,對工程進行全面驗收。
第二十二條驗收程序和需提供驗收資料如下:
1、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要求后,向項目實施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2、勘察、設計單位分別提交勘察、設計質量檢查報告;
3、消防、環保通過專項驗收;
4、項目實施單位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和試生產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5、項目實施單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預驗收。在此基礎上,向項目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工程正式驗收報告。
6、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實施單位的驗收報告,組織成立驗收領導小組,對工程進行最終驗收。
第二十三條驗收的方法、重點和依據:
1、驗收采取聽匯報、查看資料和現場實查方式進行;
2、驗收要重點對工程質量、技術資料、資金管理、效益等進行驗收;
3、驗收依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施工圖以及現行施工技術、驗收規范和有關審批修改調整文件等。從國外引進新技術或成套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的項目,還應按照簽定的合同和國外提供的設計文件等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驗收領導小組要對其驗收的工程形成正式驗收意見,驗收結論由領導小組組長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對于嚴重違反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項目,不得通過驗收。
第八章考核、獎罰
第二十六條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違規行為,由縣發改委會同縣監察部門、縣直有關部門共同查處。
第二十七條每年年終,要對重點建設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對象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省市重點項目業主單位。
考核依據縣委、縣政府《關于深入實施項目推進戰略的意見》、《全縣領導干部分工包抓重點建設項目的通知》和簽定的相關工作責任書。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項工作:
縣委、縣政府下達的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落實情況;
縣政府與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簽定的《年度經濟管理目標總責任書》中項目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
“五個一”工作機制的落實情況。
考核辦法
重點建設項目工作目標責任考核,納入各鄉鎮、縣直各部門年度經濟管理目標總責任書中一并進行考核。駐宕各單位重點建設項目工作,參照鄉鎮和縣直部門的考核辦法,由縣考核領導小組進行評分,并將考核情況書面報送其上級主管單位。
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1、每年年終,各鄉鎮、縣直各部門、駐宕各單位,要對三項考核內容進行自查總結,并將主要工作開展情況、問題分析,書面報縣政府考核工作辦公室。
2、縣年度工作考核領導小組,對各鄉鎮、縣直各部門、駐宕各單位重點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和項目工作月進度報表的報送情況,進行量化評分,提出年終考核意見上報縣政府。
重點建設項目考核,按單個項目進行,先采取百分制評分,其次求出平均分,再次按各鄉鎮、縣直各部門與縣政府簽定的《年度經濟管理目標總責任書》,“項目工作”欄中的單項分值換算出實際得分。建設項目月報工作考核,由縣發改委根據縣直各部門統計報送項目工作月報表情況,參照前述方法評分。
單個重點建設項目考核的主要內容及評分標準:
1、縣級聯系領導、責任單位、配合單位、施工單位是否認真履行了各自的職責(10分);
2、是否完成了當年工程建設計劃任務(30分);
3、是否嚴格執行了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項目法人責任制(10分);
4、工程是否按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了竣工驗收(5分,按工程建設計劃當年尚不能達到竣工條件的,該項目的此項評分計入第2項中);
5、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標準(25分);
6、國家和省、市專項資金是否實行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按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到位,沒有出現截留、擠占和挪用。配套資金、自籌資金、群眾投工投勞是否落實(20分)。
評選條件根據重點建設項目考核評分結果,綜合評選出項目工作實績突出先進單位、支持重點項目建設先進單位、項目建設優秀業主單位和項目工作先進個人。
一、項目工作實績突出先進單位。
全面完成重點項目建設及各項任務;項目月報表填寫全面、報送及時、統計準確。
二、支持重點項目建設先進單位。
能夠按照縣委、縣政府總體部署,制定全年工作措施,積極組織項目實施單位或業主開展攻堅活動,努力做好項目協調服務工作;積極幫助項目實施單位或業主跑省進京,爭取資金,并抓好督導落實工作。
三、項目建設優秀業主單位。
計劃建成項目全面完成建設任務,并投入運營;在建項目完成當年工程計劃;項目總投資全面完成。
四、項目工作先進個人。
在重點項目建設中,工作積極主動,責任心強。特別是項目實施過程中能夠起到骨干帶頭作用,圓滿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成績顯著,事跡突出。
第二十八條獎勵。對評選出的項目工作實績突出先進單位、支持重點項目建設先進單位、項目建設優秀業主單位、項目工作先進個人分別給予物質獎勵,并頒發榮譽證書。獎勵資金從縣財政預算前期工作經費中列支。
1、評選出項目工作實績突出先進單位若干名,各獎勵1-2萬元;
2、評選出支持重點項目建設先進單位若干名,各獎勵1-2萬元;
3、評選出項目建設優秀業主單位若干名,各獎勵1萬元;
4、評選出項目工作先進個人若干名,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九條處罰。對在重點項目建設工作中組織不力,被動應付,工程沒有任何實質性進展,所承擔項目建設任務完成較差的單位,給予以下處罰。
1、該單位在年終全縣綜合考核中,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2、該單位主要領導在全縣經濟工作會議上做出書面檢討;
3、單位主要領導和項目主管領導,在年終工作考核中,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4、縣委、縣政府在全縣進行通報批評。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實施后,若國家或省、市對專項建設資金管理有新的規定時,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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