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自行車使用管理實施方案
時間:2022-04-06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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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便民自行車的使用管理和借用服務,方便市民借用便民自行車,按照“統一品牌、統一標識、就近服務、免費借用”的原則,特制定《區便民自行車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便民自行車屬于社區公共財物,所有便民自行車均須統一懸掛自行車宣傳車牌,并安裝定位芯片。
第三條各社區要選擇人流量集中場所設置便民自行車服務點,集中停放便民自行車,同時在醒目位置懸掛“區便民自行車服務點”標志牌,并在區政務網上公布服務點情況。
第四條各社區應設立便民自行車服務咨詢電話,方便市民聯系借用。要通過宣傳欄、標語、小區廣播等多種方式,宣傳告知市民便民自行車的服務點地址以及咨詢電話。
第五條各社區要對便民自行車進行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并指定專人或采取每天輪值的辦法對所屬便民自行車進行管理。當值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辦法》要求,做好借用登記手續,檢查存放點自行車的運行狀況,做好防盜措施。各社區要定期做好便民自行車的維護和保養,出現故障及時維修,確保便民自行車使用安全。
第六條便民自行車借用對象為16周歲以上至70周歲以下,領有公民身份證,具有熟練自行車騎行能力的需求者。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以及酗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等無法保障安全騎行的,不得借用便民自行車。
第七條借車人可在所在社區辦理“借車卡”。居民(含暫住居民)須憑借本人身份證及戶口本或暫住證填寫申請表,繳納押金100元,并簽訂《區便民自行車借用協議書》。
第八條借車人憑“借車卡”在辦卡社區的“便民自行車服務點”借用車輛,并將“借車卡”交給現場管理人員,“借車卡”可在還車時取回,一張卡一次只允許借用一輛自行車。
第九條退“借車卡”時,借車人須持本人身份證或暫住證,到辦卡社區辦理退卡手續,并退還押金;如“借車卡”丟失,“借車卡”丟失者應盡快帶上有效證件到辦卡社區掛失,掛失前若因此造成損失,“借車卡”丟失者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便民自行車的借用時間為每日8:00-18:00。借車人要按照“哪里借用、哪里歸還”的原則,隨借隨用,用后速還,于當日將自行車歸還至借出地點,確有需要延長時限的,需事先向辦卡社區提出申請并征得同意。超時未歸還且未申請延長時限的記不良記錄一次,三次不良記錄者將取消借車資格。
第十一條歸還便民自行車時,管理人員應仔細檢查便民自行車車況,如因借車人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損失和損壞的,應與借車人共同到維修處確定賠償價后,由借車人按規定進行賠償。
第十二條借用過程中,發生便民自行車丟失的,借車人應于當天憑“借車卡”及本人身份證,前往辦卡社區申請報失。便民自行車報失后,辦卡社區將按程序終止借車手續,暫時凍結“借車卡”押金,并向借車者出具遺失憑證。如10日內找到丟失車輛,借車人應攜帶“借車卡”及遺失憑證,按車輛丟失時間,每天按照10元標準收取公共資源占用費;如車輛有損壞,則根據車輛損壞情況由借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借用的便民自行車丟失10日以上或經確認無法找回的,借車人須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在未履行賠償手續前,暫停接車人借車資格。在賠償手續辦理完畢后,辦卡社區要解凍“借車卡”押金,恢復借車人借車資格。
第十三條借車人在借用便民自行車時,應認真閱讀并自覺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做到規范操作,愛護公物。借車人行車時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到安全騎行。凡因違法騎行造成的處罰和損失,由借車人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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