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大院車輛出入停放管理方案
時間:2022-04-08 11:08:00
導語:機關大院車輛出入停放管理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區直機關大院車輛出入停放管理,維護機關大院交通秩序,確保機關大院辦公環境井然有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機關大院內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出入管理
第二條機關各部門車輛(含工作人員私家車)憑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發放的《車輛通行證》出入機關大院。《車輛通行證》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借,車、證應與申領登記保持一致,通行證遺失或車輛發生變更后,應及時到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申請補辦或更換。車輛出入機關大院時須將通行證放在醒目位置,供保安人員查驗。
第三條持證車輛不得將與工作無關人員、推銷人員帶入機關大院,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進入機關大院,出租車不得進入機關大院。
第四條外來車輛經門衛登記,辦理相關手續后,進入機關大院;無牌車、出租車不得進入機關大院內。
第五條舉辦大型活動、召開會議時外來車輛需進入大院,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可視情況通知放行,保安人員及時做好車輛引導。
第六條車輛進出機關大院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按交通標志的指示行駛。
第七條凡從機關內搬運物品的車輛,必須憑相關單位證明及物品清單,經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查驗并開具《物品進出通知單》后,方可放行。
第三章停放管理
第七條機關大院內各種車輛應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自覺接受保安人員的指揮,在規定區域或指定車位居中有序停放,一車一位。
第八條駕駛員應自覺服從保安人員指揮,按線有序停放,嚴禁跨線、線外或占道停車,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九條貨車在機關大院內裝卸過程中,不得堵塞通道。
第十條加強安全防范意識,車內不存放現金、重要文件、貴重物品,停車后及時鎖好門窗,否則,一切后果車主自負。
第十一條非機關公務車輛原則上不得在院內過夜停放,因特殊原因需過夜停放的車輛,須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同意辦理相關手續后,在指定車位停放,嚴禁長期過夜停放。
第四章違規處理
第十二條機關各部門須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對不按規定停放和行駛的車輛,保安人員將在該車上張貼違規書面通知單,并注明車輛違規次數。對違規3次以上的車輛,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應向車主所在部門通報情況,并責成主管部門加強駕駛員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條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和物業公司對機關大院內不按規定停放和行駛的車輛拍照,并設立專欄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車輛不按規定亂停亂放的,予以警告并令其立即駛離,駕駛員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不駛離,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保安人員可鎖住車輛。
第十五條進入機關大院的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按規定停放在指定地點,不得亂停亂放,否則保安人員可鎖住車輛。
第十六條駕駛員不配合工作、不服從指揮或辱罵威脅保安人員,妨礙其正常執勤的,將予以通報批評;造成設施損壞、人員傷亡等情節嚴重的,除賠償損失外,移交公安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機關院內發生的一般性交通事故、交通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理,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協調處理,同時盡快恢復通行。
第十九條停車時避免與其它車輛發生碰擦,如有碰擦,應主動與車主或現場保安人員聯系,妥善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通知下發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飛機噴藥治理森林病蟲害通告
- 下一篇:公務車輛定點裝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