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實施辦法
時間:2022-04-08 1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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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深化礦業秩序整治,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開采行為,切實解決影響和制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有效防范和堅決杜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促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政辦函[2012]21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政辦函[2012]49號)等精神,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落實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的責任,徹底取締應關未關的非法生產礦點,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依法停產整頓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非煤礦山,扎實推進非煤礦山整合重組,進一步規范非煤礦山開采秩序,提高產業集中度,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抗災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進全區非煤礦山安全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嚴格標準、依法整頓。專項行動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要求開展,嚴格執法,強力推進。
(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各鎮人民政府、區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整頓關閉措施,區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給予分類指導。
(三)淘汰落后、提高素質。進一步淘汰規模小、裝備技術落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三、工作重點
(一)依法依規關閉下列非煤礦山
1、未依法取得地質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擅自從事礦產資源勘查或開采的;
2、已吊(注)銷證照應關未關或關閉后反彈的;
3、取得采礦許可證但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排污許可證,違法組織生產被依法查處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4、年生產規模5萬噸以下(不含5萬噸)的石灰巖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場(以采礦許可證為準),以及其他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礦種最小開采規模且通過整合、技改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5、超深越界開采拒不退界的、同一非煤礦山1年內有兩次以上(含兩次)超深越界開采行為的,或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大礦范圍內超深越界開采并嚴重威脅大礦安全的,以及證照到期、資源枯竭且無法擴界的;
6、資源整合礦山設計不予利用的礦井;
7、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
8、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被依法責令停產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9、被責令停產整頓,拒不執行監管指令,擅自組織生產的;
10、未經審批擅自再利用尾礦的尾礦庫;
11、未取得營業執照的;
12、《先導區核心區礦山整頓關閉實施方案》(政辦函[]111號)中所提出應關閉的非煤礦山。
(二)依法依規停產整頓下列非煤礦山
1、采礦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等相關證照過期的;
2、具有采礦許可證但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排污許可證的;
3、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已經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
4、存在多個開采主體,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
5、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含資源整合礦山)未依法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程序,違法建設、生產的;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建設施工,以采代掘的;
6、未采用分臺階(分層)開采的露天礦山;未實現機械通風的地下礦山;不按設計要求開采,且存在大范圍采空區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下礦山;各中段、采場沒有兩個安全出口的地下礦山;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地下礦山;其它安全隱患比較嚴重需要進行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
7、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的;
8、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排放尾礦的尾礦庫;壩體超過設計壩高、超設計儲存尾礦、超量排放尾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尾礦庫。
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在整改作業中要嚴格控制作業人數,最多不得超過9人,每個采掘工作面不得超過2人,否則,視同違法生產,從嚴查處。
四、工作步驟
專項行動分四個階段實施。
(一)宣傳發動階段(4月15日前)
研究制定并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召開全區專項工作會議進行動員和部署,落實責任,明確目標。各有關鎮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研究制訂具體工作方案,成立領導小組,召開動員大會。區、鎮兩級政府廣泛宣傳、深入發動,為開展專項行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排查摸底階段(4月15日—4月30日)
區直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對區域內非煤礦山及尾礦庫進行全面排查,提出需依法依規關閉和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及尾礦庫名單。
1、各鎮人民政府對12類應依法依規關閉對象中的第1、2、12類,提出轄區內擬關閉名單報區國土分局審核確認。
2、區國土分局對12類應依法依規關閉對象中的第1、2、4、5、12類,提出擬關閉名單報區人民政府。
3、區安全監管局對12類應依法依規關閉對象中的第3、6、7、8、9、10類,提出擬關閉名單報區政府。其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區環保局提出擬關閉名單報區人民政府。
4、區安全監管局依法依規對8類應停產整頓的對象下達停產整頓通知,其中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過期的分別由國土、工商部門下達停產整頓通知,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排污許可證過期的由環保部門下達停產整頓通知。
5、區工商分局對12類應依法依規關閉對象中的第11類,提出擬關閉名單報區政府。
6、4月中上旬,市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對重點區、縣(市)和重點礦區派工作組,重點督辦排查摸底和“打非治違”工作,加強對整頓關閉工作的定點指導。其中,市國土資源局牽頭,負責對我區范圍礦區的重點督導。
(三)全面實施階段(5月1日—8月10日)
1、對非法開采的非煤礦山,區、鎮兩級政府組織力量,于4月30日前,按照“六條標準”(切除電源、收繳火工品、拆除設備、炸毀井筒、遣散人員、恢復地貌)依法依規取締關閉到位。
2、對應予關閉的非煤礦山,區政府在收到報告后7日內作出關閉決定,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告關閉名單,同時抄送上一級頒發有關證照的部門,并報市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土、安監部門及時吊(注)銷有關許可證;工商部門依法責令辦理變更、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公安部門要對其實施停供民爆物品審批,收繳剩余民爆物品,回收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電力部門要切斷電源,停止電力供應。8月15日前,區、鎮兩級政府對應關閉的非煤礦山要按“六條標準”關閉到位。
3、對停產整頓的非煤礦山,各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落實停產整頓責任人和措施,相關部門暫扣證照、跟蹤督查,確保停產整頓到位。按規定程序驗收合格后,返還證照,恢復生產。停產整頓期間,企業按整改要求實施安全隱患整改確實需要民爆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整頓礦山限量供應民爆物品的計劃,嚴格實行民爆物品限量審批,并對儲存民爆物品的倉庫進行經常性檢查,防止非法買賣民爆物品行為發生。
4、8月10日前,區國土分局會同區安全監管局,提出資源儲量相對較少且無法擴界的非煤礦山名單報區政府,由非煤礦山企業與區政府簽訂限期關閉及限期內發生死亡事故立即無條件關閉協議后,有關部門核發(或延期)相關證照恢復生產,到期后堅決關閉。
5、成立由區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區委督查室、區政府督查室、區監察局為成員單位的督查組,通過隨機檢查、重點抽查、跟蹤檢查以及地區間互查等方式,加強督促檢查和工作指導,及時發現整頓關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通報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解決,積極探索建立完善效機制,推動整頓關閉工作向縱深推進。
(四)檢查驗收階段(8月10日—9月30日)
1、8月10日起,各鎮組織對本區域內非煤礦山關閉和停產整頓情況進行自查,并于8月20日前將自查情況報區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2、區政府組織對區內非煤礦山關閉和停產整頓情況進行復查,并于8月31日前將復查情況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3、9月1日起,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專項行動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并將檢查驗收情況報省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市)政府,為檢查驗收不合格單位:檢查驗收、群眾舉報、督查督辦發現存在2處非法生產礦點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的區、縣(市)政府;專項行動期間因非法生產引發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發生較大事故的區、縣(市)政府。
4、迎接省、市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驗收工作的督查和重點抽查。專項行動結束后,將非煤礦山深化整頓關閉工作情況列入對各鎮政府和部門年度安全生產評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在本次專項行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報省、市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
區政府成立劉立同志任政委,吳江同志任組,為副組,區國土分局副局尹家倫、區公安分局治安一大隊副大隊高飛翔、區監察局副局陳忠、區環保局副局劉熙靖、區城管綜合執行大隊常務副大隊劉青輝、區安全監管局副局吳浪、區工商分局副局文國良、城西供電局副局楊杜及四鎮分管國土、安全生產的副職為成員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安全監管局。各鎮政府要相應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專項行動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區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部署、指導協調和督查驗收,由有關鎮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嚴格責任追究
1、凡應關閉礦山而未采取關閉措施的,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負責人從嚴追究責任,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罰。
2、相關部門和鎮政府應查清情況列出名單而未落實,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將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對整治不力、工作滯后、問題突出的鎮政府,由區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通報批評,重點督辦。凡經區深化非煤礦山整頓關閉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檢查驗收不合格的,鎮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向區政府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到位。凡在專項行動中整治不力、失職瀆職、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員,一律按干部管理權限嚴肅查處。
(三)注重部門配合。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注重配合、加強協調,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國土部門在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或變更登記手續時,對礦區情況復雜、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征求安監部門的意見。公安部門在審批發放火工品時,應將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作為前置條件。要建立國土部門、公安部門和安監部門礦山行政許可信息情況通報機制,加強溝通和配合,從源頭上把好安全準入關。
(四)加強社會監督。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充分發揮輿論的監督作用,鼓勵群眾舉報非法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在全社會營造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五)各鎮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行動的調度督查,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每月4日前將上月工作情況(見附件1、2)報區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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