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績效測評方案
時間:2022-04-08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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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利用本區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客觀公正地評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績效情況,發現和糾正問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市行政許可電子監察績效測評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審批權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實施行政審批的組織;工作人員是指行政機關中依法實施行政審批相關活動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含年檢項目)審批。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績效測評是指監察機關運用現代電子技術手段,對行政審批實施的情況進行實時、全程和自動監控,并依據監控的結果進行績效測評的活動。
第四條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績效測評工作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依法測評;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公開公平、透明規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五)電子監察與現場抽查相結合;
(六)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七)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八)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二章電子監察績效測評的職責
第五條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績效測評由區監察局牽頭,有關部門協同實施。主要職責:
(一)監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潔情況。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影響行政效能和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
(三)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展行政服務情況,不斷提高行政服務水平。
(四)調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出現的影響行政效能和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五)根據檢查、調查或測評結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的影響行政審批的行為和事項依法、依規做出處理或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六)總結、宣傳和推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審批活動中高效的行政管理經驗。
(七)履行其他法定職責。
第三章電子監察績效測評的內容
第六條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績效測評的主要內容:
(一)政務大廳。行政審批事項必須進入政務中心辦理,各單位明確分管副職、設窗口經辦人,嚴格工作紀律,接受公眾咨詢、投訴。
(二)政務公開。辦事指南公開,審批過程、結果公開。公眾依申請公開事項,各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及時答復處理。
(三)流程規范。行政審批事項統一在窗口受理,實行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公眾通過行政審批在線辦理系統在線咨詢、投訴的事項,由電子監察室分類交辦,各相關部門必須依法依規,及時答復處理。
(四)系統建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區行政審批在線辦理系統辦理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如單位有獨立行政審批在線辦理系統的,必須與本系統進行數據對接,納入系統的數據必須全面、真實、及時。
第四章電子監察績效測評的方式
第七條行政審批績效測評電子監察實行量化測評,采用評分制和扣分制,每季度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量化測評。
第八條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績效測評的方式:
(一)通過電子監察系統適時采集行政審批過程以及現場監控數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進行監控。
(二)通過電子監察系統適時采集到的信息,對涉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咨詢和投訴及時作出處理。
(三)明確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工作的副職為聯絡人,主要負責電子監察系統的聯絡、接牌、反饋、咨詢、投訴等工作。
(四)通過采用不定期、隨機抽查的形式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五)通過開展各項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效能的情況進行專項監察。
(六)受理公眾通過各種渠道反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績效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電子監察績效測評的結果及運用
第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審批績效量化測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4個等級設定對應分值,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70-89分為良好,60-69分為合格,0-59分為不合格。
第十條建立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績效測評結果定期公布制度。績效測評情況通過適當形式每季度公布1次。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績效量化測評結果納入對單位績效考核范圍,并作為單位評先評優和公務員年度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對量化測評中存在的問題和定期績效量化測評不合格的部門,由區監察局通報批評或發出《行政監察建議書》督促進行整改。對屢次測評不合格或整改成效不顯著的,追究該部門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對不配合和阻撓開展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績效測評工作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責令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十四條開展電子監察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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