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安全綜合整治實施方案
時間:2022-04-08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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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全區江河和水庫水域的航運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區人民政府決定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在全區集中開展水上交通、河道采砂、水上餐飲、水環境綜合治理與保護專項整治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科學發展、人本發展、安全發展理念,認真貫徹執行《水法》、《安全生產法》、《水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通過一段時間的集中整治,規范水上交通安全、河道采砂和保持水域清潔,促進我區水上安全形勢持續向好發展,為“四化兩型”建設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創造良好的水上環境。
(二)整治目標。通過開展綜合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消除安全隱患,杜絕水上非法運營、河道違法采砂、水上餐飲違法經營、違法排污行為;全面落實水上交通安全責任和河道采砂管理責任,實現水上交通秩序明顯改善,河道采砂行為更趨規范,江河污染減少,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水上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發生。
二、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2年11月10日-11月30日)
1.動員部署。區人民政府召開全區水上安全綜合整治工作會議,對全區水上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進行動員部署,相關街道及部門要隨即召開會議,層層發動,迅速落實省、市、區會議精神。
2.調查摸底。各有關部門單位對水運企業、采砂企業、水上餐飲經營場所和水上非法運營、河道私挖濫采、水上餐飲非法經營和違法排污狀況以及重要河道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進行地毯式排查,建立臺賬,作為綜合整治行動的依據。
3.制定方案。各有關部門單位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各自的整治工作方案。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3月25日)
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照前期摸排臺賬中的問題與隱患逐一進行整治,責令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生產隱患的水運企業、采砂企業、水上餐飲企業、違法排污單位限期整改。堅決取締非法水上運營、采砂、水上餐飲和違法排污行為,規范客渡運安全,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全面落實水上交通安全責任和河道采砂管理責任。對河道內影響航運的采砂尾堆,要按照“誰設障誰清除”原則,責令設障者予以清除。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和拒不停止非法違規水上運營、河道采砂、水上餐飲和違法排污的,由區政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嚴管重罰。對責任主體不明的重大安全隱患,由區政府指定責任主體,安排整治資金,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治到位。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3月26日至4月25日)
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在2012年4月1日前,完成整治和自查工作,并向區政府提交整治報告。區政府于4月2日至9日,按照各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對相關街道及部門水上安全綜合整治情況進行驗收。綜合整治效果不好,達不到驗收標準而驗收不合格的,繼續開展綜合整治,直至任務完成。市政府將于4月20日前對各區、縣水上安全綜合整治情況進行復查,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做好迎檢準備。
三、工作重點
(一)建立長效機制。水上安全綜合整治工作要立足當前、完善機制、注重長效。要從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入手,考慮今后的長遠發展,與水運發展、航道建設、水資源供給相匹配,嚴防整治過后死灰復燃。要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建立規范有序、監管到位、權責明確、運行高效的長效管理機制。
(二)加強聯合執法。水上安全綜合整治工作涉及交通、水利、環保、衛生、城管、國土資源、公安、稅務、城鄉建設、商務、工商等部門,全區各級各部門要以大局為重,從工作需要出發,既要依法行政,又要主動配合、勇于擔當、積極參與、聯合執法,形成工作合力,營造工作聲勢,保持整治工作的高壓態勢。
(三)注重工作結合。要堅持水上整治與岸上整治相結合,依法取締與規范設置相結合,宣傳教育與依法處罰相結合,集中整治與常態管理相結合,確保整治行動穩妥順利推進。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以同志為組長,等同志為副組長,區政府辦、區委組織部(績效辦)、區委宣傳部、區監察局、區信訪局、區教育局、區城鄉建設局、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區商務和旅游局、區衛生局、區農林水局、區城管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工商分局、區地稅局、區國土分局、區規劃分局、區政府法制辦和各街道辦事處為成員單位的區水上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負責牽頭全區水上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的協調。在區交通運輸局設立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負責牽頭全區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指導、協調、驗收等工作;在區農林水局設立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辦公室,負責牽頭全區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指導、協調、驗收等工作;在區環保局設立水上餐飲及水環境綜合治理與保護整治辦公室,負責牽頭水上餐飲及水環境綜合治理與保護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指導、協調、驗收等工作。由彭可佳同志負責河道采砂、水上餐飲及水環境綜合治理與保護專項整治行動的領導工作;鄒犇淼同志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領導工作;余宏卿同志負責水上安全綜合整治的日常工作。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
(二)落實工作責任。一要落實領導責任。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綜合整治行動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要具體負責,切實承擔起領導責任。二要落實屬地責任。各有關街道要抓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綜合整治和日常監管工作;社區(社區籌委會)要積極配合綜合整治行動,認真落實上級交辦的整治任務。三要落實部門責任。各有關部門按照責任分工,依法把該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同時加強工作主動性,主動配合,統一步調,形成合力。四要落實崗位責任。各有關部門要細化工作程序,把責任明確到崗到人。
(三)保障工作經費。各級財政要根據全區水上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總體安排,對所需資金認真核算并確保到位,確保綜合整治行動順利開展。
(四)加強宣傳教育。新聞主管部門要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站、報紙等媒體采取做訪談、報新聞、開專欄等方式對綜合整治行動進行宣傳報道。各有關街道要組織社區(社區籌委會)通過掛橫幅、寫標語、出墻報等形式發動群眾,讓水上安全綜合整治行動深入人心,形成“安全整治,人人有責”的濃厚氛圍。教育部門要采取措施讓水上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和安全避險知識進課堂。
(五)強化督促檢查。區政府督查室牽頭組織對綜合整治行動進行督促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狠抓落實,切實提高執行力。要在檢查中發現問題,并通過細化方案,完善措施,指導街道、區直部門提高整治效果。要及時通報各地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區水上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主動做好信息報送工作,2012年12月5日前將本單位信息聯絡員名單分別報區水上交通安全整治辦公室、區河道采砂整治辦公室、區水上餐飲及水環境綜合治理與保護整治辦公室。本次綜合整治情況納入2012年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六)嚴格責任追究。對整治行動中,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工作不力的部門,由本級監察部門對其進行問責;對綜合整治行動組織領導不力,整治效果不佳的,由上級監察部門對其政府分管責任人進行約談。對不能通過驗收,經限期整改后仍不能完成任務的,由有關部門對其責任人實行行政問責。
(七)注重整章建制。在整治行動中要邊整邊改,不斷建立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及時將綜合整治行動中好的辦法和成熟的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逐步完善水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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