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局公文處理方案
時間:2022-05-11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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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市紀委、監察局機關公文處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中共省紀委省監察廳機關公文處理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市紀委辦公廳行政科具體負責市紀委、監察局公文處理工作,落實公文進出各項規定、制度,并對下級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給予業務指導。
市政府糾風辦公文處理工作由糾風辦具體負責。
一、公文處理
(一)公文收發
1、簽收。簽收公文要逐件清點,簽名確認并標注收文時間。重要公文要逐頁查點,發現問題及時向發文單位查詢,并采取相應措施。
2、拆封。送市紀委、監察局及辦公廳(室)的公文由行政科專人負責拆封,并根據公文的內容、性質、緩急進行篩選。給書記的收件由書記工作人員處理,給其他委局領導的收件交由本人收拆,給業務室的收件由各業務室內勤收拆。
3、登記。以下公文應進行登錄:
(1)上級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的來文,包括主送件和抄送件;
(2)下屬機關的請示件、意見;
(3)不相隸屬機關公文,即平級機關、平行機關、不相隸屬機關商洽工作需要回復的函、電;
(4)重要的或標有密級的內部刊物、資料。
登錄要分門別類,登錄項目包括公文標題、密級、發文字號、發文機關及份數、收發時間、公文去向。經登錄的公文,需附上閱文單。
4、送閱。上級黨政機關發來的非秘級公文,由公文管理員通過掃描儀掃描生成電子文檔后,從機關綜合辦公業務系統中的收文管理系統送辦公廳主任閱批;秘級公文附上閱文單后以紙質方式送辦公廳主任閱批。
其他公文,由公文管理員通過掃描儀掃描生成電子文檔后,從收文管理系統送辦公廳主任閱批。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的請示件、呈轉性公文、征求意見稿和會簽文稿等,送辦公廳領導簽批;情況反映、工作報告、內刊、簡報等視其內容、份數,分發委局領導和有關廳室。
5、分發。按照領導批示、領導分工和各廳室的職責范圍,由公文管理員通過收文管理系統分發傳送公文。
(二)公文制發
1、核發。編號文件在公文正式印發前,公文管理員應對公文的審批手續、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提出意見退相關室補充、修正,以保證公文的規范。文件標題、密級、發文字號、發送單位、印制份數等確定后,要在OA系統逐項登記。
2、印制。公文印制視份數和頁碼分別由辦公廳行政科文印室或省委辦公廳文印中心承擔。由文印室印刷的公文,各主辦室要負責裝訂。未經辦公廳審核和批準,各室不得自行印制公文。
印制特急件按要求時間完成,急件1天內完成,一般件3天內完成。公文印制完畢,定稿及正本一式兩份存行政科。案件文書定稿及正文由案件主辦室隨案歸檔。
3、分發。發往縣(市)區、市直單位的普發公文,由行政科收發室分發。發給委局領導和各廳室的公文,由行政科通過綜合辦公系統分發或上掛綜合資料庫供查閱。
(三)公文管理
1、中央和國務院(含辦公廳)發至省部級、省軍級的公文,發至地廳級及以下的涉密公文,以及省委、省政府(含辦公廳)、中央紀委和監察部(含辦公廳)制發的涉密公文,因工作需要翻印、復印、加印、擴大傳達范圍的,須由市紀委辦公廳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復印其它單位制發的涉密文件、資料,應經確定密級的單位同意。復印件應加蓋復印機關戳記。所有復印件應與正式公文同樣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
2、匯編上級機關的涉密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或授權。經批準或授權匯編的,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保管期限和知悉范圍,確需改變和擴大知悉范圍的應當經原制發機關同意。公文匯編本應按其中最高密級和最長保管期限標志管理。
3、各室收到的秘密公文與普通公文應分開管理。所有收文都要簽收、登記,并嚴格按照程序辦理。各級干部都應在辦公室內閱辦公文。
4、密碼電報應嚴格按其閱讀保密規定執行。嚴禁轉抄、復制或擅自留存。援引密碼電報內容,應根據其精神,變換表述方式,嚴禁照抄原文。
5、外出開會或出差,一律不準攜帶絕密公文,原則上也不準攜帶機密公文。確因工作需要須攜帶機密公文時,經秘書長批準后由經辦人向機要人員辦理登記手續。經辦人應采取保密措施,嚴防丟失或泄密。
6、傳達、閱讀秘密公文,應按規定范圍執行,不得隨意擴大。少數秘密公文確需擴大范圍的,應報請秘書長批準后,分層次組織閱讀、傳達。因工作需要,借閱規定傳達范圍以外的公文,應報秘書長審批,使用后及時歸還,文書管理人員應及時催收。
7、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時,應將本人保管、借閱的公文按有關規定移交、歸還。
8、行政科按照規定每半年督促各室對公文進行一次清退。清退的公文應進行登記。無須清退的公文一般由所在室保存兩年后銷毀。銷毀公文應嚴格登記手續,經室領導批準后,交由辦公廳統一銷毀。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公文。
9、委局的文件,視情發至各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政府、紀委(紀工委)、監察局(監察室),市直各派駐機構、市直各單位紀檢組(紀委、紀工委),市直各單位。
二、辦文辦電
(一)行文規則
1、行文應當確有需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凡可發可不發的不發,可長可短的要短。凡能用函件或電話辦理的不發正式文件,能使用網絡傳輸的不印發紙質文件,推進公文電子化。
2、必要的行文,依其不同性質和內容,分別以市紀委、監察局或市紀委辦公廳、監察局辦公室名義發文,或兩家名義聯合發文。根據工作需要,市紀委、監察局及辦公廳(室)可與市直部門及其辦公室聯合發文。
3、未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市紀委、監察局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指示性公文,不得要求下級黨委、政府向委局請示、報告工作。
4、市紀委、監察局及其辦公廳(室)與市直其他部門及其辦公室聯合發文,原則上用主辦單位的發文字號,使用聯合發文版頭。屬黨、政機關聯合發文的,可以使用排列在前的發文機關字號,也可協商確定。
5、除特殊情況外,請示件和需要市領導審批的公文,應送相關辦公廳按規定程序處理,不直接送領導個人。
6、辦公廳之外的機關其他室,除以便函形式商洽相關業務工作,向上級或下級對口業務部門請示或答復相關業務性問題外,不得對外行文。上級機關另有規定和要求的除外。
(二)辦文程序
1、擬稿。根據公文性質和內容,由有關室擬稿。常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由辦公廳整理會議紀要;各類專題會議,由主辦室整理會議紀要。公文內容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做到情況翔實,觀點明確,層次分明,篇幅簡短,文字精煉,標點符號正確。公文格式要完整、規范。引文、人名、地名、數字要準確。引用的公文一般要寫明發文機關、發文編號、標題和發文時間。
2、定密。擬稿人在擬稿過程中,要根據公文內容,對照《省定密工作程序規定》和《紀檢監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密級劃定。公文經領導簽發后即確定密級。
3、審稿。擬就的文稿由經辦室領導審稿。審稿的重點是:行文是否必要,文種是否恰當,文稿內容是否可行,文字表述是否正確,重要問題的提法是否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是否完整準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數據、事實等(包括業務術語)是否準確,措施、辦法是否切實可行等。
4、會稿。公文內容涉及其他室業務范圍時,經辦室應送請有關室會稿;涉及政策和法律問題的公文,應送政策法規研究室會稿。涉及其他部門業務的事項,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取得一致意見。
5、核稿。文稿送領導簽發前,必須送辦公廳校核。校核的重點:報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確需行文,是否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文字表述、文種類別、密級標定、文件發送范圍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機關所有正式發文均應在辦公自動化OA系統流轉完成。擬稿人、審稿人、會稿人、核稿人、簽發人均應簽署意見、姓名和時間,以示負責。
(三)公文簽批
1、以市紀委或監察局名義上報的重要文件和下發的涉及全局工作方針、政策的文件(含明傳電報),由書記(或委托副書記)或局長簽發;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書記或副局長簽發。
2、經市紀委常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或委局領導傳閱同意的事項,或日常事務性的事項,是市紀委文件的,由秘書長簽發,秘書長外出的,送分管副書記簽發;是市監察局文件的,由局長或委托分管副局長簽發,局長和分管副局長外出的,由秘書長簽發。
3、屬轉發類公文,且提出具體貫徹意見的,由書記或局長簽發,或委托分管副書記、副局長簽發;沒有提出具體貫徹意見的,可由主管常委或副局長簽發。
4、市紀委、監察局與其他單位聯合的文件,簽發權與市紀委、監察局單獨文件相同。
5、以市紀委辦公廳、監察局辦公室名義發出的文件(含明傳電報),其中代市紀委、監察局的,簽發權與市紀委、監察局文件相同。
6、市紀委辦公廳、監察局辦公室上報省紀委辦公廳、省監察廳辦公室的重要文件和下發涉及全局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書記、局長簽發或授權秘書長簽發,涉及某一項具體業務的,由秘書長簽發,秘書長外出的,由主管常委、副局長簽發。
7、市政府糾風辦的文件,由糾風辦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簽發,重要的文件,要報經書記或分管副書記、局長同意;聯合其他單位的文件,簽發權同單獨文件相同,但屬轉發類的公文且沒有提出具體貫徹意見的,可由分管的副主任簽發。
8、各類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委局領導簽發。
9、案件文書的簽批,按有關規定執行。
10、聯合行文,須經所有聯署機關的領導人會簽。
11、領導人簽發公文,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并寫上姓名和時間。上行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四)行文流程
以市紀委、監察局或市紀委辦公廳、監察局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各類公文,先由經辦室擬稿、定密和審稿,并根據需要送有關室會稿后,交辦公廳行政科按要求送辦公廳領導校核,再送委局領導審核、簽發。
需嚴格保密的涉及案件等工作的公文,可不送辦公廳校核。
市政府糾風辦制發的公文涉及需辦公廳掌握、協調事項的,應送辦公廳會稿。
三、公文遞送
1、各廳室內勤應每天到收發室領取公文。需要辦理的公文和秘密級以上的公文、重要會議通知、急件等,必須履行簽收手續。
2、日常發給市各套班子領導和本市縣以上機關及市外的公文,由行政科通過機要交通或機要通信部門傳遞。
3、緊急公文按以下辦法傳遞:
(1)委局機關各廳室要求當天送達的緊急公文,于上午八時半前送收發室簽收、編號、登記,由收發室送市直機關公文交換站交換;無法及時交換又確需當天送達的,或節假日期間需要緊急外送公文的,由主辦室負責,辦公廳協助。
(2)各廳室送委局領導的緊急公文,一般應通過辦公廳遞送。遇領導外出的,辦公廳需向主辦室說明,必要時應與領導或領導工作人員聯系。
(3)外單位送來的緊急公文,送委局及辦公廳(室)的,由收發室或值班人員簽收,交行政科處理;送委局領導的,由收發室或值班人員簽收,交書記工作人員或行政科處理;送各室的,可由外單位人員直接送達,或由收發室或值班人員簽收,通知有關室內勤領取。節假日送來的公文,由值班人員簽收,并做好交接手續。
四、公文材料立卷歸檔
各室應認真收集本室形成的應歸檔的公文、案件材料,確保公文、案件材料的完整,并嚴格按照立卷整理工作的要求搞好立卷歸檔工作。除案件和財務檔案可酌情留存外,各室應將上年度形成的歸檔材料于次年上半年整理完畢,并向行政科移交。委局制發的所有公文,由文印室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負責刻錄光盤及時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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