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鄉低保核查指導方案

時間:2022-05-11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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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鄉低保核查指導方案

濂竹鄉低保核查工作實施方案

為切實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全縣低保專項檢查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鄉實際,現就低保核查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辦法(試行)》、《省最低生活保障檔案管理辦法》確定的低保工作政策和“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應調盡調”的動態管理工作要求,切實建立起“政策明確,制度健全,操作公正,程序規范,責任到位”的低保工作管理機制,推進低保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1、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2、政府救助與家庭贍養、撫養、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3、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4、應保盡保,應調盡調,應退盡退,動態管理的原則;

5、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的原則。

三、保障對象的范圍

保障范圍。凡具有本鄉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家庭收入人均低于2760元的農村家庭,均納入農村低保范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孫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重度殘疾納入低保的家庭人均收入應低于4140元。

四、應計入家庭收入的范圍:

1、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費、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

3、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農產品加工、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所得;

4、儲蓄及利息、財產租賃、財產轉讓收入、有價證券、股息、紅利及其他金融性財產等收入所得;

5、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繼承、贈與、偶然所得;

6、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基本生活費及各類養老保險金、精減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屬生活補助、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及社會救濟款物;

7、經省民政廳確認的其他應計入的收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低保:

1、確認已死亡人員。

2、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3、擁有閑置的生產性設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產性設施、物品,按變現后計算,人均值為當地生活保障標準6倍以上的;

4、家庭隱性收入雖無法查明,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5、法定贍(扶、養)人具有贍養能力但未按規定履行義務,造成被贍(扶、撫)養對象生活困難的;

6、因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的;

7、領取城鄉居民社會保險金的(如:鄉村醫生、農村接生員、民辦教師、代課老師、農村電影放映員和原下鄉知青等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

8、本人或其子女有在行政、事業、國企等單位工作人員的;

9、本人或其子女在低保后,已獲得就業的人員。

六、檢查主要內容

1、查低保政策的執行情況。符合低保條件的對象是否全部納入低保范圍;是否有不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低保戶等錯保現象;低保動態管理情況,低保證年審、年檢情況;群眾對低保的認識與反映等等。

2、查制度建設和操作程序。低保工作制度建設是否完善;鄉低保檔案資料建立是否齊全;低保對象申請、審核、申報是否按照本人申請、鄉調查核實、民主評議、村級公示、群眾監督、集體研究申報等程序規范操作。

3、查低保金發放和滯留問題。是否按季及時領取低保金;是否存在代領、冒領、錯領和低保對象亡故仍在領取低保金現象;是否存在未經審批隨意變更低保對象或增加低保人數領取低保金的問題;是否存在低保金無人領取滯留在當地信用社的問題。

七、方法和步驟

此次專項檢查由鄉紀委牽頭,民政負責,住村干部與村干部參與,專項檢查工作分準備發動,自查自糾,全面核查,總結完善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準備發動階段(5月5日前)。成立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制訂低保核查工作的實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召開專題會議進行部署。

第二階段:自查自糾階段(5月5日-5月31日)。各行政村按照“全鄉低保專項核查工作會議”部署的任務和要求,認真組織開展自查自糾:

1、開展低保政策宣傳;

2、各行政村對照檢查內容進行檢查,及時整改;

3、針對轄區內所有低保對象和新申請低保對象,對照低保政策和低保條件,開展自查自糾,著重把好“三關”:

一是公示關。自查前,所有低保對象由鄉駐村干部負責在所在村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評議,聽取意見,對群眾反映強烈的低保對象要詳細登記并注明原因。

二是調查關。自查展開后,由鄉民政辦、駐村干部、村干部組成核查小組,對本村低保對象逐戶調查,通過入戶了解,鄰里反映(必須走訪三戶以上鄰居,并做好談話記錄)、兩委評議,全面了解低保對象家庭實際情況,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對象要詳細填寫相關表冊,由核查組成員簽字確認后,報鄉低保專項檢查領導小組。

三是審核關。鄉低保專項檢查領導小組收到各村核查組送報的表冊后,要召集領導小組全體成員,聽取駐村干部對低保對象逐一匯報情況,經集體審核確定不符合低保條件的對象,由駐村干部到村進行第二次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相關材料由鄉低保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及鄉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和姓名,并加蓋公章后報縣低保專項檢查領導小組。

第三階段:全面核查階段(6月1日-6月30日)。由鄉低保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核查組,赴各村檢查公示情況,開展村民座談,聽取民眾評議。并對該項工作的總體情況、“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應調盡調”情況進行全面核查,核查結束后,匯總核查情況上報縣低保專項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階段:總結完善階段(7月1日-7月20日)。鄉專項檢查工作基本結束后,對全鄉低保專項檢查工作進行全面總結,進一步完善低保工作長效管理機制,鞏固核查成果。

八、組織領導

成立組織。成立以鄉黨委書記為組長,鄉長、紀委書記、民政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鄉其他班子人員為成員的低保核查工作領導小組,確保核查工作順利完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低保核查日常業務工作。同時各村成立專項檢查小組,促進低保核查工作有序開展。

九、工作要求

1、各核查組、各村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認識低保工作的目的和意義,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進,狠抓落實。

2、規范操作,確保公正公平。要規范低保工作,認真調查核實低保對象家庭收入狀況,及時掌握保障對象的動態情況,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和操作程序,實行民主評議,接受群眾監督,做到政策公開、資金公開、對象公開。要實行低保工作責任追究制。

十、工作紀律

在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紀檢委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

1、未經調查、公示、群眾或村民代表會議評議等程序而上報低保名冊;

2、經檢查發現自查自糾后仍有低保戶不符合低保條件的;

3、由冒領、錯領和未經審批改變低保對象領取低保金的;

4、由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機關干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各種途徑、打招呼、干擾正常低保工作,使其直系親屬享受低保的;

5、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而不予上報審批的;

6、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7、對核查工作不重視,敷衍了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