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區政務督查工作規劃細則

時間:2022-05-12 0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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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區政務督查工作規劃細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督促檢查工作,提高辦事效率,保證政令暢通,保證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得以及時有效的貫徹落實,并使政府督查工作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督查工作范圍

1.上級黨政機關和區委、區人大、區政協轉來的批示件、查辦件落實情況;

2.中央、省、市、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落實情況;

3.區政府領導批示件或交辦事項落實情況;

4.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專項會議和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

5.市長專線電話室轉辦件和區長專線電話辦理事項落實情況;

6.區政府工作報告以及區政府要求各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機構貫徹執行的重要工作落實情況。

第三條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機構應全面加強督促檢查工作,依照歸口管理的原則,負責辦理督查事項。凡涉及多個部門或單位的督查事項,應先明確主辦單位,并由主辦單位牽頭,明確分工,落實責任。主辦單位要經常與協辦單位聯系,協調并督促其完成任務。協辦單位要盡職盡責,密切配合。督查事項辦結后由主辦單位負責填寫《區政府工作事項督辦通知回復單》并向區政府督查室反饋辦理結果。

第四條督查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督查事項的登記、編號、分解立項,提出擬辦意見并填寫《區政府工作事項督辦通知單》,按程序依次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審核簽發后轉至承辦單位落實。

2.負責督查事項的檢查、督辦,依據領導批示,參與重要督查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

3.負責對承辦單位反饋的《區政府工作事項督辦通知回復單》提出審查意見,按程序依次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區政府分管區長審定;區政府主要領導批示及區政府重要工作督查事項,按上述程序審核后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定。

4.負責對督查事項的情況匯總,草擬《督查通報》、《督查專報》。

5.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全面、準確地向領導反饋督查工作信息。

第五條督查工作程序

1.立項。區政府督查室對需要督查的事項進行立項,分類、編號、登記,逐項填寫《區政府工作事項督辦通知單》,按程序依次由區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審核簽發。

2.交辦。區政府督查室將《區政府工作事項督辦通知單》送達各承辦單位。交辦過程中要明確承辦責任單位、工作任務和反饋時間,并逐一登記造冊。

3.承辦。接到《區政府工作事項督辦通知單》后,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積極采取措施,嚴格按要求時限辦結交辦事項,并填寫《區政府工作事項督辦通知回復單》,經主要領導審核加蓋公章后,反饋區政府督查,不得越級呈送;督查事項的反饋上報要做到實事求是,突出重點,有情況、有分析。要注意及時反映辦理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合理的建議和意見;如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區政府督查室將要求承辦單位再次辦理,并按時反饋復辦結果。

4.催辦。對逾期仍未反饋辦理結果的,區政府督查室將以電話通知或下發《區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催辦單》形式督促承辦單位限期上報。

5.通報。區政府督查室每月定期以《督查通報》形式對督查事項辦理情況予以通報。對于緊急或重大督查事項,區政府督查室以《督查專報》的形式向上級或區委、區政府反饋督查結果。

6.存檔。督查事項辦結后,區政府督查室和承辦部門均應及時將有關材料立卷存檔。

第六條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程序

中央、省、市、區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落實情況。由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人大代表建議委員會、區政協提案委員會召開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交辦會議,將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移交相關承辦部門辦理,區政府督查室具體負責督辦。各承辦部門將建議、提案辦理完結并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反饋辦理結果后,將辦理情況書面報送區政府督查室,區政府督查室按照要求進行總結匯報并存檔。

第七條會議決定事項辦理要求

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專項會議和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各承辦單位必須堅持“一事一報”制度,及時反饋辦理結果。辦理結果報告要做到:任務落實、處理恰當、文字簡練、文書格式規范,經單位主要領導審核加蓋公章后,反饋給區政府督查室。

第八條督查方式

1.書面督辦。區政府督查室對需要督查的事項以《區政府工作事項督辦通知單》的形式下發承辦部門,要求責任單位認真開展調研檢查,并在規定時限內對督查事項進行書面答復。

2.電話、口頭督辦。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能上報督查事項回復的,區政府督查室首先以電話詢問的方式及時掌握督辦事項進展情況,進一步明確完成時限;如逾期仍沒有回復的,下發《區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催辦單》。

3.現場督辦。區政府督查室向責任單位下發《區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催辦單》后,被督查單位工作進度仍未達到目標要求的,督查室將指派專人,到現場了解情況,進行督查。

4.專項會議督辦。責任單位在現場督辦后仍不能完成目標任務的,要寫出書面檢查并向區政府領導說明情況。同時,對于確需召開專項會議解決的事項,區政府督查室根據實際情況提請區政府領導召集相關部門、單位召開專項會議,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5.聯合督辦。對一些事關全局的督查事項,區政府督查室要與區委督查室、區考評辦、區監察局等部門聯合進行督查,確保督辦效率。

第九條辦理時限

區政府督查室交辦的督辦件,一般應在一周內反饋辦理結果;由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共同承辦的督辦件,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辦理結果;未注明辦理時限的,應在一個月內反饋辦理結果;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件,按照會議要求時限反饋辦理結果;對特殊、緊急情況下安排的督查事項,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及時反饋辦理結果;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結時限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督查通報制度

督查室定期對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的督查反饋情況和查辦件辦理情況進行通報,年終作總結通報。

1.《督查通報》是向區委、區政府反饋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的載體。編發內容是:區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具體落實情況;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專項會議和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決定事項落實情況;區政府領導批示(指示)或關心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的落實情況。

2.《督查專報》是向上級部門或區委、區政府領導反饋督查落實情況的載體。編發內容是:上級黨委、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會議、文件的貫徹落實情況;上級督查部門要求報送某一方面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上級領導批示件、市長專線電話室轉辦事項、區長專線電話辦理事項落實情況;區政府緊急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區政府階段性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3.《區政府工作事項督辦通知單》、《區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催辦單》是向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機構下發和督促區政府督查室督辦事項的通知(格式見附表)。

4.《區政府工作事項督辦通知回復單》是各承辦單位向區政府督查室反饋督查事項辦理結果的重要依據(格式見附表)。

5.《區政府督查室重要事項督辦備忘錄》是區政府督查室建立督辦事項備案查看的載體(格式見附表)。

第十一條督查責任制

1、領導責任制。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機構要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嚴格審核,督查辦理員具體承辦的督查工作機制,全面開展督查工作。督查責任人要按照時限要求,及時準確地反饋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已辦結的報結果,正在辦理的報進度,未辦結的報原因。在督查過程中,責任單位有合理異議或確因政策發生變化等情況使原定事項無法正常落實時,要及時說明原因,提出落實意見報區政府督查室審核。

2.目標責任制。督查事項的辦理要列入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直屬機構及督辦人員的目標考核,年終進行總結考核。對完不成任務者,不得評為當年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3.責任追究制。對交辦事項互相推諉、嚴重失職或拒絕不辦、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果的,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建立督查工作網絡,加強督查隊伍建設,多渠道對督查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督查干部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要保持督查人員的相對穩定,確保督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