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季休漁任務方案
時間:2022-05-18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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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農業部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1號)以及省海洋與漁業局的部署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休漁時間、區域和對象、
今年國家對伏季休漁制度進行了調整,規定除單層刺網和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列入伏休對象。
5月日12時至7月16日12時,全省海域,禁止張網作業。
5月日12時至8月1日12時,我省海域;6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以北我省海域,禁止拖網、刺網(除單層刺網外)、圍網、耙刺、陷阱、雜漁具等作業。
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全省海域禁止桁桿拖蝦和籠壺作業。
二、休漁要求
㈠所有休漁漁船應在休漁開始之前到漁船所在地的港口、碼頭或澳口停泊。伏季休漁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轉移停泊地點。
㈡休漁漁船的漁具在休漁期間應捆扎、封存于船艙等固定位置或搬離漁船進庫存放。需進行修理的漁具,應在修理完畢后立即進行封存。具備條件的地方,應實行漁具與漁船分離集中存放。
㈢休漁漁船需要在異地休漁的,必須經漁船所在地漁業行政執法機構批準,并接受停泊地漁業行政執法機構監督檢查。在本市區域內異地港口停泊伏休的,須經市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批準;跨縣(市、區)異地停泊伏休的,須經漁船所在地和停泊地的共同上級漁業行政執法機構批準。因避臺風需要離港或轉移停泊點的,可先行避風,同時向漁船所在地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報告。漁船所在地漁業行政執法機構應及時向錨泊地漁業行政執法機構通報情況,臺風結束后應及時返港。
㈣所有漁業船舶不得攜帶休漁作業漁具進入休漁海域。
㈤持《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船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生產作業和處置漁獲物,并自覺接受漁業行政執法機構的監督管理。
㈥拖網、張網作業漁船不得更改從事其他類型作業生產。
㈦除維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漁漁船在休漁期間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運輸、銷售違反伏休規定捕撈的漁獲物。
㈨所有伏休漁船在港口、碼頭或者澳口停泊期間,未經漁業行政執法機構批準,不得進行明為作業。
三、監管措施
㈠加強領導、強化責任
伏季休漁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以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為主,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漁工作機制。一是成立由市政府牽頭,漁業、公安(邊防)、工商、臺辦、海防、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等部門和沿海各鄉鎮(街道)政府參加的伏休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伏休監管工作的領導,做到早動員、早部署、早準備,保證各項管理措施落實到位;二是建立伏休管理工作責任制,市、鄉鎮(街道)、村、船四級之間要簽訂責任狀,建立獎懲機制,做到伏休管理目標和責任明確,落實到人,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三是制定防范和處置伏季休漁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強化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㈡廣泛宣傳、強化監督
今年國家大幅度調整了伏季休漁制度,要以調整后的伏季休漁時間和新增加的休漁作業類型為重點宣傳內容,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伏季休漁通告,并組織漁業執法人員深入漁村、港口,廣泛深入開展宣傳工作,做到家喻戶曉,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向社會公布休漁漁船名單和舉報電話,充分發揮群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動員社會力量,共同維護休漁秩序。對群眾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查處,及時反饋。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㈢陸上監管,港口把守
1、公開休漁漁船名錄。伏休前,市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要積極主動聯系當地鄉鎮(街道)政府,對本轄區內伏休漁船分類登記造冊,劃定伏休漁船停泊區,將應休漁船的數量及分布情況制作出詳細的示意圖,并將休漁漁船的船名號張貼在相應的港口、碼頭、澳口,以便群眾監督。
2、加強捕撈許可證件管理。伏休前,市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要主動聯系當地邊防部門、鄉鎮(街道)船舶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村(居)委會,將伏休漁船的捕撈許可證收繳集中管理,實現以證制船,以證管船。
3、充分利用燃油補貼政策。根據農業部相關文件精神,對于違反伏休規定的漁船,在處罰時應追回年度上半年的漁船燃油補貼,并不予發放年下半年的漁船燃油補貼,以利于伏休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4、實施漁船動態管理。建立上下聯動通報制度,保障海上應急安全通訊,隨時掌握休漁漁船動態。市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應與相關鄉鎮(街道)政府、村(居)委員會配合組成工作小組,對休漁漁船集中的港口實施重點監管。對零星分散的休漁漁船停泊點,也要定人實施有效監控,對其休漁漁船動態實施有效監控。伏休前要抓好漁船進港的清點和泊位安排,伏休期間要經常清點船數,把握休漁漁船動態,伏休后期要防止漁船提前出海。
5、加強對漁需物資和水產品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伏休對象集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要配合市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對油庫、冷庫、魚貨交易場所和水產品流通環節等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在休漁期間非法銷售捕撈漁獲物,違法向休漁漁船供油、供冰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㈣海上督查,依法查處
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將組織漁業執法船艇,加強對本轄區海域的巡邏檢查。一是重點強化伏休前期、中期和后期的監管工作,防止提前違規出海作業;二是組織海上聯合行動。由市政府牽頭,在伏休期組織開展2-3次有震懾力的全市聯合專項查處行動,確保休漁制度落實;三是嚴厲打擊非法捕撈行為。對違反伏休規定的漁船,依法從重處罰。同時堅決打擊電、炸、毒魚等違法作業行為,依法取締“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嚴防“三無”船舶違規生產給伏季休漁監管帶來沖擊。
㈤積極引導,合理安排
1、利用伏休期間,組織漁民開展漁業法規、安全生產、駕機技能培訓,提高漁民的法律意識和業務水平。
2、切實抓好漁船安全生產工作,針對休漁期間漁船停泊集中時間長,又處在高濕和臺風多發季節,容易引發各類事故,要把休漁船只的安全作為休漁管理的重點工作抓緊抓好,認真落實防火、防盜、防臺風等防范措施。
3、關心困難漁民生活。今年,大量以捕撈為生的傳統漁民將進行休漁,要密切關注因休漁而給漁民造成的實際困難,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拓寬休漁漁民的生產出路和就業渠道,妥善解決休漁期間困難漁民的生活難題,防止特困漁民因生活所迫違規生產的問題發生,維護漁區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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