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綜合管治辦法

時間:2022-05-20 08: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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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綜合管治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創造文明、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建設宜居、利居、樂居的山水生態縣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建成區范圍,具體范圍由縣建設局負責。

第三條縣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部門負責,行政管理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原則。

第四條縣文明辦、愛衛辦、工會、共青團、婦聯及學校、新聞媒體,應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組織下,做好對城市綜合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增強市民文明意識,樹立良好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優美城市環境的權利,維護城市整潔、秩序,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責任進行規勸、批評和檢舉。

第六條對在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市景觀管理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結合本縣實際,統一規劃城市建筑物總體色彩、建筑風格及燈光、夜景工程,組織建設、規劃部門做好縣城主要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公共設施的外觀設計,制定戶外廣告、店招的規范標準,保證城市景觀管理規范有序。

第八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責任單位或個人,應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整潔、完好、美觀,門前、窗外、陽臺、外廊、屋頂等不得懸掛、堆放、晾曬有礙市容的物品,對影響市容觀瞻的臟污外墻、殘垣斷壁等,應及時進行清理、清洗、整修或者拆除。新建、擴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裝修、改造建筑物外墻、門面等應符合城市容貌規劃標準和設計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報經建設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具有特色風格及歷史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歷史遺跡等),由管理部門根據規劃要求保持原有風貌,并設置專門標志,不得任意改動或拆除。

第九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燈光、夜景工程的規劃要求設置燈光景觀設施。燈光景觀設施應保持完好,并按規定的時間開啟。

第十條戶外廣告(不含招貼廣告)、牌匾、畫廊、報欄、公共廣告欄、櫥窗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破損陳舊的,設置單位必須及時維修、更新或拆除。

除公共廣告欄外,不得在城區建筑物、設施和樹木上張貼標語、啟事、招貼廣告。

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標語條幅等宣傳品應服從管理,除節慶日或其他重大活動外,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標語條幅等宣傳品,因情況特殊,需要懸掛標語橫幅的,應報經審批。對懸掛的標語條幅等宣傳品,設置或主辦單位應在活動結束后立即撤除。

城市新建商住樓應將店鋪的店堂招牌一并納入規劃設計,按照廣告管理部門的規范,將店堂招牌外框架等與主體建筑一同建設,并納入項目驗收。

戶外廣告的設置與管理按《縣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縣城中心城區范圍內禁止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建筑施工場地周圍必須構筑高度不低于2米的遮擋圍墻并粉刷,工程竣工時,即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設施、圍墻等,并將現場清理干凈。

第十二條桿線架設、纜線和管網鋪設,應報經規劃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在縣城區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利用車輛張貼、設置廣告或者宣傳品的,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納入城市規劃,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

縣城新區建設和舊城成片改建,環境衛生設施應與其他工程項目配套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經批準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工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施工。

環境衛生設施未經縣建設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經縣建設部門批準。

環境衛生設施日常管理工作由環衛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城市清掃、保潔實行劃片包干、分工負責的制度:

(一)城區主次干道由環衛部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二)城區主次干道以外的街巷、里弄及居民生活區由樟城、城峰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衛生清潔人員清掃、保潔;

(三)車站、影劇院、體育場(館)、商場、醫院、公園風景區及小綠地等公共場所和專用道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四)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院落、宿舍區由本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五)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由市場管理部門組織衛生清潔人員清掃、保潔,攤點經營者負責各自占地范圍內的清掃、保潔;

(六)臨街單位、商戶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區范圍內人行道、通道的清掃、保潔;

(七)居民住宅小區有委托物業公司管理或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的,由物業公司或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衛生清潔人員清掃、保潔,房管部門應加強對住宅小區物業公司職能及運營的監督和管理;未委托物業公司管理或未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的,由所在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衛生清潔人員清掃、保潔。

(八)施工單位負責工地周圍的清掃、保潔。

第十六條單位或居民應將垃圾、廢棄物傾倒至垃圾收集箱或收集池內,由環衛部門或有關單位組織衛生清潔人員收集清運,禁止隨意傾倒。

第十七條禁止向縣城區供水取水口水源保護區域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第十八條道路兩側和居民區公共廁所由環衛部門管理、保潔,并負責定時清運糞便。

單位院落、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廁所、化糞池由產權單位向縣環衛部門登記,并委托環衛部門組織保潔、清運糞便。

縣城城鄉結合部農村公共廁所,由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組織人員管理、保潔,或委托縣環衛部門組織管理、保潔。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在建設工地設置符合要求的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并報縣環衛部門登記備案,對所產生的糞便和生活垃圾應按縣環衛部門的要求定期、定點處置,或委托環衛部門清運處理。

第二十條委托縣環衛部門清掃、保潔,清運垃圾、糞便,清掏化糞池的,實行有償服務。委托和被委托雙方可簽訂有償服務合同。環衛部門的有償服務費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專項用于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縣城區主次干道沿線埋設的市政污水管網,由污水管網管理部門定期組織疏通。

城區主次干道之外的街巷、道路沿線溝渠、下水道按照分段包干原則,由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定期組織人員清理、疏通,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督促檢查。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院落、宿舍區內的下水道由本單位負責組織清理、疏通。

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下水道由市場管理部門組織清理、疏通。

居民住宅小區內下水道有委托物業公司管理或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的,由物業公司或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清理、疏通,未委托物業公司管理或未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的,由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衛生清潔人員清掃、保潔。

第二十二條樟城、城峰、清涼鎮人民政府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流經縣城的大樟溪、溫泉溪、清涼溪河道的清障疏浚、河面及河灘的垃圾清理,縣水利部門負責做好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禁止流經縣城的大樟溪、溫泉溪、清涼溪兩岸住戶向河面或岸邊傾倒垃圾。

第二十三條居民住宅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肉鴿、兔、羊、豬等家禽家畜;飼養犬只必須到衛生防疫部門注冊登記,注射疫苗;飼養信鴿必須報縣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工程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應向縣建設部門申報產生量和處置方案,取得縣建設部門許可,并按核定的路線運至指定場所,或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清運。禁止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二十五條居民裝修住宅,應向所在小區物業公司、管理委員會或所在地社區居民管理委員會報告,產生的裝修垃圾應堆放在小區物業公司、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由小區物業公司、管理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清運。禁止擅自處置裝修垃圾。

第二十六條餐飲業經營者、家禽宰殺點或居民不得隨意排放油煙,排煙管道、設施應按環保、建設部門的要求設置,爐口、煙囪口不得朝向街面,餐飲業經營者、家禽宰殺點應將污水集中收集、處置,不得將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

餐飲企業、店鋪禁止使用煤球等污染環境衛生的燃料。

餐飲企業、店鋪應備有專門容器盛裝餐廚垃圾,按照縣環衛主管部門指定方式運輸、處理。

第二十七條廢品收購經營者應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八條醫院、生物化工企業、屠宰場等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以及動物尸體,應嚴格按環保和疾病控制的有關規定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排放和遺棄。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應按照縣愛國衛生組織的統一安排,定期消殺蚊子、蒼蠅、老鼠、蟑螂,清除蚊蠅孳生地。

第四章城市道路、公共場所管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維護縣城區范圍內道路、公共場所的良好環境和秩序,在道路、公共場所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隨意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可以由縣城市綜合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建設、交通、公安、衛生、工商等部門在不影響市容和交通又便于經營的地點劃定區域規范經營。

(二)不得亂堆放物料、搭建構筑物,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道路、公共場所上堆放物料、搭建構筑物的,應事先報縣建設部門審批;

(三)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核、煙蒂、紙屑等廢棄物;

(四)不得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不得焚燒樹葉或垃圾,不得任意拋棄動物尸體;

(五)不得沖洗、維修各種機動車;

(六)出殯沿途不得丟撒冥紙,燃放鞭炮;

(七)機動車輛不得在禁鳴路段鳴嗽叭;

(八)居民住宅小區、居民住宅樓等開辦經營性場所,應先依法獲得工商部門許可并辦理相關證照;

(九)商店改變經營類別、性質,應獲得工商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縣建設、交通、電力、公路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縣城市政道路、經過縣城的過境省道及附屬的照明、公交停靠站臺、停靠牌等設施的管理。

道路路面應保持平坦、完好、通暢,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況時,道路所屬的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修復。

道路附屬的照明、公交停靠站臺、停靠牌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出現毀損時,縣電力、建設部門應及時組織修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損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沿街單位、商店應根據“門前三包”要求,負責管護好責任區內人行道和公用設施,不破壞污損并制止和勸阻他人破壞污損人行道和公用設施等行為。

第三十二條縣城市政道路、經過縣城的過境省道挖掘、地下纜線管網鋪設應報經縣建設部門審批同意方可實施,經過縣城的省道還應同時報公路管理部門審批。在施工過程中應圍遮,設置安全標志,并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修復。

第三十三條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行走的行人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共同維護交通安全,保證路面通暢。

第三十四條公交車輛應按規定的線路和站點行駛停靠;公交線路、站點的設置和調整需向社會公告,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履帶式車輛需要在縣城區道路上行駛的,須經交警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并按交警或公路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三十六條運輸液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對運輸物體進行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運輸散裝砂、石子、渣土的車輛應持有建設部門核發的準運證,禁止滴、撒、漏。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輛必須在停車場或在城市道路準許停車的地點停放,不準任意停放,妨礙交通;摩托車、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在人行道上劃定的停車線內停放。

縣城區范圍內的停車場地,由縣建設部門會同交警、交通管理部門共同規劃、設置。建設、交警、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

新建、改建、擴建的商業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按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庫)。

第三十八條需臨時占用公共場所舉辦各種活動的主辦單位事先應報經縣建設部門審批同意,并應采取措施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和秩序,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進行商業活動的,場內經營者應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活動結束后,主辦單位應及時組織清理,恢復原狀。

第五章城市綠化管理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好縣城區范圍內的綠地、樹木花草,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縣城市規劃的綠化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四十一條縣城區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主干道綠化帶花草灌叢,由縣建設部門管理;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各企事業單位院落、宿舍區內的綠地、樹木,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居民住宅小區內的綠地、樹木,有委托物業公司管理或成立管理委員會的,由物業公司或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

第六章城市噪聲管理

第四十二條禁止在居民區內開辦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加工(生產)企業和作坊。

居民樓內,不得開辦產生噪聲污染的娛樂場所。

第四十三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文化娛樂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隔音措施,達到國家規定的噪聲標準,并限制夜間營業時間。

第四十四條建筑工地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除搶修、搶險作業和經許可外,禁止夜間(晚10時至晨6時之間)進行施工作業。

第七章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能分工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六條阻礙城市綜合管理有關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城市綜合管理有關執法人員在城市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組織實施

第四十八條縣城市綜合管理領導小組代表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全縣城市綜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協調、督促城市綜合管理的各項工作。

建設、公安、經貿、交通、環保、衛生、民政、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樟城、城峰、清涼鎮人民政府應按照工作細則(另行),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綜合管理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