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學生乘坐車輛安全管理方案

時間:2022-05-24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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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學生乘坐車輛安全管理方案

第一條為加強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規范接送學生車輛運營,保障學生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堅持屬地管理、政府統籌、部門協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由教育、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安監、財政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由各級政府牽頭,定期組織召開。

第三條各縣區政府對本轄區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作負總責:

1、負責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營,管理規范”的管理機制;

2、研究落實扶持接送學生車輛獎補優惠政策;

3、建立和完善公安交警、交通運管、教育、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做好非法營運車輛的整治取締;

4、建立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投入機制,在學校周邊建設安全固定的停車場,完善警示牌、減速帶等安全設施,申報建設停靠站點。

第四條公安交警部門負責:

1、定期對接送學生營運車輛及駕駛人(包括中小學校幼兒園自購或租用接送學生幼兒的車輛、駕駛員)進行審驗,對車輛安全技術組織檢驗;

2、定期組織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3、在學校門口、重點路段做好周五、節假日重點時段的護導協勤和交通秩序管控。

4、嚴厲打擊不合格駕駛員和車輛從事接送學生幼兒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接送學生車輛超員、超速、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并將情況通報教育、運管部門、營運企業和相關學校、幼兒園。

第五條教育部門負責:

1、建立學校、幼兒園交通安全責任制,層層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將交通安全作為工作重點,納入學校年終考核內容;

2、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全體師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師生養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為習慣;

3、合理安排學生乘車離校時段,實施周五、節假日重點學校錯時、錯年級放學制度,建立錯時放學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監管聯動機制,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4、會同安監、交警、交通、運管等部門開展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整治活動。

第六條中小學校、幼兒園負責:

1、建立交通安全責任體系,落實學生上下學教師護導責任,與接送學生車輛營運企業、學校自購或租用車輛(需經交警部門審驗合格)駕駛員、與自行接送子女上下學的家長(監護人)簽訂《接送學生交通安全責任書》;

2、教育學生上、下學時拒乘超載、超員車、非法營運車和非接送學生備案車;

3、建立上下學教師值班制度,組織學生有序乘坐接送車輛

4、發動師生、家長舉報問題車輛,做到及早防范;

5、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強化與安監、公安、交通、運管等部門溝通配合,加強對涉校機動車輛營運秩序的專項整治。

第七條交通及運管部門負責:

1、督促營運公司與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簽訂《安全責任書》,實行臺賬管理;

2、針對周末、節假日等中小學生客流相對集中的時段,督促指導運營公司采取冷熱線搭配等辦法,確保學生上下學運力充足;

3、督促客運企業建設短信信息平臺,認真落實營運車輛駕駛員重點時段、惡劣天氣安全信息提醒制度;

4、聯合公安交警、教育行政部門從嚴治理從事非法營運的接送學生車輛,確保有序運營;

5、負責加大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力度,按規范完善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的交通標志及安保設施。

第八條安監部門負責:督促檢查縣區、鎮辦及相關職能部門

履行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工作職責落實情況。

第九條接送學生車輛及駕駛員準入條件。

接送學生車輛必須實行公司化營運,并符合以下條件:

1、7座(含7座)以上的合法營運客車;

2、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檢驗,定期進行二級保養維護,保持車況良好,檢驗不合格不得運行;

3、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限額不得低于30萬元/座。

接送學生車輛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2、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3、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4、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5、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

6、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學校、幼兒園自購或租用的接送學生車輛及駕駛人應比照以上要求作為準入條件。

第十條接送學生車輛按照以下程序備案管理:

1、每學年初,學校、幼兒園對參與接送學生的營運車輛及駕駛員進行調查摸底,教育部門統一匯總,填好由公安交警、教育、交通運管共同制定的審批表報運管、交警部門審驗,審驗合格的營運車輛及駕駛員,教育部門予以備案;

2、交警部門對審驗合格的接送學生車輛實行編號管理,發給統一標牌;

3、學校、幼兒園與審驗合格營運車輛所在客運企業簽訂《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協議》,明確各自責任,并書面反饋所在鎮政府(辦事處)、交警、運管部門。

第十一條接送學生車輛應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安全文明駕駛,遵守道路限速規定,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接送學生時,應將標牌放置在車輛醒目位置。

第十二條縣區政府應在油價補貼、安全獎勵、車檢費用減免、更換新車獎勵、保險費率優惠等方面落實具體政策,給予接送學生車輛獎補扶持。

符合準入條件且審驗合格的學校、幼兒園自購或租用接送學生的車輛及接送學生合法營運船舶可同等享受獎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