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搜救小組組建方案
時間:2022-05-24 0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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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我區“平安海域”建設,切實加強我區海上應急反應能力,根據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批復和區海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參照市搜救中心運作模式,結合東部海域尤其是金海域實際情況,決定組建“市海上搜救中心分中心”(以下簡稱“搜救分中心”),作為區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完成我區海上搜救任務的主要力量。現制定方案如下:
一、機構設置
(一)領導機構
區應急委代表區政府實施對搜救分中心的統一領導,并支持搜救分中心開展工作。
搜救分中心接受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協調指揮。
(二)搜救分中心崗位及日常工作機構設置
搜救分中心主任由分管領導兼任,常務副主任由同安海事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分別由區應急委辦公室主任、區農林水利局局長、公安邊防總隊海警三支隊三大隊大隊長兼任,分中心成員由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兼任。
搜救分中心下設辦公室,掛靠同安海事處,辦公室主任由同安海事處分管領導兼任。搜救分中心下設海上搜救值班室,地點設在同安海事處辦公樓三樓,由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實行24小時海上搜救值班。
(三)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
搜救分中心成員單位包括: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農林水利局、區衛生局、區執法局、區安監局、區旅游局、區交通局、區海防辦、區環保分局、同安海事處、區氣象局、區公安分局、區邊防大隊、海洋與漁業綜合執法支隊二大隊、海警三支隊三大隊、街道、鎮、鎮。各成員單位須指定專人作為聯絡員,遇有海上搜救任務時,接受搜救分中心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并負責成員單位搜救職責聯絡。
二、搜救分中心及日常工作機構職責
(一)搜救分中心職責
1、統籌研究搜救責任區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等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提出有關處置方案或建議,研究制定搜救分中心有關規章制度;
2、負責統籌區海上搜救應急救援力量,根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規定,在行政轄區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事故救援結束后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3、負責指定現場救援指揮單位,在必要時請求上級及鄰近搜救機構派出搜救支援力量;
4、啟動搜救應急預案后按應急程序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行動;
5、組織海上應急救援人員的搜救知識培訓、演練和演習工作;
6、組織召開成員單位搜救工作會議和搜救聯絡員會議;
7、完成區政府和上級搜救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搜救分中心辦公室職責
1、根據搜救責任區的實際情況,提出工作計劃和編制搜救分中心海上搜救預算;
2、負責搜救分中心日常工作和值班室管理;
3、承擔區行政轄區沿海海域海上除情和事故報警的值班工作,確保值班電話和海上遇險通信頻率24小時值守;
4、根據搜救責任區的實際情況,研究分析海上事故險情,提出預防的建議和對策;
5、負責海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訂、修改報區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6、在權限范圍內負責險情事故和搜救情況的上報和對外信息;
7、對搜救分中心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階段性總結評估;
8、具體負責區海上搜救日常演練活動的基礎工作;
9、負責跟蹤有關海上搜救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發展動態;
10、完成搜救分中心和上級搜救機構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搜救值班室職責
1、實施24小時搜救值班,及時收集海上遇險信息并啟動應急預案;
2、保持與區值班室、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日常聯系和應急聯系渠道的暢通;
3、對重要搜救行動進行總結評估;
4、負責海上搜救任務相關臺帳的記錄和保管;
5、負責有關業務報表的記錄、統計和上報工作;
6、完成搜救分中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崗位職責
(一)搜救分中心主任崗位職責
1、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決策,作為海上應急搜救任務的總指揮;
2、召集、指揮、協調海分中心各成員單位參與應急搜救行動;
3、當轄區內海上發生重大險情事故,在現場參與指揮;
4、召集分中心成員單位會議;
5、適時向上級政府報告或對外海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情況;
6、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協調各成員單位的相關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或相關部門反饋工作進展情況。
(二)搜救分中心常務副主任崗位職責
1、負責分中心的日常工作,是海上應急搜救任務的現場總指揮,負責一般海上搜救行動的決策,當轄區內海上發生重大險情事故時,負責在值班室協助主任召集、指揮分中心各成員單位參加搜救搶險行動;
2、協助搜救分中心主任開展工作,當搜救分中心主任因公務活動未能履行職責時,代為履行主任的工作職責;
3、負責制訂、組織實施搜救分中心的工作目標、計劃和各項規章制度;
4、負責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他海上緊急事件的協調指揮;
5、負責搜救分中心的業務建設、廉政勤政建設和內部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各類設備的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工作;負責組織搜救分中心日常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學習和考核;
6、協助組織開展搜救分中心成員的應急培訓和海上搜救演練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或相關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三)搜救分中心副主任職責
1、協助主任開展搜救分中心各項工作;
2、受搜救分中心召集參與搜救行動的協調指揮。
四、成員單位職責
搜救分中心各成員單位結合海上搜救工作需要和區海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相應的海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根據職責指定本單位海上搜救力量;承擔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搶險救災、支持保障、善后處理等應急工作;組織本單位有關人員開展搜救和應急處置的培訓、演練,參加搜救分中心組織的聯合演練、演習,為本單位應急力量配備所需的資料、設施設備;當搜救分中心實施海上搜救行動時,服從搜救分中心的統一指揮,履行搜救及支持保障等義務和職責。
(一)應急反應單位
1、同安海事處
承擔搜救分中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值班工作,負責組織本單位應急資源參加海上應急行動,協助搜救分中心指導海上突發事件處置工作;負責海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相關信息;確保所屬海岸電臺(話臺)海上應急通信的暢通;必要時組織海上交通管制。負責搜救組現場指揮。
2、區公安分局
負責組織本區公安系統力量參加海上應急行動;協助出入境管理部門為跨地區海上應急行動人員提供便捷服務。
3、區邊防大隊
負責組織本系統警力參與應急行動,根據搜救工作需要,指派力量參加施救并負責治安警戒等任務;負責發揮船管站資源,協助收集及沿岸船只和出海人員信息。
4、海警三支隊三大隊
根據搜救工作要求派出船艇、兵力參加搜救行動,接受搜救分中心統一協調;負責海上突發事件的人員搜救、治安警戒等任務。
5、區農林水利局
負責及時協調事發水域及附近的漁業船舶參與海上搜救,并將搜救工作進展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搜救分中心值班室;漁業電臺24小時值守,保障通訊暢通,收到海上遇險信息及時報告搜救分中心辦公室,并提供與漁業船舶有關的海上搜救通訊;對漁業船舶發生的突發事件,協助進行現場指揮;負責海洋水質監測。
6、區衛生局
負責指定具備一定醫療技術和條件的醫療機構承擔海上醫療援助任務,提供遇險人員醫療急救保障,協調醫務人員赴現場執行海上醫療救助、移送和收治傷病人員。
7、區執法局
根據搜救工作需要,協調區執法局執法力量參與搜救行動,并負責清理妨礙搜就行動的非法障礙物。
8、街道、鎮、鎮
以鎮(街)、村(居)為單位,積極組建海上搜救志愿隊伍,平時應加強航行安全知識和實際操作的宣傳培訓,及以海上救援為主要內容的應急演練,協助、配合搜救分中心完成海上搜救任務。
(二)支持保障單位
1、區應急辦
負責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與搜救分中心之間的溝通協調;根據搜救工作開展需要,協調區屬相關資源參與搜救工作。
2、區民政局
負責協調獲救我國公民的安置和對死亡、失蹤公民的善后處理工作。
3、區財政局
負責提供日常及應急搜救資金保障。
4、區氣象局
根據需要及時提供本區氣象實況資料和天氣預報,提供搜救責任區海上應急響應的氣象技術支持。
5、區旅游局
負責組織險情區域旅游團隊的安置與疏散工作。
6、區海防辦
負責協調有關駐部隊、武警參與海上應急行動,協調處理搜救工作中涉及海防和打私管理的事宜。
7、區環保分局
負責本區海上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環境危害的監測組織、指導工作,提供相應的環保監測技術支持;核實污染清除與損害情況;協調本區海域岸線、海灘進行污染清除與恢復。
8、區交通局
負責本區海上搜救行動中涉及交通和口岸部門之間的協調;負責協調本區交通系統各單位配合海上搜尋救助工作。
9、區安監局
根據搜救工作需要,協調區安委會專家組參與指導搜救行動;綜合監督海上搜尋救助工作。
五、應急工作組的組成與任務
搜救分中心在處置海上突發事件時,可視情成立相應的應急工作小組。各應急工作小組組成與任務如下:
(一)信息處理組:由搜救分中心值班室牽頭,相關成員單位參與,負責海上突發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實、分析和匯總,并按險情報告制度規定及時做好報告、上報、通報,承辦搜救分中心應急響應指令的下達、跟蹤和記錄工作。
(二)現場行動組:由同安海事處牽頭,各相關成員單位參與,負責現場控制、搜尋救助、搶險、清理等工作。
(三)警戒防暴組:由海防辦牽頭,公安、海警、邊防等成員單位參與,負責搜救行動過程中突發情況的處置工作。
(四)動態監測組:由區環保分局牽頭,同安海事處、公安分局、區農林水利局等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對火災或爆炸、船舶污染等突發事件發展趨勢進行監測監視,并提供現場信息。
(五)醫療保障組:由區衛生局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力量,負責遇險人員和參加救援人員的醫療保障。
(六)后勤保障組:由區海事處牽頭,區財政局、交通局、公安分局等成員單位組成,負責保障應急通信暢通和信息網絡正常運行,提供資金、交通、通信和其它后勤保障服務。
(七)善后處理組:由區民政局牽頭,有關責任單位具體實施。負責協調處理有關遇險人員的救濟、遇險人員及家屬的接待和安置、遇難者尸體處理以及有關費用補償或賠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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