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廉租房租住方案
時間:2022-05-30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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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我區城鎮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確保廉租住房建設符合全區發展規劃,根據《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是指政府為城鎮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者租金相對低廉的住房。
第三條區內的廉租住房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本區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門,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區發改、國土、規劃、財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市紡織城地區綜合發展辦房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在區內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必須符合我區保障性住房中長期建設規劃。在立項時,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國土資源分局、項目實施單位需將項目占地面積、安置戶數、建設周期等相關資料報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經區委、區政府同意,在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備案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第六條市紡織城地區綜合發展辦房管部門、國土資源分局、規劃分局、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區城(棚)改辦、各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嚴格執行廉租住房配建政策。新出讓或劃撥土地的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和棚改項目,分別按照不低于15%、5%、3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按照市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廉租住房建設項目審批辦法:
(一)項目實施單位選址后,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國土資源分局、項目實施單位分別將相關書面材料上報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二)經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報區委、區政府審批;
(三)經區委、區政府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將項目情況報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備案;
(四)備案后,項目單位即可辦理規劃、建設等各項手續,手續齊全后方可開工建設;
(五)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負責監督項目建設,確保項目按期交付使用。
第八條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兩種:
(一)發放住房租金補貼
(二)實物配租
租金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在一定時期內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向其收取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種保障方式。
第九條申請享受租金補貼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六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城鎮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住房情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保障標準(現階段標準是人均住房面積不足9.8平方米)。
第十條符合條件申請租金補貼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低收入家庭證明;
(三)住房證明。
第十一條街道辦事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調查初審,并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公示后上報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在15個工作日內復查后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經市房管局最終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有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管局予以登記。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經批準取得住房租金補貼資格的家庭,由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按年度計劃和規定標準,每季度發放一次補貼。區財政局應按照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上報的補貼發放金額,及時審核撥付。
第十四條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城六區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為城鎮低收入家庭;
(三)無房戶家庭。
實物配租申請程序與租金補貼申請程序相同。
第十五條為了確保市上下達我區廉租住房年度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各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區住房保障中心機構設置的通知》(灞編發〔2007〕19號)文件規定,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工作機構,明確1名工作人員,負責轄區內的住房保障工作。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與各街道辦事處簽訂年度廉租住房工作目標責任書,并將完成情況納入街道辦事處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各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全區廉租住房管理檔案,定期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況進行核查,發現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由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進行書面通知,停止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第十七條申請廉租住房時,對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區建設和住房保障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停止對其發放租賃補貼,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建設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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