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農企認定運行監管方案
時間:2022-06-21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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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區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搞好對區級龍頭企業的服務與扶持,根據《區關于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區級龍頭企業的意見》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區級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經區農業局審定,并報請區級龍頭企業評審委員會批準公布的企業。
第三條區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作用,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我區企業申請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資格前,必須先取得區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資格。已經獲得市級(或市級以上)龍頭企業資格的企業,自然享有區級龍頭企業資格。
第五條區農業局負責受理區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申報、組織評審、進行資格認定以及監測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凡申報或已獲準作為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標準及申報程序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在我區注冊登記、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均可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報區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標準:
1、企業規模:加工、流通企業總資產規模2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在1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300萬元以上,年納稅15萬元以上;種植、養殖企業總資產規模在1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在6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在100萬元以上。
2、經營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不虧損、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障金,不欠折舊,不打白條。產品轉化增值能力強,有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
3、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4、企業帶動能力:以資本、技術、服務等為紐帶,通過合同契約等形式與我區農戶建立了比較健全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100戶以上。從事種植、養殖業的企業,在本區境內形成了較為穩定的、有一定規模的原料生產基地帶動農戶100戶以上;從事加工、運銷的企業,要符合國家環保標準、食品加工衛生標準并有加工基地或生產設施帶動農戶200戶以上。
5、主營產品符合我區農業結構調整方向,對優勢產業促進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有較健全的市場營銷網絡,產銷率在95%以上。
6、企業產權清晰,資產結構合理。
7、以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為主,主營農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全部銷售收入的80%以上。
8、對目前規模不是很大,但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帶動能力強、產品地方特色明顯、科技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較大,屬于扶優做大的企業,并且能充分發揮當地資源優勢,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和可扶持發展能力,主營產品外向度高,市場前景好的企業,也可申報區級龍頭企業。
第九條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1、企業的基本情況及企業發展的農業產業經營情況簡介材料;2、企業申報表(見附表);3、有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企業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4、金額部門出具該企業資信證明和稅務、財政部門出具的該企業納稅納費證明;5、農業部門出具的企業與農戶利益聯結關系證明;6、產品生產及環保方面的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衛生合格證、以及環評報告等);7、人事勞動局出具的企業職工社保情況證明。
第十條申報程序。1、申報企業嚴格按照申報材料要求作好申報準備,并填寫申報表一式參份,經企業所在地鎮(辦)簽署申報意見后報區農業局。2、區農業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然后將相關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區級龍頭企業評審委員會。
第三章龍頭企業的認定
第十一條區級龍頭企業評審委員會在收到區農業局上報推薦名單及相關材料后,組織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農業局、發改局、經貿局、財政局、衛生局、工商分局、環保分局、人事勞動局、質監局、扶貧辦、信用社、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按照申報標準進行初步認定。
第十二條區級龍頭企業實行“二次公示制度”,第一次是將初步認定名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天;第一次公示結束后,根據收集到的相關資料,由區級龍頭企業評審委員會進行最終認定,并將最終認定結果進行第二次公示。
第十三條區級龍頭企業評審委員會開展區級龍頭企業認定工作原則上一年兩次(上下半年各一次),通過認定的區級龍頭企業將由區人民政府發文并頒發函牌。
第四章運行監測
第十四條區農業局牽頭開展區級龍頭企業監測評價工作。具體辦法由農業局編制交區級龍頭企業評審委員會討論,并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執行。
第十五條對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做到可進可出。
第十六條建立農業產業化區級龍頭企業動態監測制度,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發展情況,并進行運行監測評價,為企業的進出提供依據,為有關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
第五章獎勵與扶持
第十七條經審定公布的區級龍頭企業,有權享受區委、區政府出臺的相關產業發展的政策扶持措施。
第十八條建立市級龍頭企業推薦后備庫。市場競爭力強,帶動產業發展作用大,促進農民增收作用明顯的區級龍頭企業,納入市級龍頭企業推薦后備庫,在晉升市級龍頭企業時作為重點推薦對象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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