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檢查考核實施方案
時間:2022-07-08 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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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和省司法廳《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實施意見(試行)》及市司法局《市2011年度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實施方案》的規定,結合我區律師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
區司法局成立2011年度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領導小組。
二、年度檢查考核范圍及職責
(一)2012年1月1日前經省司法廳批準設立的、由區司法局(以下簡稱我局)主管的律師事務所(分所),接受我局的年度檢查考核。
(二)我局負責對轄區律師事務所(分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出具初審意見和考核等次評定建議,按要求上報市司法局進行2011年度律師事務所(分所)考核等次的評定。
(三)轄區各律師事務所(分所)的執業律師年度考核按照我局法律服務科(市律師協會聯絡組)2012年2月22日下發的《關于開展2011年度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通知》文件要求組織實施。
三、檢查考核及自查的重點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基本情況
(二)律師隊伍建設情況;
(三)律師執業表現情況;
(四)內部管理情況;
(五)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六)履行義務的情況。
具體檢查考核標準按《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實施意見(試行)》(見附件4)中的“二、檢查考核內容”執行。
四、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二個等次。具體評定標準按《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實施意見(試行)》(見附件4)中的“三、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執行;
五、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律師事務所接受年度檢查考核,應當在完成對本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本所執業、管理情況總結后,依據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規定的時間,向區司法局報送本所2011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對本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情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查評分表;
(二)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三)納稅憑證(可以是稅單,也可以是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
(四)獲得行政或者行業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證明材料(指相關證書或者有關文件);
(五)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等基金的證明材料(提交審計報告或能夠證明已交納有關基金的證明材料);
(六)為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提交由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七)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證明材料;
(八)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的證明材料。
(九)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副本和全所參加年度考核的執業律師執業證。
六、檢查考核程序
(一)根據《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中“檢查考核內容”的規定,我局到所屬律師事務所(分所)進行檢查。
(二)律師事務所(分所)向我局報送本單位2011年度執業情況和對本所執業律師年度考核的情況報告及所需材料。
(三)我局按照規定的考核內容和標準,對律師事務所(分所)2011年度的執業和管理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評定考核等次,并上報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將在市司法局網站上予以公示。
(四)市司法局按照年度考核結果,在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專用章,并注明考核結果;在律師執業證書上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
(五)市司法局考核結果公告。
(六)指導和監督各律師事務所完成對執業律師的年度考核工作。對律師事務所報送的執業律師年度考核結果予以備案審查。在審查中,發現律師事務所(分所)報送的材料、律師協會對執業律師的考核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律師事務所重新進行考核。
(七)律師事務所(分所)因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查處,或者受到停業整頓處罰且處罰期未滿的,暫緩考核,待有查處結果或者處罰期滿后再予考核。律師事務所(分所)暫緩考核的,其所屬律師也暫緩考核。
七、時間安排
自通知下發之日至3月11日為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自查階段,3月12日至3月20日為我局對律師事務所(分所)的檢查階段,3月21日至3月26日為材料報送階段。3月29日我局將材料上報市司法局
4月12日市司法局將考核結果進行公告。
4月16日至4月20日在確定考核結果后,市司法局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專用章,并注明考核結果;在律師執業證書上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各律師事務所必須將所屬律師執業證收齊蓋章)
八、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律師所要高度重視年度檢查考核工作,認真做好組織領導工作,要認真組織學習和嚴格按照《省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實施意見(試行)》的規定,制訂嚴格的實施方案,按規定的內容、標準、程序認真執行。
(二)對于曾經被投訴、有違規紀錄、新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區司法局將進行重點檢查。
(三)各律師事務所要在認真自查的基礎上按照規定要求填報年度檢查考核材料,報我局辦理年度檢查考核手續。年度檢查考核材料須提交打印件,做到完整、清晰、準確,填報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退回補正;提供虛假材料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報送的各種材料,均應附電子版。
(四)對被評定為“合格”的律師事務所,經檢查考核發現該所在律師隊伍建設、開展業務活動、實行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或依據《評分標準》不滿80分的,要限期整改。
對被評定為“不合格”的律師事務所,區司法局將上報市司法局,由市局根據其存在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依法給予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并責令其整改;同時對該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報省司法廳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因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被評定為“不合格”的,區司法局將上報市司法局,由市局委托區司法局責令其在三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滿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予以考核,仍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由市局報省司法廳予以終止。
(五)律師事務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考核的,區司法局將上報市司法局,由市局公告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檢查考核的,視為自行停辦,其律師不得參加考核。由市局報省司法廳收回并注銷其執業許可證。
(五)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分別記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檔案。同時記入該所負責人、合伙人的律師執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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