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整理方案
時間:2022-07-09 11: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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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創造文明、優美、整潔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當前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的實際,決定建立區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權責統一、分級管理、重心下移、屬地管理、多方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為原則,突出城市管理重點,狠抓薄弱環節,注重工作細節,全面、持久地開展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活動,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區整體形象,加快國家文明城市創建步伐。
二、建立責任區制度
(一)實施范圍
轄區范圍內的臨街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均應建立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二)責任區域
責任區制度區域為區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以及單位、個人所有或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紅線(前后左右四至)范圍內的環境衛生保潔、綠化、容貌秩序、建筑物立面、文明行為以及環境衛生基礎設施設備等方面。
(三)責任區劃分
1.城市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專業管護單位負責。
2.居民樓院、背街小巷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3.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4.車站、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5.鐵路、公路、隧道、河道、水(海)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
6.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7.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8.道路兩側的林木、公共設施、專用設施(公交站牌、路名牌、設備箱、信號燈等)和戶外廣告由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負責。
9.道路照明及街區亮化由亮化和路燈管理部門負責,所在區域的責任單位予以配合。
10、責任區內有經批準的集貿市場、停車場、存車處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按照批準的范圍,承當相應的管理責任。
11、無責任單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公安、交通、電信、郵政及供電等部門按照業務分工,做好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三、階段劃分
(一)部署階段。(7月10日前)。區政府召開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工作動員會,部署全區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相關工作。
(二)實施階段(7月11日-7月16日)。區城管辦、各街道及相關單位,迅速行動,組織全區相關單位、部門、企業、團體、學校等簽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書》。
(三)檢查考核階段(7月16日-7月20日)。成立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督查小組,對各街道、相關部門和單位責任區制度建立和責任書簽訂情況進行督查考核,并將督查情況納入城市管理工作考核。
四、組織實施
(一)組織機構
1、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責任區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責任區制度建立的組織、實施、監督和考核工作。建管、城管行政執法、規劃、公安、工商、衛生、環保、交通等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責任區制度的管理工作。
2、區城管辦和街道辦事處要確定一名負責人和相應數量的專管員具體負責轄區內責任區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檢查責任單位對責任區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工作要求
1、責任單位認真履行責任區制度規定的義務,保證責任區內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和容貌秩序達到規定標準。對責任區內發生的違章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簽訂責任區制度責任書。區政府與建管局、城管執法局、交通商務辦、現代商貿辦和生態商住辦以及各街道辦事處簽訂責任書;建管局和市政、環衛、園林等專業公司簽訂責任書;各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內物業管理單位、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社區居委會的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切實做到組織落實、責任落實、制度落實、資金落實和隊伍人員落實。責任書應當明確責任區的責任人、責任范圍、責任內容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工作標準
責任單位的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1、環境衛生。地面無痰跡,無瓜果皮核、煙蒂、紙屑,無垃圾雜物,無污水,無積雪;保持地面、花壇內外、樹木周圍整潔。
2、綠化管理、綠化帶內樹木、花草生長良好,綠化設施完好,無踐踏,損壞現象。
3、容貌秩序。建筑物立面保持整潔,門店招牌和夜景燈光按要求設置,無破損、殘缺;無倚門設攤、占道經營、亂擺攤設點、亂堆雜物、亂搭亂建、亂拉亂掛、亂貼亂畫、亂停車輛;無毀壞或擅自改動、遷移市政和環衛設置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行為。
(四)監督考核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不履行責任區制度的單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職責的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舉報。
2、建立考核評價機制,區政府按照簽訂責任書的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期對各責任區責任落實情況進行巡查、督導和考核,獎優罰劣,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工作積極性。對執行責任區制度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責任單位違反衛生、綠化和市容市貌等管理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等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3、責任區制度的管理部門不按本方案履行檢查、監督和管理職責或者檢查、監督、管理不力的,由區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4、責任區制度工作的執法檢查人員應當文明執法、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對利用職務以權謀私、吃拿卡要、玩忽職守、違法亂紀、徇私舞弊的,按區干部問責相關規定和程序嚴肅處理。
5、對拒不服從管理,阻礙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侮辱、毆打“責任區制”工作人員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充分發揮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爭取廣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要對工作出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跟蹤報道;對工作較差、行動遲緩的單位及時給予督促和曝光,在全社會倡導“美化環境,人人有責”的良好風氣和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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