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行賄受賄治理方案
時間:2022-09-05 11: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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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堅決整治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問題”工作指導方針,進一步匡正我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關于嚴厲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的通知》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關于開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集中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及省、市委嚴厲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視頻會議精神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央選拔任用干部事前報告、事后評議、離任檢查、失責追究的四項監督制度和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關于嚴厲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的通知》等有關法規政策為依據,深入貫徹落實全省、全市嚴厲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視頻會議精神,堅持正確的用人導向和科學的選人用人標準,堅持預防、監督、查處并舉,堅決遏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上的不正之風,堅決查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努力為明年縣、鄉黨委換屆工作順利進行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
二、方法步驟
按照省、市委的統一部署,整治工作從2012年9月開始到2012年12月基本結束,整治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學習部署階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認真安排、組織好相關文件的學習。采取集中傳達、專題討論、制定貫徹落實措施等形式開展學習宣傳,廣泛宣傳開展嚴厲整治工作的主要目的和重要意義,認真組織好對中央《關于嚴厲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的通知》(中組發[2012]15號)文件、省實施意見的學習和省、市委整治工作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準確把握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集中整治的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全面落實集中整治工作各項任務。學習中,要把選拔任用干部四項監督制度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法規和《廉政準則》等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作為重點內容。
第二階段:自查自糾階段(10中旬至10月底)
各鄉鎮和縣直各單位通過召開組織生活會、政治理論學習、專題討論等形式,教育廣大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積極開展自查自糾活動。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行賄受賄行為,進行認真檢查,深刻反思。10月底前,凡是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主動向紀檢、組織部門作出專門說明或自覺上繳財物。對逾期不糾正者一旦查明,將按照黨紀政紀從嚴處理。
第三階段:排查線索查辦案件階段(10月中旬至11月底)
認真梳理排查。各鄉鎮、縣直各單位要采取邊排查邊查辦的方法,分別對2008年5月以來受理存查的信訪舉報件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對梳理出的涉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行賄受賄問題的線索,認真進行甄別和排查,提出具體辦理意見,并填寫《買官賣官問題線索登記表》,按照有關要求報縣紀委黨風廉政室、縣委組織部干部監督科。
實行舉報專辦制度。對縣委組織部干部監督專用舉報電話(0564—4032801)受理到的群眾舉報反映線索,要隨時報部領導閱批,組織及時查核,并向紀檢監察機關提供。對于反映的情節比較具體、線索比較清楚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問題舉報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紀檢監察機關收到的舉報,需要組織部門配合的,組織部門協助查核;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將加強配合,嚴肅查辦。要對拉票賄選始終保持高壓態勢,按照“兩個一律”的要求,進行堅決的查處。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對查實的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賄受賄行為的,及時給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并全縣通報。
第四階段:總結提高階段(11月底至12月20日)
認真總結提煉整治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及時轉化為工作成果,全面推廣到強化干部監督各項工作中。特別是要加強對典型案件的綜合分析,總結教訓,探索規律,健全制度,努力形成防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問題的長效機制,切實取得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制度成果。2012年12月20日前,各鄉鎮、縣直各單位對本地本單位整治工作進行階段性總結,將有關情況書面報縣紀委黨風廉政室、縣委組織部干部監督科。
三、政策界限
根據《關于嚴厲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的通知》文件規定,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以謀取職務的晉升、調任、轉任、留任或者提高職級待遇等為目的,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財物的行為,屬于行賄行為;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職務的晉升、調任、轉任、留任或者提高職級待遇等而索取、非法收受或者變相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屬于受賄行為。在自查自糾階段,能夠在10月底前向紀檢、組織部門主動說明情況,向紀委黨風廉政室、組織部干部監督科主動上繳財物的,視情節輕重適當從輕處理或免于處理。之后,對經查實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賄受賄行為的,一律先予停職,再根據情節輕重進一步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通過行賄手段獲取的職務一律無效。因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人員,不得在領導班子等重要崗位擔任領導職務,其任職安排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四、組織領導
為確保整治工作的有效開展,我縣決定成立“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工作協調小組,協調和指導全縣整治工作的開展,聽取整治工作匯報,確定核點,研究處理意見。縣委副書記王源成同志任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縣委常委、紀委書記段賢柱,縣委常委、宣傳部長陶良慧,縣法院院長洪晉生,縣檢察院檢察長張文波,縣委組織部部長呂習明,縣紀委副書記王曉峰,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夏季等同志為成員。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委組織部。
五、工作要求
各鄉鎮黨委、縣直單位黨組(黨委)要積極開展對全縣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的學習宣傳,各單位一把手要帶頭學習,并認真組織單位全體干部職工學習,把關于整治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的紀律要求和違紀后果向干部講清楚,教育廣大干部自覺堅持黨性原則,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真正做到教育在前,預防在前。
一要嚴格查核工作責任制。對干部選拔任用行賄受賄行為集中整治和今后干部選拔任用中行賄受賄問題查核工作,每一件都要明確具體負責人和責任人,舉報查核情況報告要由具體負責人和責任人親筆署名。對反映買官賣官問題的舉報,要一查到底。對反映的問題,要深入調查,經查屬實的,要嚴肅處理,決不姑息。要堅決糾正查處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傾向。
二要加大典型案件通報力度。要充分發揮案件查處的懲戒功能,對中紀委、中組部通報的12起關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案件,以及我縣近期查處的違規違紀用人典型案件,要及時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以警示教育干部;對群眾關注度高、反映強烈,特別是網絡、媒體熱議的案件,要適時適度向社會公開,以匡正視聽。對發現的問題,要查實一起、剖析一起、通報一起,以取信于民。
三要做好輿論引導和輿情應對工作。要建立輿情應急處置機制,對整治工作中出現的突發情況,要迅速處理、妥善應對。問題屬實的迅速處理、公布結果,與事實不符的及時公布真相、予以澄清,防止惡意炒作,消除負面影響。同時要堅持內外有別、把握分寸,未經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公開案件查核的具體情況。
四要建立信息溝通和組織協調機制。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與組織聯絡,適時通報有關情況,協調配合,聯動工作,以確保全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行賄受賄行為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取得實效。
五要搞好工作統籌與銜接。要統一組織領導,把整治工作與當前正在進行的貫徹落實《廉政準則》、學習弘揚沈浩精神,加強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相結合,與全縣開展的“創先爭優”和“雙學雙比”活動相結合,統籌兼顧,相互促進,防止整治工作流于形式,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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