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績效工資實施方案

時間:2022-10-28 03: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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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績效工資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學、合理、規范”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關于<縣縣直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分配原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以實施績效工資為契機,進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機制,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導向作用,堅持按勞分配、優績優酬、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科學合理的原則,促進單位干部職工愛崗敬業,扎實工作,推進科研生產和社會事業全面協調發展。

二、實施范圍和時間

本單位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從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三、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根據饒縣府辦發[2011]57號文件規定,縣直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清理核查、規范后確定的津貼補貼加上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即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構成。

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我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總人數為5人,其中管理人員2人,專業技術人員3人。總系數為5,平均系數為1.00。

具體標準:2010年績效工資標準為年人均8000元,2011年標準為年人均1萬元,2012年標準為年人均1.2萬元,單位人均績效工資每年1.2萬元,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6萬元。

四、績效工資的構成與分配

(一)績效工資的構成

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比重的60%。體現地區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等因素;

獎勵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比重的40%,主要體現實際從事工作崗位的工作量、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及出勤率等因素,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分配發放。

(二)績效工資的分配辦法

1、基礎性績效工資的分配及發放辦法。

基礎性績效工資按照核定標準實行按月發放。

2、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及發放辦法。

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照績效考核辦法實行按月發放。

3、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執行發放辦法

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本單位事業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績效工資不作為個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水平,按中紀委[2008]40號文件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水平,按在職人員的75%標準執行。

五、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按照工作制度和目標管理方案規定執行,由考核領導小組組織考核??己酥饕獜牡?、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進行考核。

1、基礎性績效工資績效考核:

按照年度考核辦法執行,考核合格者,全額發放基礎性績效工資。出現以下情況者,部分發放或停發基礎性績效工資:

(一)不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未完成崗位年度工作任務,對單位發展造成一定影響的,扣除10%的基礎性績效工資。

(二)違法綜治條例和計生條例,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扣除10%基礎性績效工資。

(三)在職人員未經單位同意私自外出兼職或進行其他有償服務,經教育無效的,第一個月基礎性績效工資按50%發放,從第二個月起停發基礎性績效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按所在單位的績效分配辦法執行。

(四)病事假期間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按以下規定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按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1)在職人員在法定休假期內、工傷治療期間,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

(2)在職人員連續病假兩個月以內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發放,連續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按90%發放,連續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基礎性績效工資按70%發放。長期請病假的,停發基礎性績效工資。

(3)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下(含20天)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照發;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礎性績效工資的50%(日基礎性績效工資=月基礎性績效工資÷21.75天);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礎性績效工資。

(五)受行政刑事處分人員待遇問題:

受勞動教養、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處罰的,處罰期間在職人員停發績效工資、離退休人員停發離退休生活補貼。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職審查的人員,停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原享受標準繼續發放,待審查結束作出結論后,再按有關規定辦理。

2、獎勵性績效工資績效考核:

按照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個人的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采取自評、互評和單位評價的綜合評價方式進行考核,其中自評分占20%,互評分占50%,單位評分占30%?;ピu采用實名制評價,單位評價由單位成立考核小組進行評價。

(1)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分配相應職稱級別所考核獎勵性績效工資100%;

(2)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90分以下,分配相應職稱級別所考核獎勵性績效工資95%;

(3)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85分以下,分配相應職稱級別所考核獎勵性績效工資90%;

(4)考核分值在75分以上(含75分)80分以下,分配相應職稱級別考核的獎勵性績效工資85%;

(5)考核分值在70分以上(含70分)75分以下,分配相應職稱級別考核的獎勵性績效工資80%;

(6)考核分值在65分以上(含65分)70分以下,分配相應職稱級別考核的獎勵性績效工資75%;

(7)考核分值在60分(含60分)以上65分以下,分配相應職稱級別考核的獎勵性績效工資70%;

(8)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不得參與分配獎勵性績效工資。(一)考核標準

1、德:20分。

(1)思想政治表現:10分。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服從組織安排,貫徹執行上級決定。

(2)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10分。忠于職守,實事求是,顧全大局,辦事公道,誠實守信,樂于助人,舉止文明。

2、能:10分。

(1)政策理論水平:3分。熟習本職工作的政策、理論、法律法規和管理知識,在工作中能正確理解和執行。

(2)本職業務能力:5分。工作有計劃、有預見;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較強的專業技能,具有獨立完成與所聘職稱相對應的專業技術工作能力。

(3)綜合創新能力:2分。善于協調各種工作關系,具有較強的綜合協調能力和處事能力,具有創新精神,工作在本部門、本系統有特色、有影響、有典型。

3、勤:20分。

(1)出勤率:10分。遵守考勤制度,積極參加單位組織和安排的各項活動。

(2)工作作風:10分。工作奮發向上,責任心強,工作扎實主動,團結協作,盡職盡責。

4、績:40分。

(1)工作任務:10分。按時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和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2)工作質量:10分。工作方法得當,工作結果達到目標要求。

(3)工作效率:10分。工作效率高,處理或辦理各種業務快捷、穩妥、及時,績效明顯。

(4)工作難易程度:10分。承辦的工作任務為一項或多項,重要或常規性工作。

5、廉:10分。

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廉潔自律,不貪、不占、不挪用公款和公物。

(二)扣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實,年度績效考核總分中扣除10分。

(1)不服從工作安排一次扣1分,最高扣10分。

(2)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一次扣1分,最高扣1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實,年度績效考核總分中扣除10分。

(1)因公受傷除外,病假超過150天。

(2)曠工超過10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實,年度績效考核總分中分別扣除15分。

(1)違紀政紀,受到處分或處理。

(2)在工作和生活中給單位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4、有下列情形,經核實,年度績效考核記零分。

在考核中串通他人或與他人合伙弄虛作假抬高自己貶低他人,考核評分不實事求是,有失客觀公正的記零分。

六、組織實施

1、本單位成立績效工資考核領導小組,組織指導績效考核工作,監督實施過程。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由組長林平仁,副組長徐華強,成員方前明、吳明龍、鄭浩、劉祖玫組成。

2、各部門工作人員由部門負責人進行考核;部門負責人由分管領導考核;班子成員由單位主要領導考核。所有考核結果均需提交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才能作為績效工資發放依據。單位主要領導由主管局直接考核。

3、績效考核按規定的程序與年度考核結合進行,做到定性和定量考評相結合,自評和他評相結合,整體性評價和階段性評價相結合。在充分聽取干部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做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考核結果。

七、附則

1、職務變動,從發生變動的次月起執行新任職務的績效工資,退休、調出、死亡、或因各種原因停發工資等從次月起停發原聘職務(崗位)績效工資,新進人員從報到次月起發放受聘職務(崗位)績效工資。

2、因公出國、公派脫產學習、進修等照發受聘職務(崗位)的績效工資;因個人原因出國、脫產學習、進修等經縣司法局同意的照發受聘職務(崗位)的績效工資,未經批準的扣發受聘職務(崗位)的績效工資。

3、借調人員憑用人單位證明回原單位參加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分配。

4、評價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并能對所評價分數進行說明。

5、考核結果進行公示,如果有異議需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由司法局進行仲裁。

6、其它特殊情況需停發、減發、補發績效工資,由司法局研究決定。

7、本考核分配辦法由縣司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