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執法監察工作方案

時間:2022-08-11 06: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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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執法監察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自治區十屆紀委四次全會、市四屆紀委三次全會和區委九屆四次全會精神,根據壯族自治區監察廳《2014年行政監察工作要點》(桂監發〔2014〕1號)和市紀委監察局2014年執法監察工作要點的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14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的開局之年,是市全力建設國際旅游勝地的第一年,是我區狠抓落實、加快發展之年,執法監察工作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我們要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自治區十屆紀委四次全會、市四屆紀委三次全會精神和區委九屆四次全會精神,緊扣區委、區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實采取措施,強化監督檢查,確保中央、自治區、市和區委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確保各項重點工作有力推動,為加快實現富民強區新跨越提供堅強的政治保證。

二、主要工作內容

(一)圍繞中央、自治區、市和區委重大決策部署開展執法監察,保證政令暢通

1.認真開展對全面推進國際旅游勝地建設工作、區環境綜合整治行動和“美麗·清潔鄉村”行動的執法監察。會同區委、區政府督查辦建立巡查和監督機制,建立日督查、周通報、月講評工作制度,及時發現問題,限期整改,確保市委、區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得到有效落實。

2.開展節能減排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專項執法監察。以節能技術改造、重金屬污染防治等資金為重點,認真查處并糾正騙取、套取以及截留、擠占、挪用節能減排資金等行為,充分發揮節能減排項目資金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開展閑置土地清理專項執法監察。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的統計情況,督促各有關部門逐宗清查違反國家政策閑置土地情況,堅決糾正批而未征、征而未供、閑置土地等問題。

4.督促水利水資源保護和水利改革發展政策措施情況專項執法監察。會同有關部門對水利建設資金管理使用以及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農田水利和大型灌區續建配套工程、節水改造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選擇水利資金投入大、建設任務重的項目進行檢查。

5.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安生事故責任追究溝通協調機制,認真做好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推動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6.按照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依據行政監察法,會同區法制辦開展對政府機關各個部門部門依法行政和履職情況的專項督查。

(二)督促基層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會同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認真清理基層執法項目,合理配置執法權限,規范自由裁量權,推進綜合執法。推動建立健全執法信息公開、時限承諾、結果查詢等制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決糾正在執法中濫用職權、辦事不公、假公濟私、吃拿卡要等行為,切實解決執法態度粗暴、方法簡單等問題,督促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和程序行使職權。

(三)繼續深化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

一是對已排查但未整改到位的問題加大監督力度;二是進一步加大新建項目的排查力度;三是健全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將專項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經驗及時轉化為規章制度。

(四)加大辦案工作力度,堅決懲治腐敗

堅決查辦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案件:重點查辦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插手干預招標投標、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案件;堅決查處在工程項目規劃、立項審批中因違反決策程序或決策失誤而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案件。嚴肅查處土地違法違紀案件:堅決查處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改變土地用途的案件。嚴厲查處在衛片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土地違法違紀案件。嚴厲查處違反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查處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做到查處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五)繼續做好其他執法監察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目標考核、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開展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監督檢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履行職責,突出工作重點,細化工作措施,確保工作效果,杜絕和減少違紀違規問題的發生。

(二)加強協調配合,提高工作合力。區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樹立主動接受監督意識,全力配合和支持對所立項目的執法監察工作,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區紀委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執法監察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違規違紀行為,在嚴肅查處和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的同時,針對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進行認真調查處理,認真剖析,總結教訓,并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對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嚴重違規違紀問題,或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情況和材料、應付檢查的,不僅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認真查處,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