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建設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05 09: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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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社區黨建為核心,以強化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管理為重點,以實施社區共建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為依托,通過創新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體制、強化社區居民委員會功能,進一步鞏固黨在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中的組織基礎和群眾基礎,擴大基層民主,密切黨群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不斷推進我縣三個文明建設,實現我縣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總體目標。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著力加強和改進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設施建設,努力把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成為功能完善、充滿活力、作用明顯、群眾滿意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社區劃定、規模調整等工作。至2016年,城市社區組織體系更加健全,社區居民的組織化程度明顯提高;社區自治范圍進一步擴大,民主管理制度日趨完善,居民群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干部隊伍結構進一步優化,社區管理和服務能力顯著增強;辦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務設施滿足社區基本服務需求;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的經費保障機制基本建立。至2020年,80%以上的城市社區建設成為新型現代化社區,文明社區(充分就業社區)創建面達90%。
二、進一步明確城市社區黨組織和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城市社區黨組織的主要職責。城市社區黨組織是黨在社區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區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社區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城市社區黨組織在上級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級黨組織的決議,團結組織干部群眾完成社區所擔負的各項任務;討論決定本社區建設、管理、服務中的重要問題和重大事項;領導社區居民自治組織,推進社區居民自治;領導社區群眾組織,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領導社區服務中心和各類社區服務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工作;聯系、服務、宣傳、教育群眾,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訴求,組織社區群眾積極參與社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維護社區穩定;指導社區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建立黨組織和開展黨的工作;做好社區黨員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推行黨務公開。推進“三有一化”建設,實現有人管事、有錢辦事、有場所議事,構建城市區域化黨建格局。
(二)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是依法組織開展自治活動。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會公德和居民公約、依法履行應盡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召集社區居民會議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指導和協調社區服務組織開展便民利民活動,推動社區開展互動服務和志愿服務活動,興辦社區服務事業;依法組織居民參與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調解民間糾紛,及時化解社區居民間的矛盾,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管理本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推進居務公開;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反映社區居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二是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開展工作。協助縣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社區治安、社區矯正、公共衛生、計劃生育、人口普查、統計調查、優撫救濟、社區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化教育、消費維權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流動人口權益保障、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和管理等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全社區。三是依法開展監督活動。組織居民有序參與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聽證活動,對縣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和駐社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的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供水、供電、郵政、電信、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市政服務單位在社區的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社區轄區內無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維護社區居民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加強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建設
(一)科學設置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務、便于自治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劃分社區居民委員會。我縣一個社區原則上設置一個社區居民委員會,縣城轄區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按800—2500戶左右規模設置;對地域相對獨立的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區或商住小區,其建成投入使用后戶數在800—2500戶,居民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可單獨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同一區域相鄰的若干個居民小區連片后,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設置一個社區居民委員會。在城鄉結合部,入住戶數不足以單獨設置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時設置居民小組,由相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管,實現社區居民的全員管理和無縫隙管理。
(二)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班子建設。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一般由5至9人組成。其中,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員3—6名。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提倡和支持社區黨組織書記依法當選居民委員會主任,黨組織成員依法擔任居民委員會成員;業主委員會、社區物業公司負責人是黨員的,可通過法定選舉程序擔任社區黨組織成員;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與業主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鼓勵社區民警、群團組織負責人通過民主選舉程序擔任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鼓勵轄區內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黨員干部、復轉軍人及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經過民主選舉程序擔任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三)建立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有效承接社區管理和服務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群眾文化、殘疾人權益保障等下屬的委員會,切實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和協助縣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加強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上述下屬委員會可與社區服務中心相應業務對接,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辦公。
(四)合理設置居民小組。每個居民小組的設置,可按街、巷、居住片區、駐轄區單位、小型居民小區等為基本單元,按一定的戶數劃定。相對獨立的居民小區、居民樓,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選舉產生居民小組長、樓棟長,負責本小區或居民樓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協調、溝通工作,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所屬居民積極參加居民自治和物業管理等相關工作。
(五)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成長進步創造條件。縣人民政府將社區居民委員會新任成員納入培訓計劃,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專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社區服務群眾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要注重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中培養發展黨員,推薦優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勞動模范人選。
四、進一步完善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制度
(一)健全黨組織領導的社區自治機制。社區黨組織要支持和保證社區居民委員會充分行使職權。社區居民委員會要自覺接受黨組織的領導,深入開展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重要內容的實踐活動,推進社區基層組織自治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要完善社區自治章程,拓展社區自治范圍,逐步擴大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的覆蓋面。要進一步規范社區民主選舉程序,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將不參與選舉的社區黨組織負責人推選為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探索建立社區流動人口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制度。凡具備選民資格、有固定居所和正當職業,在社區居住滿1年以上的流動人口,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經過社區選舉委員會同意的,可以在居住地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和當選居民委員會成員。
(二)創新社區民主管理機制。完善社區居民會議制度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每年至少召開2次社區居民會議;推進社區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常態化建設,探索建立社區居民會議常務會制度。創新居務公開形式,對社區政務、居務、財務及時進行公開。推行社區網格化管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與居民自治有機結合,建立信息發現報告機制,實現社區精細化管理。規范社區居民委員會財務管理,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提高各項經費使用效率。鼓勵社區居民和駐區單位通過各種有效形式廣泛參與社區事務,切實保障社區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三)建立社區日常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與駐區單位協商議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塊、上門走訪、服務承諾、結對幫扶等做法,密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與社區居民關系。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及社區服務中心應根據實際,實行錯時上下班、全日值班、節假日輪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眾辦事。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與社區居民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規范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檔案、公章管理,確保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有效運轉。建立健全社區維穩工作制度,準確掌握社情民意,認真做好居民思想工作,幫助居民解決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居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把矛盾化解在基層。依托社區綜治維穩工作站,加強對社區流動人口、服刑、刑釋解教、吸毒、社會閑散人員等社會高危人員的管理和服務。
五、加強城市社區服務能力建設
(一)加強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社區發展相關專項規劃,統籌規劃建設社區衛生、勁舞、文化教育、體育、養老、信息化等服務設施。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連片改造居民區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配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和要求的不予批準。
(二)規范配套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全縣城市社區統一規范配套“三室、三中心、三欄、一廳、一場所”。“三室”即社區黨組織和居民委員會辦公室,警務室,圖書閱覽室。“三中心”即社區服務中心(含綜治調解服務站、民政事務服務站、綜合事務服務站、市容衛生服務站、人口計生服務站、基本公共醫療衛生服務站、志愿者服務站等),黨員群眾服務中心,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三欄”即社區黨務公開欄、居務公開欄、綜合宣傳欄。“一廳”即社區一站式綜合服務大廳。“一場所”即綜合性多功能室內或室外活動場所。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服務中心合署辦公,工作和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加強社區服務中心建設。社區服務中心是基層政府在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公共服務平臺,在上級政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主要職責是:協助政府職能部門辦理本社區居民自治范圍內的公共事務事項;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本社區居民自治范圍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開展社區便民利民服務。轄區人口在10000人以下的社區服務中心,按4—6名配備符合崗位要求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由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向社會組織招聘、擇優錄用。
(四)推進社區公共服務社會化。鄉鎮黨委、政府要通過政策引導、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區公共服務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社區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構建面向特殊群體和困難群眾的社會福利服務,面向全體居民和駐區單位的便民利民服務和行政事務服務,面向失業職工的就業促進和其他社會保障服務的社會服務體系。一是要支持社會組織和社區志愿者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培育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對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要主動幫助辦理備案手續,并在組織運作、活動場地等方面為其提供幫助。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社區各類社會組織的領導,注重培養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等途徑,積極引導各種社會組織和各類志愿者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注重發揮殘疾人協會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的作用,積極開展助殘服務。鼓勵和支持社區居民開展互助服務,使之成為推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重要力量。要大力推行社區志愿者注冊制度,建立社區志愿者服務網絡,力爭用3至5年的時間,實現社區志愿者注冊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標。二是要充分發揮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的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積極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服務,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要主動接受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要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物業服務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告知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并聽取其意見。三是強化駐區單位的社區服務責任。建立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駐區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資源共享、社區共建事項。積極推動駐區單位將文化、教育、體育等活動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推動駐區單位將服務性、公益性、社會性事業逐步向社區開放,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支持。探索建立駐區單位社區建設責任評價體系,把駐區單位履行社區建設責任的情況納入和諧社區示范單位創建內容,推動共駐共建、資源共享。
六、加強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領導、指導和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部門責任。要把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納入各級黨委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各級政府履行社區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鄉鎮黨委書記要履行好直接責任人的職責,鄉鎮領導干部要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聯絡點,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成就作為鄉鎮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組織部門在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中要發揮引領作用,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指導作用。依托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建設、文化、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環保、體育等部門要強化職責意識,把支持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作為為民辦實事的重要內容予以落實。發改、財政、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能和權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積極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會、共青團、婦聯及殘聯、老齡協會、計劃生育協會、慈善等群團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
(二)理順工作關系,轉變工作作風。鄉鎮黨委、政府要大力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履行好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要推行社區公共服務事項準入制度,凡屬于基層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得轉嫁給社區居民委員會;凡依法應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的事項,應當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凡委托給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的有關服務事項,應當實行權隨責走、費隨事轉。
(三)建立資金投入機制,落實保障資金。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服務中心的工作經費、人員報酬以及服務設施和社區信息化建設經費等納入縣財政預算。縣財政為社區居民委員會及社區服務中心適度安排工作經費,每個社區居民委員會及社區服務中心每年安排3—5萬元,并建立工作運行經費增長機制。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鄉鎮政府銀行賬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不得挪用、擠占、截留,并按照財務公開制度公開使用情況,接受居民監督。
(四)提高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待遇。從機關和事業單位選派并依法當選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其身份、待遇和人事關系保持不變;依法當選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退休干部、職工,其生活補貼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情況確定和安排;高校畢業生、復退軍人、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通過參加招聘并依法當選社區黨組織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其待遇原則上不低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其他人員依法當選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待遇為2500元/月,所需資金由縣人民政府承擔。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任職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保險,并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涵蓋在其工資待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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