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法治民政建設工作方案
時間:2022-12-08 0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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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進法治民政建設,是全省民政系統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建設法治中國、法治XX、法治政府的具體實踐。近年來,我縣法治民政建設穩步推進,民政政策創制進程明顯加快,民政行政執法不斷規范,民政法治宣傳教育深入開展,民政法制隊伍建設得到一定加強。但必須看到,同深化民政事業改革發展的需要相比,同依法履行民政職能、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同廣大人民群眾期待相比,我縣法治民政建設還存在一些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這些問題,影響民政職能發揮,損害政府公信力,必須著力解決。
全面推進法治民政建設的總體要求是:深入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市委三屆十次全會精神,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統領下,圍繞“保障社會公正、促進社會誠信、維護社會秩序”三大重點任務,堅持法治民政建設和深化民政改革共同推進,堅持執法、守法、普法一體建設,加快構建完備的民政政策體系,加快建立規范高效的民政法治實施體系,加快完善民政法治監督體系,加快發展民政法治保障體系,更好發揮法治在推動民政事業改革發展中的引領和規范作用,為促進法治XX、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加快構建完備的民政法規政策體系
(一)突出政策創制重點。按照更好發揮政策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的要求,圍繞國家民政立法的總體方向,圍繞我縣民政事業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圍繞民政工作最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開展政策和規范性文件的創制工作,突出在社會救助、減災救災、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優撫安置、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志愿服務、行政區劃管理、殯葬管理等領域抓好政策創制工作,積極爭取將群眾期待、實踐急需、條件成熟的項目列入縣人大和政府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加快政策創制進程。構建完備的、符合XX實際的民政政策體系,需要上下聯動,共同推進。對已經列入人大和政府政策創制規劃和年度計劃的項目,要加大協調溝通力度,協助按時完成。對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層面政策依據的,各地要提請同級黨委、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把規范性文件作為立法的有益補充。各級民政部門要科學編制民政立法創制工作規劃和年度創制計劃。
(三)提高政策創制質量。充分發揮政策性文件對民政改革創新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以具有鮮明地方特色、操作性強的法規政策破解民政事業發展難題。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機制,科學編制立法創制項目,完善起草、論證、協調、征求意見、審議和決定等程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立法和重要規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開征求意見,廣泛聽取民意。完善民政立法評估制度,健全規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對經過評估認定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再符合工作實際的立法和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2015年9月底前,縣、鄉(鎮)民政部門要對本級政府和本部門制定的現行民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
(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按照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銜接的要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民政事業改革。認真貫徹執行現行民政法律法規制度,充分利用法律法規提供的制度空間和條件,大膽探索、勇于創新,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重大經驗和做法,及時推動上升為法規制度。針對民政法治建設和深化改革存在的不相適應問題,做好法規政策制度的立改廢釋工作,使之與深化民政改革相銜接,促進民政法規政策制度優化升級。對立改廢釋條件不成熟而改革實踐又迫切需要的,按照法定程序先取得授權,再先行先試,確保民政事業各項改革在法治軌道上穩步推進。
三、加強規范高效的民政法治實施體系建設
(一)建立職權法定工作機制。縣、鄉(鎮)民政部門要依法全面履行民政部門職能,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要求,建立各級民政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和行政責任清單制度,建立決策科學、執行堅決、流程優化、監督有力的行政權力運行機制,加快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民政職能體系。2015年10月底前,縣、鄉(鎮)民政部門要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編制公布工作,并實行動態管理。嚴守權力邊界,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強化程序意識,加強行政程序制度建設,對違反行政程序損害群眾利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把該放的放開、放到位,該管的管住、管得好,把管理事務從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移到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規范運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減少內部運轉環節,優化權力運行流程,做到標準明確、程序嚴密、運作透明、制約有效、權責分明。
(二)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嚴格執行《XX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168號),制定民政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嚴格履行決策調研、咨詢論證、公眾參與、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公布結果等重大行政決策必經程序。凡關系民政事業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組織咨詢論證和公開征求意見。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未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程序討論,不得規范性文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違反決策程序、出現重大行政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究責任。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依法公開。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制定程序的管理,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進一步強化規范性文件備案糾錯功能,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對違法的規范性文件,及時依法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三)全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全縣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快建立和實施法律顧問制度,建立以本單位具有法學專業知識背景工作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專業律師或具有豐富司法實踐經驗的法律工作者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為重大決策提供法律咨詢論證,為各類合同、協議的談判和簽訂以及涉法涉訴事務的研究處理提供法律意見,防范決策風險。2015年底前,各級民政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都要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四)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科學合理分解執法職權,將法定執法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明確具體執法責任,落實責任追究機制。進一步完善民政執法程序,明確執法流程,建立民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強化對立案審批、調查取證、處罰決定等執法活動全過程的監察。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有關部門及時糾正;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推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縣、鄉(鎮)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省民政廳制定的裁量標準,避免執法的隨意性。按照省廳要求,推行統一的民政行政執法文書格式,建立民政行政執法案卷標準,建立執法案卷評查和通報制度。堅決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建立健全公正文明規范行政執法制度,積極推行人性化執法和柔性執法方式,禁止野蠻、粗暴執法,全面提高執法水平。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2015年要做好執法證換發工作。
四、健全民政法治監督體系
(一)強化檢查監督制度。認真落實《XX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13號),建立健全定期執法檢查和專項執法檢查制度,結合新頒布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圍繞重點工作的推進,聯合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門共同組織或者自行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法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偏差和錯誤。強化民政部門內部監督和層級監督,建立重大執法案件監督制度,對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及時制發《執法監督建議書》,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民政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權力。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積極支持司法機關的依法監督,主動接受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二)完善信息公開制度。認真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重點做好預決算和“三公”經費的信息公開,加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公開力度,加大城鄉低保、優待撫恤、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社會組織管理等重點民生項目和公益事業、社會治理領域的信息公開。認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出臺后,要針對公眾關切,及時進行解讀和宣傳。對涉及民政部門的敏感性事件、社會關注度高的負面輿情信息,要及時研判處理。
(三)健全復議應訴工作制度。完善民政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機制,民政業務部門和法制機構共同承辦相關案件。建立和完善行政復議答復、行政訴訟答辯集體討論研究制度,民政部門負責人要聽取案情匯報,確定答復、答辯總體方向,審核答復、答辯法律文書。建立民政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尊重并嚴格執行生效的行政復議決定和法院裁決。建立民政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典型案例通報制度,以案析法、以案學法,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在規范行政行為、推動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加強對復議受理活動的層級監督,堅決糾正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復議申請的行為,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問題,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建立民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統計和檔案管理制度。加大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辦理工作保障力度,不斷提高辦案質量。
五、努力促進社會誠信
(一)推進民政部門依法誠信施政。各級民政部門要健全行政決策誠信實施機制,重大行政決策一經作出,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和變更;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必須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建立決策實施情況考核評估制度,把民政部門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部門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引入社會第三方進行評估,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建立健全民政部門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完善公務員誠信考核制度。
(二)健全社會組織、民政服務對象守法信用記錄。配合有關部門加快建立以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推動實現全縣公民和組織信用記錄全覆蓋。建立完善社會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制度,把社會組織守法信用信息采集融入登記管理、等級評估、日常監管各環節。加快完善民政部門信用信息系統數據庫及電子政務網絡,建立民政服務對象守法信用記錄制度。完善行業守法誠信褒獎實施細則及配套制度,建立違法失信“黑名單”制度,對虛報、冒領民政專項資金以及采取隱瞞財產收入騙取民政專項資金的,及時納入“黑名單”。依法向社會開放失信行為信息查詢系統,對違法失信行為,在媒體公開曝光,并依法追究責任。引導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對違規失信會員實行懲戒。
(三)加強誠信教育。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大力弘揚誠實守信的傳統文化和契約精神,引導社會組織和民政服務對象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承擔社會責任。加大誠信文化宣傳力度,開展誠信創建活動,在全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風尚。
六、依法維護社會秩序
(一)依法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完善社會組織發展和管理政策法規。貫徹落實好即將出臺的《XX省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和管理實施辦法》,明晰社會組織功能定位,引導和規范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引導社會組織依照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和民主管理機制,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履行社會責任。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引導、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預防違法犯罪、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依法取締非法社會組織,懲處違法犯罪行為。
(二)依法預防化解民政領域社會矛盾。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溝通協商機制、信息反饋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的法治渠道。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和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社會矛盾化解機制,引入第三方介入矛盾糾紛的調解。落實社會矛盾依法預防化解責任制,對預防工作不落實、化解矛盾不得力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重大問題的,依法依規查究事發地方、部門、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三)依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引導群眾依法逐級信訪,教育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進一步厘清信訪職能邊界,對于可以通過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等法定渠道解決的信訪事項,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解決糾紛和爭議。建立律師參與信訪接待制度和信訪疑難案件第三方評查制度。實行初信初訪首辦責任制,及時受理回復初信初訪,規范初信初訪受理辦理程序;對不按要求辦理初信初訪事項而引發信轉訪、重復訪或越級訪的,實行責任查究。對信訪人的合理合法訴求,依據法律政策應當解決而不解決的,依法查究有關地方和單位責任人的責任。對信訪人的無理非法訴求,做好疏導解釋勸告工作,切實糾正和防止“花錢買平安”的錯誤做法。對纏訪鬧訪者或信訪過程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要配合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堅決維護法治權威和尊嚴。實行信訪終結制度,對合理合法訴求已解決到位,并經信訪部門依法審定予以終結的信訪事項,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再啟動復查程序。改進信訪工作考核機制,將解決群眾合理合法訴求情況、依法處理信訪過程中違法犯罪行為情況,作為信訪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四)依法推進民政領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落實各級民政機關辦公場所、福利院、敬老院、光榮院、養老服務中心、救災物資儲備庫、救助管理站、烈士紀念設施、殯儀館等重點場所、重點部位防范措施,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工作,完善各級民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視頻監控工程建設。開展公共安全隱患整治,嚴防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事)件。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公共安全案(事)件問責制度,對發生影響公共安全重大問題的,實行責任倒查,并依法查究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
七、強化民政法治保障體系
(一)加強民政法治建設的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推進法治民政建設工作機制,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地本部門法治民政建設負總責,統一領導和部署本部門法治民政建設工作。將法治民政建設與民政改革發展任務一起部署,層層落實工作任務、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各級民政法制機構和業務部門要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共同推進民政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快速、健康、有序發展。
(二)提高民政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決策能力。民政領導干部要堅持把法治思維貫穿到民政工作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思考問題,以法律規則、法律機制處理問題,自覺養成遇事找法、辦事依法、解決問題靠法的行為習慣。繼續完善和落實領導干部帶頭學法用法制度,把依法行政知識和新頒布的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列入各級民政部門黨組(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拓寬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渠道,推進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方式方法創新,通過立法調研、執法檢查、案例討論、工作研討等形式,把學習法律與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緊密結合起來。各級民政部門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不僅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嚴格執行黨內法規,把紀律挺在前面,做到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
(三)加強民政執法隊伍建設。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實行民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有行政執法職責的民政工作人員,應當參加政府法制部門統一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執法活動。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執法崗位的工作人員培訓。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全方位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
(四)加強民政法制機構建設和人員配備。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民政法制機構和法制工作隊伍建設,縣、鄉(鎮)民政部門應當配足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法制工作人員。要強化民政法制機構職能,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民政法律咨詢服務、行政合同審核備案、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重大政策的調研論證等方面的作用,重大決策和重要會議要有法制機構參與,重要文件要由法制機構審核把關,重點執法環節要由法制機構實施監督。加快推進民政法制隊伍專業化建設,注重引進法律專業人才,充實到民政法制干部隊伍。落實法制工作經費,確保法治民政建設各項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五)加強民政法制培訓和法制宣傳。各級民政部門要把對內開展民政法制培訓和對外開展民政法制宣傳結合起來,健全完善法制培訓制度。針對領導干部、民政工作人員和執法崗位人員開展全員培訓,將法制培訓作為初任公務員和初任領導崗位培訓必備內容,集中學習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編制并實施好“七五”民政普法規劃,要創新普法宣傳教育形式,多渠道開展法制宣傳,增進民政法律法規和重要政策的社會知曉度。
(六)加強對法治民政建設的考核評估。將法治民政建設的成效納入對本機關和下級民政部門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探索建立科學規范、標準統一、簡便易行的法治民政建設評估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并逐步提高在綜合考核指標中的權重比例。建立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述法三位一體的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工作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考評領導班子及個人學法守法、重大事項依法決策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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