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非法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方案
時間:2022-03-23 03: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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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充分認識此次清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實措施清理整頓非法交易場所,構建長效工作機制,進一步強化防范金融風險,保護投資合法權益,凈化要素市場發展環境,促進地方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屬地負責、分工協作。各轄市、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市公安、工商、銀監、人行、通信管理等有關單位按照部門職責,對清理整頓工作提供支持和指導,確保本次清理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二)積極穩妥、分類指導。在清理整頓工作中,要根據各類交易場所的不同情況加強分類指導,積極穩妥地推進。對各類交易場所要全面摸清情況,做好調查分析工作,制訂具體解決措施,實行“一案一策”,避免“一刀切”。
(三)規范監管、促進發展。既要取締非法交易場所,打擊違法交易,糾正違規行為,又要進一步明確監管主體與監管責任,促進交易場所依法規范發展。同時積極培育金融要素市場,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三、清理范圍
本次清理整頓的范圍是指在我市從事權益類交易、大宗商品類交易的各類交易平臺,包括省、市外交易場所在我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僅從事車輛、房地產等實物交易的交易場所除外。清理整頓對象不以交易場所的名稱為界定標準,對于名稱中雖未使用交易場所字樣,但實際上從事權益類、大宗商品和其他標準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一并列入清理整頓范圍。清理整頓對象的具體表現包括:
一是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交易場所。自國發〔2011〕38號文件下發以來,未經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簡稱“省金融辦”)和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簡稱“市金融辦”)批準,在我市擅自設立的各類交易場所。
二是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自國發〔2011〕38號文件下發以來,未經省、市金融辦批準,市內各類交易場所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以及省、市外交易場所在我市擅自設立分支機構。
三是在省、市外注冊但實際運營地在我市的交易場所。部分交易場所為了逃避監管,采取省、市外注冊,市內經營的形式,按照國發〔2011〕38號和國辦發〔2012〕37號文件精神,將該類交易場所列入清理整頓范疇。
四是未經批準違規開展業務的交易場所。包括但不限于未經批準變更名稱、注冊資本金、營業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未經批準新增交易品種,未經批準進行股權變更、分立、合并等行為。
四、實施步驟
(一)排查甄別階段。各轄市、區要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區的各類交易場所進行全方位摸底調查,重點摸查其是否依法設立,交易品種、交易方式等是否違反規定等。摸查情況于8月25日前由各轄市、區匯總后報市金融辦。
(二)現場檢查階段。各轄市、區根據排查匯總情況,組織金融、工商、公安、商務、銀監、人民銀行等部門成立檢查組,確定現場檢查方案,并實施現場檢查。此項工作于9月3日前完成,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匯總報送省金融辦。
(三)分類處置階段。市金融辦根據各地排查、檢查情況開展抽查驗收,并對違規交易場所進行分類處置,提請省金融辦對違規場所進行關閉、整改和規范。對于拒不整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繼續非法經營的交易場所,提請省金融辦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此項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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