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定方案

時間:2022-06-29 04: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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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定方案

一、適用區域

方案適用于縣城市規劃區域。鄉村生活區域可參加本規定相應類別標準執行。

二、引用標準

《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

三、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城市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類聲環境功能區:療養區、高級賓館區和別墅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適用區域范圍:無。

1類聲環境功能區: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適用區域范圍:新一中、二中、五虎山、鐘秀山、瑪瑙山、北湖公園、縣人民醫院。

2類聲環境功能區:商業金融、集市貿易及居住、商業、工業混雜等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適用區域范圍:城區除1類、3類外其它未劃定區域為2類。

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適用區域范圍:晨光科技園區(釜江大道以南、二環路以西、鄧隆路以北、釜溪河以東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適用區域范圍:富州大道、釜江大道、宋渡路、二環路、銀杏路、一環路、一環西路、北湖路、富達路、丁海路、晨光路。

四、標準值及監測方法

本方案以《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規定為標準值,其監測方法依據附錄B《聲環境功能區監測方法》及附錄C《噪聲敏感建筑物監測方法》執行。

五、交通干線兩側區域的劃分

(一)交通干線臨街建筑以高于3層樓房以上(含三層)建筑為主的,將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側的區域劃為4a類標準使用區域。

(二)交通干線建筑以低于三層建筑為主的,將交通干線紅線外一定距離的區域劃為4a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確定方法如下:

相鄰區域為1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為45米±5米;

相鄰區域為2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為30米±5米

相鄰區域為3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為20米±5米

(三)鐵路干線兩側區域劃分

城市規劃確定的鐵路用地范圍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為4b類標準適用區域。距離的確定不計相臨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則和方法同本條第(二)款。

(四)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的劃分

根據河道兩側建筑物形式和相鄰區域的噪聲區劃類型,將河堤護欄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分為4類標準適用區域,其原則和方法同本條第(二)款。

六、時間界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間的時段。

七、特別規定

方案中鄉村和未劃定區域為2類聲環境功能區;南環路食品加工區、平瀾村化工新材料區為3類聲環境功能區;交通干線邊界外一定距離內的區域劃分為4類聲環境功能區。

八、附加說明

本方案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本方案自之日起施行。同時不再執行《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規定》(自府發[1995]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