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識形態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10 04: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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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落實中央、省、州委、縣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有關規定和精神,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主動權,根據我鄉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強化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要求
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做好意識形態工作事關全省經濟發展、名族團結和長治久安,事關國家安全和統一,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按照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領導班子對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負主體責任,要把意識形態工作擺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黨的紀律監督檢查范圍,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工作緊密結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實、一同檢查、一同考核。書記是第一責任人,要旗幟鮮明地站在意識形態工作第一線,帶頭抓思想理論建設,帶頭管陣地把導向強隊伍,帶頭批評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要問題親自過問、重大事件親自處置。分管黨務和宣傳的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協助書記抓好統籌協調指導工作,推動意識形態各項工作落實。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意識形態工作,對職責范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切實推動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細落實、落地生根,形成常態長效工作機制。
二、強化意識形態工作的主體責任
要牢固樹立抓黨的意識形態工作是本職、不抓是失職、抓不到是瀆職的理念,做到知責明責、守責履責、擔責盡責,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制度執行,推動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落實到位,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主動權。
1、落實黨管意識形態工作原則。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州委、縣委關于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嚴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宣傳紀律,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為總書記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壯大積極健康主流思想文化。(1)堅持把黨的思想理論建設作為意識形態工作的根本任務,認真學習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持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的宣傳教育,加強“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宣傳教育,組織好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學習和踐行。(2)扎實抓好干部理論學習,每年集中學習不少于6次,其中對意識形態工作相關內容的學習每年不少于一次。
3、落實整體推進意識形態工作格局。(1)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統一領導,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辦公室組織協調、各股室分工負責的工作格局。(2)統籌協調本單位在行政管理、行業管理、社會管理中體現意識形態工作要求,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4、加強對各類意識形態陣地的管理。加強反邪教工作,防范邪教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滲透。
5、做好知識分子的團結引導服務工作。積極同社科理論界、經濟界、科學界知識分子交朋友,做好學術帶頭人、領軍人物的工作,通過開展經常性走訪、建立聯系制度、參加學術活動、邀請座談等形式,不斷拓展同知識分子溝通聯系的渠道。
三、強化意識形態工作監督檢查
認真落實《縣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細則》規定的職責,把意識形態工作決策部署情況納入執行黨的紀律尤其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監督檢查范圍,建立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健全考核機制,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推動考核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常態化。
1、黨委(黨組、總支、支部)要定期向上級黨委專題匯報意識形態工作。對本單位意識形態領域出現的重要動向和問題,應主動在黨員干部中進行內容通報。
2、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向黨員大會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
3、意識形態工作要作為領導班子成員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述職報告和黨組織書記履行黨建責任制情況的重要內容。
4、意識形態工作要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和干部任前考察、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評價使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四、加強意識形態工作紀律審查和責任追究
嚴格追查問責是落實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意識形態工作責任的關鍵。必須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強化問責剛性和“硬約束”,既查失職、瀆職,也查“為官不為”“為官慢為”,對導致意識形態工作出現不良后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報請縣紀委追究責任(一般干部職工參照執行)。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討或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離崗位;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辭退。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1)對黨中央或者上級黨組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斗爭組織開展不力的;(2)在處置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上,黨委(黨組、總支、支部)書記沒有站在第一線、沒有帶頭與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作斗爭的;(3)管轄范圍內發生因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4)對重大敏感問題和突發事件處置和引導不力,引起思想混亂,造成嚴重影響的;(5)對所管理的黨員干部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的;(6)所屬輿論陣地出現嚴重錯誤導向的;(7)管轄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和編寫的教材等在意識形態方面有嚴重錯誤導向的;(8)管轄范圍內舉辦的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有發表否定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9)對管轄范圍內意識形態工作出現嚴重問題隱瞞不報的;(10)黨員領導干部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論壇講座等公開發表違背中央精神言論,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的;(11)黨員領導干部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12)黨員領導干部在涉外活動中,因言行不當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13)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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