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第四次經濟普查方案
時間:2022-03-01 04: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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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為更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縣第四次經濟普查工作,確保普查結果全面、準確和及時,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義
查實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客觀反映我縣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反映經濟結構優化調整、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發展新動能培育等方面的新進展,推進完善統計體制,完善基本單位名錄庫以及部門共建共享、持續維護更新的機制,深化國民經濟核算改革,推動加快構建新時代現代化統計調查體系。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科學準確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普查對象和范圍
(一)普查對象
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普查對象是我縣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按照《普查單位劃分具體處理規定》進行界定。
(二)普查范圍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普查范圍具體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以及農、林、牧、漁業中的農、林、牧、漁專業及輔助性活動。
為保證統計單位的不重不漏,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對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在內的全部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進行全面清查。
三、普查時點時期
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8年12月31日24時。普查登記時,時點指標填寫2018年12月31日數據,時期指標填寫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數據。
四、普查內容與普查表
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財務狀況、能源情況、生產能力、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固定資產投資、研發活動、信息化和電子商務交易情況等。普查表分為一套表單位普查表、非一套表單位普查表、個體經營戶普查表和部門普查表四類。
五、普查方法
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對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礎上進行普查登記,對個體經營戶在全面清查的基礎上進行抽樣調查。
(一)清查方法
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對縣轄區內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從事第二、三產業的個體經營戶進行全面清查,具體按照《普查單位清查辦法》組織實施。
(二)普查登記方法
各地區普查機構原則上按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普查。對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在其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進行普查登記,對建筑業法人單位在其注冊地進行普查登記。多法人聯合體不得作為一個普查單位,應分別對每個法人單位進行登記。
六、普查組織和實施
本次普查涉及范圍廣、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工作難度大,需要我縣各有關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分級負責、各方參與”的原則,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一)組織機構
1.為加強對此次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國家、省、市、縣對普查組織機構設置的要求,成立縣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由縣黨委常委、副縣長江永剛任組長,經普辦主任唐靜任副組長。普查領導小組成員由我縣經濟普查辦和成員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楊雯同志任辦公室主任。
2.縣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統計局,縣經普辦具體負責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工作。
(二)人員安排
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各界力量積極參與并認真做好經濟普查工作,建立一支由鄉鎮干部、村干部組成的普查人員隊伍。普查指導員、普查員“兩員”數量按普查對象多少確定。以村(居)委會為單位,劃分普查區,在普查區的基礎上再劃分普查小區。根據普查對象多少劃分一個或多個普查小區,原則上227個普查對象(個體經營戶按10戶折算為1個普查對象)配備1臺pda,1臺pda配備2名普查員(即1名引路員、1名登記員)。
(三)培訓安排
按照縣經普辦的統一部署,縣普查辦人員集中參加省、州經普辦培訓、視頻培訓會。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由縣普查辦進行培訓。
(四)普查原則
一是普查采取以塊為主的組織原則。即按2017年行政村(社區)劃分普查區進行普查。二是普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原則,縣第四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對全縣經濟普查工作負總責;各鄉鎮一把手為單位的普查區負責;普查員對所普查范圍內的普查小區負責。
七、普查業務流程
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區劃分與繪圖,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選聘及培訓,編制清查底冊,實施單位清查,登記準備,普查登記,普查數據檢查、審核和驗收,普查數據匯總,普查數據質量抽查,普查數據評估與,普查資料開發及普查總結等13個環節。
整個普查工作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2018年12月前)。1.組建普查機構、落實經費、制定方案(2018年6月);2.宣傳發動(2018年6月—7月);3.劃分普查小區和繪制普查區電子地圖(2018年9月前);4.選聘普查指導員、普查員(2018年6-8月);5.核查業務培訓(2018年7-8月);6.開展單位核查(2018年8月),單位核查為第一次上門入戶,填寫紙質報表,核查2018年1月-6月數據;7.普查業務培訓(含pda的使用)(2018年7月-8月);協助開展單位清查(2018年8月-10月)
第二階段:普查登記和數據處理階段(2019年1月-2月)。1.進行普查登記,以pda進行現場數據錄入(2019年3月前);2.普查數據審核、匯總、上報(2019年5月前)。
第三階段:普查資料分析和工作總結階段(2019年9月前)。1.普查數據資料分析和綜合評估(2019年6月前);2.召開縣普查工作總結及先進表彰會(2019年7月—2020年)。
八、表彰和處罰
1.按照縣經普辦考核評比表彰工作要求,對在普查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由上級和縣普查機構予以表彰及獎勵。
2.對在經普工作中違反普查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普查機構和縣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依法進行處理。
3.所有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數據。對發生上述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予以處罰。
4.普查得到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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