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設置工作方案

時間:2022-09-23 02: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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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設置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魯安辦發〔2021〕47號)精神,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落實,根據《全市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設置工作實施方案》結合全縣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在礦山企業、金屬冶煉企業、運輸企業、建筑施工企業、粉塵涉爆企業,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企業,危險物品使用企業等行業領域及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從業人員達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總監,于2021年11月30日前實現安全總監應配盡配。

二、時間安排

9月5日前,各鄉鎮、街道、開發區,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縣安委會辦公室;9月9日前,要全部完成應設置安全總監生產經營單位的排查摸底工作,建立臺賬,并報縣安委會辦公室;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安全總監的設置;11月25日前將安全總監任免情況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備案;12月上旬啟動對安全生產總監配備督導驗收工作;12月中旬分行業分領域開展業務知識培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鄉鎮、街道、開發區,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安全總監制度設置的重大意義和積極作用,明確分管領導和具體責任人,制定工作實施方案,確保工作順利完成。

(二)調查摸底。各單位要對轄區或行業領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拉網式排查摸底,要摸清楚哪些企業需要設置安全總監,哪些企業已經設置了安全總監,哪些還沒有設置,哪些需要委派設置,同時要建立摸排臺賬,切實做到摸排無盲區、全覆蓋。

(三)嚴格把關。按照《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要求,安全總監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是前提和基礎。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要求,把考核作為選拔安全總監的第一道關口,按照“誰主管誰考核”的原則,嚴格考核把關,將業務能力強、專業水平高的人選出來,更好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任職。

(四)檢查驗收。全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安全總監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執法檢查內容,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總監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立案查處。12月上旬市安委會辦公室將啟動對安全生產總監配備情況的驗收工作,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總監等違法行為,將依法進行立案查處,驗收情況納入第四季度執法評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