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方案

時間:2022-10-11 03: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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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實施方案

為核實全縣扶貧項目資產底數,明確扶貧資產管理責任,有序推進扶貧資產清查摸底、確權登記、運營管護等工作,保障扶貧資產長期穩定發揮效益,不斷鞏固提升脫貧成果,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梳理十八大以來,特別是“十三五”以來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進一步發揮扶貧資產效益,鞏固提升脫貧攻堅成果,確保打贏打好脫貧攻堅戰,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目標。將十八大以來扶貧資金形成的資產所有權一次性確權到位,納入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系。進一步明確經營權、收益權、監督權、處置權等,提高資產收益,實現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則。堅持群眾受益原則,引導貧困戶參與扶貧資產確權、管理、監督等;堅持因地制宜原則,針對不同資產類型,采取相應的經營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學管理;堅持安全高效原則,加強監管,防范資產閑置、流失、損失、浪費等;堅持公開透明原則,扶貧資產確權、運營、后續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實行全過程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強組織領導

為有序推動全縣扶貧資產確權登記后續管理工作順利進行,特成立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縣政府副縣長

成員:縣政府辦二級主任科員

縣財政局局長

縣鄉村振興局局長

縣農業農村局局長

縣人社局局長

縣發展改革和科技局局長

縣教育局局長

縣水利局局長

縣衛體局局長

縣民政局局長

縣自然資源局局長

縣林草局局長

縣工信局局長

縣文旅局局長

縣審計局局長

縣現代農業發展中心主任

縣交通局副局長

縣住建局黨組副書記

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

其他使用扶貧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鄉村振興局,辦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三、工作內容

(一)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范圍

本方案所指扶貧項目資產是指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籌整合財政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用于脫貧攻堅地方政府債務資金、對口幫扶資金、金融扶貧資金、社會幫扶資金等投入形成的資產。包括實施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業發展(含資產收益)以及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等,全部納入扶貧項目資產管理范圍。

(二)扶貧項目資產類型

扶貧項目資產按屬性分類,可分為公益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到戶類資產。

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衛、體育、環保,廣播電視、行政司法及道路交通、供水引水、電子商務、污水處理、公共照明、集中安置點配套公共服務、公益林、農田水利等方面。

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等,包括用于經營的房屋、廠房、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旅游電商服務設施、倉儲物流設施、村級光伏電站、村集體興辦的企業(產業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股權資產、債權資產)、無形資產。

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到戶的主要包括戶用光伏、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個戶安全飲水設施(如人工)等,到其他經營主體的主要包括廠房、設備、農機具等。

(三)扶貧資產確認

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如果是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身用于發展生產的,按照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項目報賬結果及原始憑證登記入賬,如果投入到其他經營主體,按照經營主體的項目報賬結果登記入賬。

扶貧項目資產確權按照有利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有利于鄉村全面振興、有利于資產運營管理、有利于資產長期可持續高效發揮效益的原則,合理界定扶貧項目資產權屬。

投入到戶項目形成的資產歸項目受益戶所有,所有權確權到農戶;投入到村委會項目形成的資產所有權確權到村;跨村投入其他經營主體形成的資產,所有權按投資比例確權到村;投入到鄉鎮項目形成的資產所有權確權到鄉鎮。教育、衛生、民政、電信等領域投入和跨鄉鎮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要求,產權原則上屬于國有資產,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管理。各主管部門對資產管理已出臺相關規定的,按該規定執行。

產業發展類中村級扶貧資金按照協議入股企業等經營性主體,已經明確形成的物化資產,村級負責登記,明晰產權管護職責;村級扶貧資金投入企業等主體未能形成物化資產的,股權、債權等權益性資產計入登記類別長期(短期)投資,村級負責登記、履行監管職責;對資產收益合約已到期的,村委可回收投入新的產業扶貧項目建設,繼續約定的,9月底要全部完善相關手續,嚴格控制風險,確保扶貧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項目實施主體自我發展的,產權確權到村委會,扶貧項目資產由多個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資金投入占比例確權到村;由鄉鎮統一組織實施的,確權到鄉鎮;由縣級統籌建設實施的,確權到相應的縣級行業主管部門,如集中光伏電站、集中安置點的扶貧車間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鋪等。

到戶類資產、支持貧困戶或其他經營主體生產發展、生產生活條件改善形成的資產等,全部確權到戶或其他經營主體。比如到戶類補貼和經營主體的獎補資金。

(四)扶貧資產登記

在確定扶貧項目資產權屬的基礎上,資產所有者要按照移交清單或其他證明資料,對本區域內已經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逐一登記造冊。歸屬于村集體所有的扶貧項目資產全部納入農村“三資”管理平臺,其他扶貧資產按相關規定進行登記管理。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登記造冊的同時納入財務會計賬簿核算。

扶貧項目資產登記按年度分級分類分項登記造冊。縣、鄉鎮、村三級要分別對本縣、本鄉鎮、本村的所有扶貧項目資產按照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到戶類資產的分類,對照明細清單分年度逐條逐項登記造冊。對于同一項目分年度實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扶貧項目資產分部門投入可進行合理合并(如產業園區的水、路等可能來自不同部門投資,可按資產管理主體適當合并),建立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統一的扶貧項目資產臺賬。

扶貧項目資產登記,要登記資產的名稱、類別、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凈值、所有權人、經營人、收益權人、收益分配及處置等相關內容,確保內容無遺漏、數據無差錯。扶貧項目資產實施動態管理,縣、鄉(鎮)、村三級信息及時更新,同步建立扶貧項目資產核銷登記臺賬,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五)扶貧資產管理

扶貧項目資產完成確權登記工作后,按照所有權與監管權相統一、受益權與管護權相結合,“誰所有、誰管理,誰受益、誰管理,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加強扶貧項目資產的后續運營管理和管護。各部門、鄉鎮、村要嚴格執行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

經營性資產,要保障持續有效發揮效益,對長期閑置的要進行盤活使用,對合同協議簽訂不規范的要完善規范,對虧損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經營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對未能按約履行分紅職責的,要及時督促跟進,必要時終止協議并追回扶貧資金,嚴防資產受損或資金流失。

經營性資產所有者直接經營扶貧項目資產的,在明確經營責任和經營目標的前提下,自行對資產進行運營管護,運營費用可從經營收入中列支;經營性資產采取托管、租賃、合作等方式經營的,由村級通過“一事一議”的形式確定實施主體,資產所有者必須與經營主體之間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收益、期限、運行費用、風險承擔、管護責任、帶貧等事項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公益性資產,要建立相應后續管護制度,明確管理主體,落實管護責任,維護其正常運行。屬主管部門管護的,由該主管部門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屬鄉鎮管護的,由鄉鎮明確責任人;屬村集體管護的,由村集體落實具體管理責任人,管護力量不足的可通過公益崗位等形式落實。

到戶類資產,依法維護其財產權利,由其自主管理和運營,確保所連接脫貧人口的權益和收益。相關部門要做好技術指導和相關后續服務。

縣領導小組組織各鄉鎮和相關縣直單位做好扶貧資產運行情況核查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的扶貧資產運行情況和經營性扶貧資產收益分配情況進行核查,鄉村振興局要將核查結果在扶貧項目資產核銷登記臺賬中及時更新,準確記錄,確保扶貧項目資產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六)扶貧資產收益分配

收益類扶貧項目資產,村級統籌項目所得收益要按照群眾參與、村提方案、鄉鎮審核、縣級備案的流程,由村集體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最后報縣級主管部門備案。鄉鎮統籌項目所得收益的分配要經鄉鎮黨委、政府會議研究決定,同意后,將收益分配方案在鄉鎮及受益人口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照方案進行分配。縣級統籌項目所得收益要報縣級政府常務會審議決定,審議通過后在縣級政府門戶網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照方案進行分配。

扶貧項目資產收益用于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重點用于幫扶老弱病殘、缺乏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用于設立村公益專崗(如環衛、保潔、保綠、治安、護林、護路等農村公益性崗位)、獎勵補助、脫貧不穩定戶和邊緣戶幫扶以及行政村公益性事業建設和擴大再生產等。

健全返貧監測幫扶機制,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可使用資產收益開展即時幫扶解困,防止返貧或新致貧。

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扶貧項目資產可依法合理流動,扶貧項目資產的轉讓、拍賣、置換、報損、報廢等處置,要根據權屬履行相應的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國有和集體扶貧項目資產,不得以扶貧項目資產為村集體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債務進行抵押擔保等。

(七)扶貧資產監督管理

對屬于村集體的扶貧項目資產由村兩委會同產權主體提出處置意見,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報經鄉鎮審核,資產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抄送扶貧資產管理部門;對屬于國有資產的扶貧項目資產的處置,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扶貧項目資產的處置結果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處置收入納入村集體(或單位)收入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對扶貧項目資產進行轉讓或采取租賃經營、股份經營、聯營等方式而發生權屬轉移的,須進行資產評估;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貧項目資產損毀的,監管主體須及時查清原因,明確責任,分類處置有關資產。損毀資產能夠修復、改造的,扶貧項目資產監管主體要督促指導產權所有人釆取相應措施,盡快恢復使用功能;確無法修復、改造利用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資產核銷;因人為因素造成扶貧項目資產損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扶貧資產管理清查確權登記時間安排

按照縣扶貧項目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全縣扶貧資產管理清查確權登記工作在2021年9月5日開始到10月10日結束,具體分為4個階段。

第一階段:9月5日—9月8日

宣傳動員,成立機構。各鄉鎮、涉及部門成立扶貧資產管理清查確權登記工作領導小組。鄉鎮領導小組組長由鄉鎮長擔任,分管副鄉鎮長具體承辦,成員由鄉鎮根據實際情況抽調站所人員組成,包括各村村委會主任,并成立專門辦公室。縣直相關部門領導小組由負責脫貧攻堅工作的副職擔任組長,相關股室負責人為組成人員。領導小組負責各鄉鎮、各部門扶貧資產管理調查確權登記組織協調指導等工作。組織召開動員會和培訓會,對全縣扶貧資產管理調查確權登記工作進行全面安排部署及業務培訓。

第二階段:9月9日—9月19日

1.核實登記。各鄉鎮、縣直相關部門根據2013—2015年底實施的扶貧項目資產能登記盡量登記,2016—2020年底攻堅期實施的扶貧項目資產全面清查登記。按照資金使用最終形成的具體項目資產組織開展清查摸底,分年度形成扶貧資產清單,確保“資產清、項目清、資金清”。

2.甄別數據,建立完善扶貧資產清單。如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兩線數據完全一致,即可采信;如有差異,即對差異點再開展排查,最終實現“兩線合一”后,分別建立完善鄉鎮、村扶貧資產清單,真正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三階段:9月20日—9月30日

1、確定資產價值。按照“誰組織實施,誰負責組織確定資產價值”的原則,對公益性資產,由實施單位結合項目建設中開展的項目審計,依據審計報告確定資產價值;對經營性資產,在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指導下,由集體、企業、個人等相關單位綜合評估確認價值,可聘請第三方機構。

2、明確產權歸屬。法律法規、國家及省市縣級相關部門對扶貧資產產權歸屬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資產權屬。原則上,各級組織實施的到村項目形成的經營性扶貧資產,產權歸屬村集體(以幫扶資金投入或入股的,在征求幫扶單位意見基礎上,形成的資產或股份歸屬于村集體),跨村實施的項目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村集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村集體行使所有權;公益性扶貧資產按照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和省市縣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要求進行確權。對于產權無法清晰界定的,由涉及各村協商,協商結果統一報鄉鎮匯總,再由鄉鎮上報縣主管部門確定其權屬;對扶貧資產有異議的,可通過協商、仲裁或法律程序解決。到戶類扶貧資產原則上歸屬于個人。

3、開展確權移交。縣級部門實施的項目,產權屬于國有資產的,由縣政府授權縣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確權;產權移交村的,由縣主管部門進行專項確權,相關部門根據資產建設和產權情況提供佐證材料。鄉鎮、村實施的項目,由鄉鎮級召開會議研究通過后,鄉鎮政府進行確權。確權后將產權歸屬在政務網進行公示,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階段:10月1日—10月10日

1、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對已形成的扶貧資產,在確定權屬基礎上,扶貧資產所有權者對所屬扶貧資產分年度、分類別、分項目進行登記造冊,分別建立扶貧資產臺賬。要按有關會計制度完善財務賬目,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完整反映扶貧資產的增減變化和使用情況。到戶類扶貧資產可不登記造冊。

2、層層公示,接受監督。各部門、鄉鎮、村扶貧資產臺賬分別在政務網、村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

五、保障措施

一是高度重視,夯實責任。本次扶貧資產管理確權登記工作事關脫貧成果鞏固和鄉村振興工作大局,各級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抓好落實。要充分認識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把扶貧資產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務實管用、操作性強的工作方案,逐項落實扶貧資產規范管理任務,切實解決重建輕管問題,確保扶貧資產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長期穩定發揮效益。

二要強化協作,統籌安排。扶貧資產管理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各級各部門要通力協作,加強配合。

縣級部門:扶貧資金資產管理工作由縣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縣鄉村振興局統籌協調指導扶貧資產管理工作,會同縣財政局、農業農村局、現代農業發展中心、水利局、教育局、衛健局、醫保局等有關部門梳理、界定各類扶貧資產;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開展扶貧資產清產核資、登記確權等工作;縣財政局負責梳理十八大以來扶貧資金安排情況,指導健全資產收益扶貧工作機制,負責扶貧資產登記入賬、扶貧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等工作;縣審計局負責扶貧資產審計監督工作;縣發改、交通、水利、教育、衛健、人社、民政、自然資源、文旅等部門負責本系統或本領域扶貧項目的指導、實施、驗收、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導鄉村開展扶貧資產核算、登記、運營、管護等相關工作。 

各鄉鎮:各鄉鎮黨委、政府是本區域內扶貧資金投入形成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統計摸底、登記入賬、后續管理、效益發揮、收益分配、防止資產流失等方面的工作。 

行政村:各村“兩委”負責本村扶貧資產的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逐一登記造冊入賬。非經營性固定資產,要定期保養維護,確保正常運行;經營性固定資產,要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與經營主體簽訂協議,建立管護制度,明確日常管護責任。村集體自身經營的,同樣建立管護制度,明確村集體日常管護責任。 

部門、鄉鎮扶貧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緊緊圍繞扶貧資產管理清查確權登記工作要求,統籌協調,強化協作,準確把握工作標準,做到數據精準、情況真實,對各村做好方案解讀、培訓指導等工作。各村支部書記要做好安排部署、組織推進、責任落實和督促指導,統籌推進扶貧資產管理工作;各業務辦公室要加強聯系溝通,共享信息資源。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到村扶貧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實行村集體財務委托鄉鎮管理。

三要強化監管,提升實效。各部門、鄉鎮、村要加強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的風險防控,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防止出現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處置扶貧資產等違法違紀行為。對經營性扶貧資產管理不善導致資產流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不按規定進行扶貧資產移交、評估和審核備案的,非法改變扶貧資產所有權的,不按規定管理運營扶貧資產的,不按規定分配扶貧資產收益的,因管理不當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貧資產流失損失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要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