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衛生服務實施方案
時間:2022-07-01 08: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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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建立較為完善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公共衛生服務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能力顯著增強,影響城鄉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險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鄉居民健康水平顯著提高,城鄉人群間公共衛生服務的差距明顯縮小,城鄉居民能夠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實施范圍
全鎮18個自然村、2個社區的所有城鄉居民。
三、領導小組
成立鎮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領導小組,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中心衛生院院長,分管公衛人員為副組長,中心衛生院醫務人員、鄉村醫生、村干部為成員。
四、主要任務
2013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主要任務是嚴格按照衛生部和省相關管理規范要求,認真組織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11項免費服務項目,全面落實項目內容。鄉、村服務人口由所在地鎮衛生院和村衛生站提供服務。
(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以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為重點,在自愿的基礎上,為轄區常住人口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檔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問題及衛生服務記錄等;健康檔案要及時更新,并逐步實行計算機管理。為確保健康檔案的質量,此項工作在中心衛生院開展。村醫生負責宣傳、動員、組織。健康檔案的建立應做到標準化,檔案中的所有內容必須如實填寫,盡量不留空缺。
(二)健康教育。針對健康素養基本知識和技能、優生優育及轄區重點健康問題等內容,向城鄉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傳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詢服務。
1.宣傳資料。全年印刷、發放宣傳資料不少于12種。
2.宣傳專欄:中心衛生院健康教育宣傳專欄不少于2個,村衛生站不少于1個,每個專欄面積不少于2平方米,每個專欄至少每兩月更換一次。
3.播放影像資料。全年播放影像資料不少于6種。
4.健康教育咨詢。全年開展9次健康教育公眾咨詢活動。
5.健康教育講座。中心衛生院全年舉辦12次,村衛生站舉辦6次健康知識講座。
①宣傳普及《中國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試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公民健康素養促進行動。
②對青少年、婦女、老年人、殘疾人、0~36個月兒童家長等重點人群進行健康教育。
③開展合理膳食、控制體重、適當運動、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鹽、戒煙、限酒、控制藥物依賴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預危險因素的健康教育。
④開展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宮頸癌、結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等重點疾病健康教育。
⑤開展食品衛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飲水衛生、戒毒、計劃生育等公共衛生問題健康教育。
(三)預防接種。為適齡兒童接種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腦疫苗、乙腦疫苗、麻腮風疫苗等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在重點地區,對重點人群進行針對性接種,包括腎綜合征出血熱疫苗、炭疽疫苗、鉤體疫苗;發現、報告預防接種中的疑似異常反應,并協助調查處理。
1.兒童預防接種證管理。及時為轄區內所有居住滿3個月的0~6歲兒童建立預防接種證和預防接種卡等兒童預防接種檔案。
2.根據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免疫程序,對適齡兒童進行常規接種。在重點地區,對重點人群進行針對性接種,包括腎綜合征出血熱疫苗、炭疽疫苗和鉤體疫苗。根據傳染病控制需要,開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強化免疫、查漏補種和應急接種工作。
3.利用電話、書面通知等多種方式進行預約,通知兒童監護人,告知接種疫苗的種類、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
4.接種前的工作。接種工作人員在對兒童接種前應查驗兒童預防接種證(卡、薄)或電子檔案,核對受種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接種記錄,確定本次受種對象接種疫苗的品種。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接種禁忌等,告知受種者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以及注意事項,可采用書面或(和)口頭告知的形式,并如實記錄告知和詢問的情況。
5.接種時的工作。接種工作人員在接種操作時再次查驗核對受種者姓名、預防接種證、接種憑證和本次接種的疫苗品種,核對無誤后嚴格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規定的接種月(年)齡、接種部位、接種途徑、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種。
6.接種后的工作。告知兒童監護人,受種者在接種后應留在留觀室觀察30分鐘。接種后及時在預防接種證、卡(簿)上記錄,有條件的地區錄入計算機并進行網絡報告。與兒童監護人預約下次接種疫苗的種類、時間和地點。
7.處理、報告和登記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如發現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接種人員應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的要求進行報告和處理。同時應及時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疾控中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填寫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卡。
(四)傳染病防治。及時發現、登記并報告轄區內發現的傳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參與現場疫點處理;開展結核病、艾滋病等傳染病防治知識宣傳和咨詢服務;配合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對非住院結核病人、艾滋病病人進行治療管理。
1.發現、登記。建立并規范填寫門診日志、入/出院登記、x線室和檢驗檢測結果登記、發熱門診登記、腸道門診登記。首診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時,應嚴格按照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報告卡》。
2.傳染病報告:
①報告程序與方式。門診、住院醫生、鄉村醫生以及轄區內的其他醫生(簡稱“法定報告人”,下同)發現傳染病時應認真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及時向中心衛生院防保科報告,中心衛生院防保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收集到的傳染病進行網絡報告。根據疫情,當懷疑有傳染病暴發流行的可能時,法定報告人應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利用電話及時向中心衛生院專業防疫醫生報告,專業防疫醫生應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疾控中心報告。
②報告時限。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于2小時內將傳染病通過電話和網絡直報系統報告;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后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4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
③做好傳染病報告的訂正工作,漏報的傳染病,應及時補報。
3.傳染病處理:
①病人處置。對傳染病患者,原則上要求就地隔離治療,不具備隔離條件和相應救治能力的單位,應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一并轉移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②消毒處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③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和隨訪。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重點管理的傳染病居家病人的隨訪工作。
④密切接觸者管理。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查找密切接觸者,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4.協助上級專業防治機構做好結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傳、指導服務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療管理工作。
(五)兒童保健。為0-36個月嬰幼兒建立兒童保健手冊,開展新生兒訪視及兒童保健系統管理。新生兒訪視至少2次,兒童保健1歲以內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進行體格檢查和生長發育監測及評價,開展心理行為發育、母乳喂養、輔食添加、意外傷害預防、常見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導。
1.新生兒家庭訪視。新生兒出院后1周內,醫務人員到新生兒家中進行,同時進行產后訪視。了解出生時情況、預防接種情況,在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地區了解新生兒疾病篩查情況等。觀察居家環境,重點詢問和觀察喂養、睡眠、大小便、黃疸、臍部情況等。為新生兒測量體溫、記錄其出生時體重、身長,進行體格檢查,同時建立《嬰幼兒保健手冊》。根據新生兒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家長進行母乳喂養、護理和常見疾病預防指導。了解預防接種情況,發現未按規定程序接種時,應提醒家長盡快補種。如發現新生兒未接受新生兒疾病篩查,應告知家長到具備篩查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補篩。
2.新生兒滿月健康管理。新生兒滿28天后,結合接種乙肝疫苗第二針,在鄉鎮衛生院進行隨訪。重點詢問和觀察新生兒的喂養、睡眠、大小便、黃疸等情況,對其進行體重、身長測量和發育評估。
3.嬰幼兒健康管理。滿月后的隨訪服務均在鄉鎮衛生院進行,偏遠地區可在村衛生站(室)進行,時間分別在3、6、8、12、18、24、30、36月齡時,共8次。有條件的地區,建議結合兒童預防接種時間增加隨訪次數,特別是2、4、5、15月齡時。隨訪服務內容包括詢問上次隨訪到本次之間的兒童喂養、患病等情況,為兒童進行體格檢查、生長發育和心理行為發育評估,進行心理行為發育、母乳喂養、輔食添加、傷害預防、常見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導。在兒童6~8、18、30月齡時分別進行1次血常規檢測,對發現有輕度貧血兒童的家長進行健康指導。
4.根據低出生體重、早產、雙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兒實際情況增加訪視次數,根據嬰幼兒的生長發育狀況和健康狀況增加隨訪次數。對低體重、消瘦、發育遲緩、中、重度貧血等發育異常兒童分析原因,及時轉診。
5.每次預防接種前,均要對兒童進行預防接種禁忌癥的評估。同時為滿足生長發育監測的需要,除上述規定的訪視和隨訪時間外,在兒童每次接受免疫規劃范圍內的預防接種時,應對其進行體重、身長測量,并將結果記錄在生長發育監測圖上。
(六)孕產婦保健。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開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務和2次產后訪視。進行一般體格檢查及孕期營養、心理等健康指導,了解產后恢復情況并對產后常見問題進行指導。
1.孕12周前由孕婦居住地的鄉鎮衛生院為其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進行1次孕早期隨訪。
2.孕婦健康狀況評估:詢問既往史、家族史等,觀察體態、精神等,并進行一般體檢、婦科檢查和血常規檢查,有條件的地區建議進行血型、尿常規、肝功能、陰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學試驗、hiv抗體檢測等實驗室檢查。
3.開展孕早期個人衛生、心理和營養保健指導,特別要強調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對胚胎的不良影響,同時進行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的宣傳告知。
4.根據檢查結果填寫第一次產前隨訪服務記錄表,對具有妊娠危險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癥及嚴重并發癥的孕婦,及時轉診到上級醫療保健機構,并在2周內隨訪轉診結果。
5.孕16~20周、21~24周各進行1次產前隨訪,對孕婦的健康狀況和胎兒的生長發育情況進行評估和指導。
6.孕婦健康狀況評估。通過詢問、觀察、一般體格檢查、產科檢查、實驗室檢查對孕婦健康和胎兒的生長發育狀況進行評估,識別需要做產前診斷和需要轉診的重點孕婦。
7.對未發現異常的孕婦,除了進行孕期的個人衛生、心理、運動和營養指導外,還應進行預防出生缺陷的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的宣傳告知。
8.開展自我監護方法指導、分娩準備教育和母乳喂養指導,并落實孕24周后到有助產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繼續進行產前檢查和住院分娩。
9.對發現有異常的孕婦,要及時轉至上級醫療保健機構。出現危急征象的孕婦,要立即轉上級醫療保健機構急診。
10.孕25~36周、37~40周各進行1次產前隨訪,重點孕婦應在有助產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并酌情增加次數。
11.詢問前次產前檢查之后有無特殊情況出現,特別要關注孕期并發癥和合并癥的表現特征。
12.測量體重及血壓,檢查有無水腫及其他異常,建議復查血常規和尿常規。
13.復查胎位,聽胎心率,測宮底高度、腹圍,并注意胎兒大小與孕周是否相符。
14.對孕婦進行孕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監測。
15.產后訪視。中心衛生院、村衛生站在得到分娩醫院轉來產婦分娩的信息后,應于3~7天內到產婦家中進行產后訪視,進行產褥期健康管理,加強母乳喂養和新生兒護理指導,同時進行新生兒訪視。孕產婦和新生兒隨訪工作由鄉村醫生開展。
16.通過觀察、詢問和檢查,了解產婦一般情況、乳房、子宮、出血和惡露、會陰或腹部傷口恢復等情況。
17.對康復正常或出現母乳喂養、產后便秘、痔瘡、會陰傷口等問題的產婦要進行產褥期保健指導和相關問題處理。
18.發現有產后感染、產后出血、子宮復舊不佳、妊娠合并癥未恢復以及產后抑郁等問題的產婦,應及時轉上級醫療保健機構治療。
19.通過觀察、詢問和檢查了解新生兒的基本情況。
20.產后42天健康檢查。
21.為正常產婦做產后健康檢查,異常產婦到原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檢查。
22.通過詢問、觀察、一般體檢和婦科檢查,必要時進行輔助檢查對產婦康復情況進行評估。
23.對已康復者進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純母乳喂養6個月等方面的指導。
(七)老年人保健。對轄區65歲及以上老年人進行登記管理,進行健康危險因素調查和一般體格檢查,提供疾病預防、自我保健及傷害預防、自救等健康指導。
1.每年進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體檢、健康咨詢指導和干預等。在健康體檢方面,今年主要開展的健康體檢對象是2011年建立的電子健康檔案中尚未接受體檢的城鄉居民,爭取用2—3年的時間體檢完已建檔對象。
2.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包括體育鍛煉、飲食、吸煙、飲酒、慢性疾病常見癥狀和既往所患疾病、治療及目前用藥等情況。
3.體格檢查。包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體重、腰圍、臀圍、皮膚、淋巴結、心臟、肺部、腹部等檢查以及視力、聽力和活動能力的一般檢查。
4.輔助檢查。每年檢查1次空腹血糖。有條件的地區建議增加血常規、尿常規、血脂、b超、肝腎功能、心電圖檢查等以及認知功能和情感狀態的初篩檢查。
5.告知居民健康體檢結果并進行相應干預。
①對發現已確診的原發性高血壓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納入相應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②對存在危險因素且未納入其他疾病健康管理的居民建議定期復查。
③告知居民進行下一次健康檢查的時間。
6.對所有老年居民進行慢性病危險因素和疫苗接種、骨質疏松預防及防跌倒措施、意外傷害和自救等健康指導。
(八)慢性病管理。對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進行指導。對35歲以上人群實行門診首診測血壓。對確診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進行登記管理,定期進行隨訪,每次隨訪要詢問病情、進行體格檢查及用藥、飲食、運動、心理等健康指導。
●高血壓篩查
1.對轄區內35歲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在其第一次到中心衛生院、村衛生站(室)就診時為其測量血壓。
2.對第一次發現收縮壓≥140mmhg和(或)舒張壓≥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壓升高的因素后預約其復查,非同日3次血壓高于正常,可初步診斷為高血壓。如有必要,建議轉診到上級醫院確診,2周內隨訪轉診結果,對已確診的原發性高血壓患者納入高血壓患者健康管理。對可疑繼發性高血壓患者,及時轉診。
3.建議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測量1次血壓,并接受醫務人員的生活方式指導。
4.對原發性高血壓患者,中心衛生院、村衛生站(室)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對面的隨訪,此項工作主要由鄉村醫生開展
5.測量血壓并評估是否存在危急癥狀,如出現收縮壓≥180mmhg和(或)舒張壓≥110mmhg;意識改變、劇烈頭痛或頭暈、惡心嘔吐、視力模糊、眼痛、心悸胸悶、喘憋不能平臥及處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同時血壓高于正常等危險情況之一,或存在不能處理的其他疾病時,須在處理后緊急轉診。對于緊急轉診者,鎮中心衛生院、村衛生站(室)應在2周內主動隨訪轉診情況。
6.若不需緊急轉診,詢問上次隨訪到此次隨訪期間的癥狀。
7.測量體重、心率,計算體質指數(bmi)。
8.詢問患者癥狀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煙、飲酒、運動、攝鹽情況等。
9.了解患者服藥情況。
10.根據患者血壓控制情況和癥狀體征,對患者進行評估和分類干預。
①對血壓控制滿意、無藥物不良反應、無新發并發癥或原有并發癥無加重的患者,預約進行下一次隨訪時間。
②對第一次出現血壓控制不滿意,即收縮壓≥140和(或)舒張壓≥90mmhg,或藥物不良反應的患者,結合其服藥依從性,必要時增加現用藥物劑量、更換或增加不同類的降壓藥物,2周時隨訪。
③對連續兩次出現血壓控制不滿意或藥物不良反應難以控制以及出現新的并發癥或原有并發癥加重的患者,建議其轉診到上級醫院,2周內主動隨訪轉診情況。
11.對所有的患者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與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進目標并在下一次隨訪時評估進展。告訴患者出現哪些異常時應立即就診。
12.高血壓患者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較全面健康檢查,可與隨訪相結合。內容包括血壓、體重、空腹血糖,一般體格檢查和視力、聽力、活動能力的一般檢查。有條件的地區建議增加血鉀濃度、血鈉濃度、血常規、尿常規(或尿微量白蛋白)、大便潛血、血脂、眼底、心電圖、b超等檢查,老年患者建議進行認知功能和情感狀態初篩檢查。
●2型糖尿病篩查
對工作中發現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建議其每年至少測量1次空腹血糖和1次餐后2小時血糖,并接受醫務人員的生活方式指導。
1.對確診的2型糖尿病患者,中心衛生院、村衛生站要提供每年至少4次的面對面隨訪,此項工作由鄉村醫生開展。
2.測量空腹血糖和血壓,并評估是否存在危急癥狀,如出現血糖>16.7mmol/l或血糖<3.9mmol/l;收縮壓≥180mmhg和/或舒張壓≥110mmhg;有意識改變、呼氣有爛蘋果樣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減退、惡心、嘔吐、多飲、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膚潮紅;持續性心動過速(心率超過100次/分鐘);體溫超過39度或有其他的突發異常情況,如視力突然驟降、妊娠期及哺乳期同時血糖高于正常等危險情況之一,或存在不能處理的其他疾病時,須在處理后緊急轉診。對于緊急轉診者,中心衛生院、村衛生站應在2周內主動隨訪轉診情況。
3.若不需緊急轉診,應詢問上次隨訪到此次隨訪期間的癥狀。
4.測量體重,計算體質指數(bmi),檢查足背動脈搏動。
5.詢問患者疾病史、生活方式,包括心腦血管疾病、吸煙、飲酒、運動、主食攝入情況等。
6.了解患者服藥情況。
7.根據患者血糖控制情況和癥狀體征,對患者進行分類干預。
①對血糖控制滿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無藥物不良反應、無新發并發癥或原有并發癥無加重的患者,預約進行下一次隨訪。
②對第一次出現空腹血糖控制不滿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或藥物不良反應的患者,結合其服藥依從性,必要時增加現有藥物劑量、更換或增加不同類的降糖藥物,2周時隨訪。
③對連續兩次出現空腹血糖控制不滿意或藥物不良反應難以控制以及出現新的并發癥或原有并發癥加重的患者,建議其轉診到上級醫院,2周內主動隨訪轉診情況。
8.對所有的患者進行針對性的健康教育,與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進目標并在下一次隨訪時評估進展。告訴患者出現哪些異常時應立即就診。
9.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至少應進行1次較全面的健康檢查,可與隨訪相結合。內容包括血壓、體重、空腹血糖,一般體格檢查和視力、聽力、活動能力、足背動脈搏動檢查,有條件的地區建議增加糖化血紅蛋白、尿常規(或尿微量白蛋白)、血脂、眼底、心電圖、胸部x線片、b超等檢查,老年患者建議進行認知功能和情感狀態初篩檢查。具體內容參照《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規范》健康體檢表。
(九)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對轄區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進行登記管理,在專業機構指導下對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進行治療隨訪和康復指導。
1.建立健康檔案。在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納入管理的時候,除需要由家屬提供來自原承擔治療任務的專業醫療機構的疾病診療相關信息外,還應為患者進行一次全面評估,為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還包括患者監護人姓名、監護人電話、初次發病時間、既往主要癥狀、既往治療情況、最近診斷情況、最近一次治療效果、患病對家庭社會的影響、關鎖情況等。
2.隨訪。對于納入健康管理的患者,每年至少隨訪4次。隨訪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精神衛生、用藥和家庭護理等方面的信息,督導患者服藥,防止復發,及時發現疾病復發或加重的征兆,給予相應處置或轉診,并進行緊急處理。具體內容如下:
①危重情況緊急處理:詢問和檢查有無出現暴力、自殺自傷等危險行為,以及急性藥物不良反應和嚴重軀體疾病。若有,對癥處理后立即轉診,2周內隨訪轉診情況。
②分類干預:若無上述危重情況,則進一步對患者原有的病情進行評估。檢查患者的精神狀況,包括感覺、知覺、思維、情感和意志行為、自知力等;詢問患者的軀體疾病、社會功能情況、服藥情況及各項實驗室檢查結果等;并根據患者的精神癥狀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復,工作、社會功能是否恢復,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藥物不良反應或軀體疾病情況,對患者進行以下分類干預:
a.對病情穩定(精神癥狀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復,社會功能處于一般或良好,無嚴重藥物不良反應,軀體疾病穩定)的患者:若無其他異常,繼續執行上級醫院制定的治療方案,3個月時隨訪。
b.對病情基本穩定(精神癥狀、自知力、社會功能狀況至少有一方面較差,處于“病情不穩定”和“病情穩定”之間)的患者:若無其他異常,醫生可在現用藥物基礎上在規定劑量范圍內調整劑量,必要時與患者原主管醫生取得聯系。調整過一次劑量后,可連續觀察4~6周,若患者癥狀穩定或雖然明顯但比上次已有好轉,可維持目前治療方案,3個月時隨訪;若仍無效果,轉診到上級醫院,2周內隨訪轉診結果。若同時伴有軀體癥狀惡化或藥物不良反應,要查找原因對癥治療,2周時隨訪,觀察治療效果。若有必要,轉診到上級醫院,2周內隨訪轉診情況。
c.對病情不穩定(精神癥狀明顯,自知力缺乏,社會功能較差,有影響社會或家庭的行為,有嚴重藥物不良反應或軀體疾病)的患者:建議轉診上級醫院,2周內隨訪轉診情況。
③每次隨訪應根據患者病情的控制情況,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訓練等方面的康復指導,對家屬提供心理支持和幫助。
④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健康檢查,可與隨訪相結合。內容包括血壓、體重、空腹血糖,一般體格檢查和視力、聽力、活動能力的一般檢查。
(十)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服務。
1.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管理。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其他專業機構指導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站協助開展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排查、收集和提供風險信息,參與風險評估和應急預案制(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現、登記。規范填寫門診日志、入/出院登記本、x線檢查和實驗室檢測結果登記本。首診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傳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報告卡》;如發現或懷疑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要求填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
3.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
①報告程序與方式。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機構,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傳染病和/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網絡直報;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按相關要求通過電話、傳真等方式進行報告,同時向轄區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送《傳染病報告卡》和/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
②報告時限。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發現其他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發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時,應按有關要求于2小時內報告。發現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應于24小時內報告。
③訂正報告和補報。發現報告錯誤,或報告病例轉歸或診斷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對《傳染病報告卡》和/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等進行訂正;對漏報的傳染病病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及時進行補報。
④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a.病人醫療救治和管理。按照有關規范要求,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者進行急救,及時轉診,書寫醫學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b.傳染病密切接觸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員的管理。協助開展傳染病接觸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員的追蹤、查找,對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醫療和預防服務。
c.流行病學調查。協助對本轄區病人、疑似病人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觸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員的相關信息。
d.疫點疫區處理。做好醫療機構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的處理工作。協助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開展殺蟲、滅鼠等工作。
e.應急接種和預防性服藥。協助開展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應急藥品和防護用品分發等工作,并提供指導。
f.宣傳教育。根據轄區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開展相關知識技能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5.協助專業防治機構做好結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傳、指導服務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療管理工作,相關技術要求參照有關規定。
(十一)衛生監督協管工作
1.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發現或懷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線索和事件,及時報告衛生監督機構并協助調查。
2.職業衛生咨詢指導。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現從事接觸或可能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服務對象,并對其開展針對性的職業病防治咨詢、指導,對發現的可疑職業病患者向職業病診斷機構報告。
3.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學校供水進行巡查,協助開展飲用水水質抽檢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供水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4.學校衛生服務。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定期對學校傳染病防控開展巡訪,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報告;指導學校設立衛生宣傳欄,協助開展學生健康教育。
5.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報告。定期對轄區內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開展巡訪,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向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五、檢查與督促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實施期間,中心衛生院將對村衛生站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中心衛生院年初制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村級考核細則,此項工作結束后對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兌現勞務報酬。
六、資金安排
依據屏衛辦(2011)5號文件,擬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安排。
(一)設備實施、資料費以及主要消耗性器材按實計算。
(二)11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經費分配情況:
1.健康體檢:包括一般檢查及輔助檢查(含b超、心電圖、化驗、x光等),130元/人。
2.健康教育:村衛生站每辦一期宣傳專欄8元,每開展一次健康知識講座15元;中心衛生院宣傳專欄,按工藝美術社實際收費計算,每開展一次健康教育咨詢活動100元,每開展一期健康知識講座80元。
3.預防接種:每針次4元,中心衛生院對預防接種點相關資料驗收合格后方可發放。
4.傳染病防治:按要求建立和填寫、完善門診日志、傳染病登記、發熱門診登記、腸道門診登記、傳染病報告卡等資料,資料齊全,數據一致,無漏報、遲報現象。經考核村衛生站150—200元/年.站;中心衛生院150—200元/年.人。管理一例結核病、艾滋病10元/人。
5.兒童保健:開展0—6歲兒童保健,包括兒童健康檢查(含化驗),隨訪、指導,每人次25元。
6.孕產婦保健,開展孕期服務或產后訪視:30元/人次。必須有規范和完整的隨訪記錄。
7.老年健康管理:15元/人次。
8.慢性病管理:20元/人次。必須有規范和完整的隨訪記錄。
9.重性精神病管理:30元/人次。
10.完成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服務工作,工作經費5000元。
11.完成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包括食品衛生檢查、學校衛生指導、醫療市場檢查等,工作經費5000元。
(三)醫務人員勞務報酬。院長、分管公衛領導、公衛人員或脫產從事公共衛生工作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中列支。為調動廣大職工參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積極性,對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醫務人員給予一定的勞務補助。
(四)村醫生參與公共衛生服務的勞務報酬。村醫生勞務報酬根據當年上級實際到位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扣除支出后,按照上級規定下沉比例,結合本村人口數和年終考核結果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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