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級權力下放交接工作方案

時間:2022-09-15 08:35:33

導語:區級權力下放交接工作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區級權力下放交接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于實施綜合改革工程的意見》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增強園區、街鎮發展動力,探索開發園區封閉運行模式,調動園區、街鎮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園區、街鎮快速健康發展?,F就推進我區行政權力事權下放,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1月31日前完成全部交接工作,所有放權和承接工作明確到位;2月28日正式實施下放權力事項轉移行使;4月30日前完善園區、街鎮行政權力事項運行。

二、工作步驟

(一)交接工作階段(時間節點:1月31日前)

1、部門放權工作。一是放權部門以本部門正式文件形式,向園區、街鎮分別下達放權事項實施辦法的通知。實施辦法內容:本部門下放權力事項的詳細內容、具體操作辦法和工作要求;明確園區、街鎮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事項邊界;園區、街鎮權力事項行使和監督責任;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二是以委托方式下放的,放權部門還應當參照區綜改辦會同區政府法制辦下發的模本,結合本部門實際,依法編制并與承接單位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簽訂時間統一為2月28日。三是做好權力下放后的對外公布準備工作。四是為確保放權部門的實施辦法和委托書與《區區級行政權力事項下放目錄》相一致,各部門的實施辦法、委托書下達前,報區政府法制辦前置審查,抄送區綜改辦、編辦、政務中心。(完成時間:1月31日前)

2、園區、街鎮承接工作。一是區級行政權力下放的承接主體應當是園區、街鎮。二是園區、街鎮按照“對口管理、職能相近、方便群眾、降低成本”的原則,結合部門實施辦法,編制承接方案,報區綜改辦,抄送區政府法制辦、編辦、政務中心。承接方案內容:承接事項、承接主體(包括許可審批部門、執法單位)、承接準備工作落實情況(包括辦公場所、機構、隊伍人員、電子平臺對接等)及時間。三是承接中因無對口承接部門或者相應執法隊伍,需要將下放權力事項再次轉移行使或者跨部門綜合執法,或者需要進行機構編制調整、增撥行政執法經費的,或者部分行政權力事項暫時無法網上運行的,分別專項報區政府法制辦、編辦、政務中心。四是做好權力轉移行使后的對外公布準備工作。(完成時間:1月31日前)

3、實施業務培訓和法律培訓。放權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承接單位實施許可、審批、執法專業培訓,重點是管理和執法的標準規范、法律適用、執法程序、執法文書、執法方式等;區政府法制辦組織園區、街鎮法制機構(或者法制員)和執法人員實施相關法律法規培訓,重點是基本法律知識、行政執法規范等;區政務中心組織實施權力陽光運行培訓,重點是電子平臺實務性操作等。培訓情況納入年度全區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考核內容。(完成時間:1月31日前)

4、建立健全行政權力事項管理制度。區法制辦將下放的權力事項,按照特別編碼規則納入本級政府權力事項庫實施統一管理。放權部門和區政府法制辦應當指導承接單位建立完善行政權力陽光運行制度,建立審批和執法的標準、規范、流程、執法文書和區監察局做好內部監督制度。(完成時間:1月31日前)

(二)正式運行階段(時間節點:2月28日)

5、放權部門與承接單位依法簽訂的《委托書》,報區法制辦備案。(完成時間:1月31日前)

6、權力事項正式運行。承權單位正式實施權力事項行使,轉移行使的所有權力事項正式運行。(完成時間:1月31日)

7、對外公布。園區、街鎮將權力事項分別在各自網站公布。以電子和紙質兩種方式運行的,園區、街鎮還應當公布運行方式。(完成時間:1月31日)

8、委托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要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其他方式下放的,以區政府文件形式予以明確放權、承權單位的權限邊界、權力責任關系。權力下放后,以委托方式下放的,放權部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承權單位承擔行政責任;以代辦代行、轉內部流程方式下放的,放權部門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以其他方式下放的,承權部門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放權部門應加強對承權單位的指導和監督。

(三)完善階段(時間節點:3月1日至4月30日)

9、區政務中心負責組織園區、街鎮電子平臺對接和聯網運行,完成業務流程、表單定制等,實現所有行政權力事項網上運行,區監察局對辦理情況實施監控。(完成時間:4月底)

10、對行政權力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區法制辦按照法定程序,參照下放程序,依據下列情形,對權力事項實行動態管理。上位法、上位文對區鎮兩級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的事權有調整的,進行相應調整并公布;根據下放權力運行情況,放權后運轉不暢需要進一步配套下放相關事權的,或者放權后不利于統籌管理、高效執行的,由放權部門經區政府法制辦審查報區委區政府批準后,予以清理、調整并公布。

11、推進配套改革。區編辦依據權力下放目錄,按照“總量控制、增減平衡、人隨事轉”的原則,推進機構編制調整工作。(完成時間:4月底)

12、建立并執行權力下放工作信息匯總制度。放權部門和承接單位應當及時向區綜改辦、區政府法制辦報送權力下放工作進度,以便順利推進權力事項下放工作。

三、下放方式

對《區區級行政權力事項下放目錄》確定下放的區級行政權力事項,依法采取歸還、委托、授權、轉內部流程、代辦代行五種方式下放。

13、歸還。適用上位法(文)規定街鎮(園區)可以直接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

14、委托。適用屬于區縣職能部門(除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行政權力事項。

15、授權。除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外,區縣行使的其他行政權力事項,可直接授權街鎮(園區)行使。

16、轉內部流程。適用區縣職能部門在街鎮(園區)設有派出機構的行政權力事項。

17、代辦代行。部分行政許可和審批事項可由街鎮(園區)代辦受理、初審流程。放權部門可將專用章交由街鎮(園區)代行部門權力,部門出具執法文書、加蓋印章。

對于行政處罰事項代行,由承權單位代行調查取證等部分流程,行政處罰決定仍由放權部門做出。

四、保障措施

18、組織領導。權力下放工作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由區綜改辦統籌協調,由放權部門、法制辦、園區、街鎮組織實施。放權部門和承接單位是這次區權下放工作的責任主體,各級主要領導要負總責,分管領導和責任科室負責具體實施。各單位要將明確的領導小組人員名單上報區綜改辦。

19、放權到位。權力事項下放后,放權部門不得繼續行使或者以備案等名義變相行使,繼續行使無效(按規定或者約定,因實施單位不作為而轉為區級部門直接執法管轄的除外);下放的權力事項,放權部門不得自行調整或者收回;因上位法(文)變化確需調整或者收回的,報區政府法制辦審查批準,其中重要事權調整經區政府法制辦審查后報區委、區政府批準;轉內部流程下放給派出(分支)機構的,應當建立完善區級部門、園區、街鎮雙重管理機制和評議考核制度。

20、監督檢查。6月底區委區政府組織權力下放專項督查工作,區綜改辦、放權部門、區法制辦、編辦、監察局結合各自職能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督促整改。

21、工作責任。放權由區綜改辦負責總體協調指導督查;區政府法制辦負責下放權力事項認定和管理、承接主體資格認定、執法證件辦理、權力事項依據調整、權力運行流程審查、行政執法管理、依法行政培訓考核等;區政務中心負責下放權力事項網上運行的指導督查;區監察局負責下放權力事項推進落實的督查。請各單位按此分工聯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