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官教育培訓改革與發展

時間:2022-07-11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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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教育培訓改革與發展

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訓,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之一,是提高法官素質、確保審判質量、實現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徑和手段,大力加強法官教育培訓工作是推進依法治國的需要。但我國法官教育培訓受體制、內容、方法等影響和制約,存在諸多問題,與法官職業化、精英化建設有相當的距離,迫切需要進行改革完善。本文總結回顧了我國的法官教育培訓工作。并進行理性思考,追尋問題的根源。在借鑒國外法官教育培訓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提出構建科學完善法官教育培訓保障機制的見解。

法官職業是作為專門職業的一種,與一般的職業不同,具有專門的素質要求和技術性,并要遵行專門的職業倫理。而這種專門司法能力的養成離不開專門的職業教育和培訓。法官培訓作為改進法院工作的工具,就是向法官提供必要的基礎技能和專業知識,以利于法官應用這些知識與技能處理復雜的各類案件,實現法官辦案的科學、公正、合理。因此,完善法官培訓制度,直接關系到提高我國的司法能力水平。

一、法官教育培訓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1、法官素質偏低是法官必須教育培訓的根本原因。我國1995年才頒布法官法,正是因為《法官法》的“難產”導致了我國法官整體素質不高、形象大眾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法官制度長期以來套用行政管理模式,使得法官整體素質不高。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國的法官隊伍是一支沒有受到正規法律教育的隊伍,主要由解放初期的工農干部組成,其中絕大部分是軍轉干部。人們對法治的認識不足,充實到法官隊伍的人員沒有嚴格篩選,這就決定了現有法官的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基礎較差。在法官法實施前,法院在八十年代進行了大規模充實。由于沒有嚴格的選拔制度,部分專業能力及素質不高的人員進入法院,使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沒有得到提高。

(2)審判職能行政化,法官地位不獨立。由于法院未能改變行政化管理的模式,法官難以真正獨立行使審判權。法官從事的并不都是審判職責以內的事務,例如還要參與地方綜治、掛點扶貧等。再次,法院的審判工作崗位與非審判工作崗位,按現行的體制可以隨意調整,今天是審判庭的法官,明天可能是后勤處干部,這與行政管理的一套方法無差別。這樣,法官感覺不到其職業的神圣與嚴肅,無法增強自豪感。

2、過渡時期急需法官教育培訓制度。雖然法官法頒布以后,對法官的任職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在學歷、工作經驗上都做了明確的要求。但考慮到完全推翻已有制度并不現實,這些規定只是對實施后任命的法官有效,對法院原有工作人員不具溯及力。而社會的飛速發展,全民法律意識的迅速提高,又迫切要求法院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在這個非常的過渡時期,法官教育培訓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有其緊迫性和必然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談法官教育培訓時說,"加強教育培訓,盡快提高法官素質,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任務和重大課題"。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已下決心培訓各級法官,但如何采取一個行之有效的機制,系統地合理地在初任法官及現任法官中對他們進行各種培訓,還有待繼續探索。

二、我國傳統的法官教育培訓

1、傳統法官職前培訓的內容、特點

*年首次國家司法考試之前,法官預備隊的構成主體是法院內部已有的書記員。這些書記員中的大多數沒有作為合格法官應具備的專業素養,因此,對于這些法官預備隊的職前培訓自然就將重點落在了對他們的法學基本理論和法律法規的基本理解上,而這一點又是通過組織書記員們大規模參加“法律業大”,以提高學歷水平的途徑進行的。至于這些預備隊員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則僅僅是通過工作實踐中書記員與審判員“一對一”的師徒幫教的方式加以錘煉。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傳統的法官職前培訓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低起點性。書記員們的身份繁多,學歷水平參差不齊,導致進行學歷教育成為法官職前培訓的必要內容;第二,泛學歷性,按照通常的要求,取得合格學歷是法官預備隊的必要條件,但礙于實際困難,傳統的職前培訓卻本末倒置地使書記員們首先成為法官預備隊,而后才進行學歷補充。這一點在新的法官法實施之后仍然存在著巨大的慣性;第三,培訓方式混同性。這是指書記員獲取處理案件實際能力的過程實際上是與其自身與法官“師傅”一同辦案中習得的,而沒有專門的職前培訓機構及評價制度對其培訓效果做出客觀考察。

2、傳統法官在職培訓的內容及特點

按照傳統的法官成長路徑,作為法官預備隊的書記員只要經過了法院內部規定不一的工作年限后就可以參加通過率較高的法院系統內部的助理審判員考試,成為名副其實的法官。成為法官后的培訓則通過在職培訓完成法官的再教育。這種再教育的主要內容是,由國家法官學院和省級法官培訓中心對他們進行短期的培訓,以便解決審判中的實際問題。

其特點有:第一,指令性。這種在職培訓一般都帶有強制性和指令性的色彩,其一表現在培訓任務指令性和培訓對象指令性上;第二,臨時性。傳統在職培訓往往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這種問題具體表現在,培訓時間短,一般二至三天。培訓內容不系統,法官全年參加的培訓往往沒有彼此間的系統聯系。第三,被動性。法官在培訓課堂上只是被動地接受教師的填鴨式灌輸。第四,單一性。培訓內容過于側重法律知識和技能,忽視了培養法官獨立人格和中立精神理念的培養。

3、法官群體在知識結構上的不合理和理論水平的參差不齊。這正是由傳統的法官教育培訓制度造成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成教型人才多于普教型人才。

(2)經驗型人才多于知識型人才。

明顯的,這種單純的學歷教育和小規模的教育培訓已不再適應新形勢、新需要。因此改革傳統的法官教育培訓制度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也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是堅持嚴肅執法,提高執法水平的需要,是提高人民法院為市場經濟服務的質量和水平的需要,是進一步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是樹立人民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的需要。

三、我國教育培訓的目標確立與改革歷程

為滿足和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全面提高法官素質。人民法院不斷加大教育培訓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逐步形成了國家法官學院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部分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教育培訓機構組成的具有鮮明審判工作特點的法官教育培訓體系:

*年,最高人民法院了《*—*年全國法院教育培訓規劃》和《法官培訓條例》。

*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2010年全國法院教育培訓規劃》、修訂了《法官培訓條例》,提出了法官教育培訓工作要實現從學歷教育向崗位培訓的轉變,從基礎法律教育向高層次法律教育的轉變,從知識型法律教育向能力型、素質型法律教育轉變的要求。

國家法官學院和各級法官培訓機構按照這“三個轉變”的要求,致力于法官教育培訓體制、機制的建設和創新,形成了“法官教法官”的教學模式和師資隊伍培養管理制度,強化了任職、晉級培訓的權威性,細化了續職培訓的規范性,增強了各類培訓制度的可操作性。

*年,最高人民法院支援西部法官培訓工作啟動。這一新的東、西部法官交流的舉措,選擇了有豐富審判實踐經驗和扎實理論功底的審判骨干組成“講師團”,分赴11個西部省份,為西部一線基層法官進行審判技能專項培訓。

今年2月25日,中國法官培訓網正式開通。這一新的培訓形式,開創了法官網絡教學的先河,是國家法官學院為加大法官培訓力度、拓展培訓渠道、擴大培訓規模的重大舉措。

這些改革措施確實地提高了法官駕馭庭審、訴訟調解、適用法律和文書制作能力,提升了法官化解糾紛的能力和水平,也為解決全國法院教育培訓工作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特別是培訓網的開通,使我國法官教育培訓又邁上了新臺階。

四、當前法官教育培訓存在的不足

雖然我國在法官教育培訓制度的改革上已取得顯著的成就,但其中仍有不少的問題:

1、目前培訓班的教學模式與教學質量與提高司法能力的目標還有一定偏差。

(1)傳統制度遺留的弊端仍然存在。正在轉軌之中的法官培訓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預備法官職前教育”仍處于探索階段,急待完善。“法官在職繼續教育”中還存在著急功近利的弊病,使法官培訓的相當一部分力量始終停留在提高法官的學歷教育上。

(2)培訓的系統性、計劃性不夠。現在法官培訓總體規劃上,還是存在臨時動議的問題,想到什么培訓什么,找到什么樣教員,培訓什么樣內容,這容易造成需求與培訓內容相脫節。培訓班的授課內容也往往是東講一課,西講一課,不深不透,炒“剩飯”多,缺乏系統性。

(3)缺乏深層次的研討,只是停留在淺層次的培訓。首先,教員基本都是兼職的,審判任務重,學習資料少,備課時間短,不可能講出較高質量的輔導;其次,在培訓內容上,往往都是就法律講法律,就實踐講實踐,在理論與實踐結合上很難講出規范具體指導意見。因此,對一些培訓,學員往往總感到不適用,不解渴,針對性指導性不強。

2、除了培訓班教學本身的問題外,一些培訓機制、制度設計的不合理、不科學,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法官教育培訓的質量。

(1)一線審判人員得不到較高層次的培訓。目前按規定,三級以下法官由中級法院負責培訓,三級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負責培訓,一些院長們由國家法官學院負責培訓。就三級以下法官來說,面廣量大,處于審判第一線,僅靠中級法院培訓,培訓質量不可能得到保證。中級法院培訓機構普遍沒有專職教員,全靠臨時兼職教員授課。這些兼職教員本身審判任務壓力很大,沒有教學經驗,又沒有專門時間去備課、調研,沒有名師當然出不了高徒。而參加國家法官學院培訓的院長們,普遍不親自辦案,審判業務對他們來說并不是最緊迫的事情。處于審判一線迫切需要擴展、充實審判知識、經驗的法官輪不上高級別專業培訓,而參加高級別專業培訓的領導又不直接從事審判工作,這種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的狀況明顯不合理。

(2)基層法院人員抽調困難,培訓經費缺乏保障。就法院來說,基層法院處在審判第一線,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問題。而現在許多培訓還是存在一定的臨時性,到培訓前幾周才下文要求相關審判人員參加培訓,這對于基層法院人手的抽調,庭審的安排都產生了不必要的壓力。在培訓經費方面,以前法院可以從訴訟費中列支,現在訴訟費統管之后,很多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財政只保吃飯,根本沒有培訓經費預算,使法官培訓的經費再也沒有出處。這些因素都直接影響了基層法院參加培訓的積極性,使法官教育培訓在一定意義上也成為基層法院的一種負擔。

(3)考核獎懲少,考核機制不到位。雖然現在培訓班增加了考試,增加了向培訓手冊登記,給參加培訓的學員增加了壓力,但學好了怎么樣,不參加培訓又怎么樣,對晉職晉級毫無影響。因此,培訓仍然是一個可有可無的“軟任務”。

五、我國法官教育培訓制度發展的構想

考察世界先進國家的法官培訓制度,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普遍地將法官培訓分為“預備法官的職前培訓”和“在職法官的繼續培訓”兩類。而結合我國《法官法》第9條、第12條的規定來看《法官法》第九章所說的“法官培訓”和現實的培訓實踐來看,我國的法官培訓顯然是指對在職法官的培訓,可以說是對“法官培訓”的狹義理解。在“預備法官的職前培訓”和“在職法官的繼續培訓”這兩點上,我們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1、預備法官的職前培訓

應當以培養“職業化、經驗化”為核心。我國雖然在法律傳統上接近大陸法系,但不能將法官視為機械的法律適用者,而應當注意到成文法的局限,所以我國現代預備法官的培養工作除了應當注重理論考核外更應注重對他們的實踐的積累和經驗的積累。實際上大陸法系國家對通過了嚴格司法考試的法學畢業生進行長達數年的司法演習培訓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他們獲取必要的社會經驗,以彌補大陸法國家法官經驗少的缺陷。對此,我們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修改法官法,在現行法官法中增添“預備法官培訓”制度。明確通過司法考試并符合其他法官任命條件的“預備法官”必須依法參加“預備法官培訓”。而且培訓內容不應在局限在課堂的理論講授,而應將重點放在“經驗性”知識的積累上,如:怎樣審理各類案件、怎樣適用法律、講解審判程序、怎樣制作裁判文書等。

(2)建立與“預備法官培訓”制度相配套的一系列具體制度。應在培訓時間、培訓方式、培訓考核等方面參照他國先進經驗,盡快做出制度安排。日本的司法研習制度是可供我們學習的范例,可根據我國實際,選拔安排通過司法考試并有志成為法官的青年人為期2年左右的職前研習。2年的研習期可法定為在檢察院、律師協會或司法局、企業或政府法制部門、法院等四個系統各6個月,研習結束后由各接受研習的單位對預備法官作出鑒定,合格者才可被任命為法官。

2、在職法官的繼續培訓

可以將重點放在“終身化、現代化和理念化”上。“終身化”、“現代化”是在職法官培訓區別于預備法官培訓的重要方面。“終身化”是指通過制度使法官樹立“為一天法官就要學習一天”的教育理念,使法官在思維、智慧、知識、能力、人品等諸多方面永遠都遙遙領先于糾紛當事人,通過自身的高素質來樹立自身所發出的裁判的權威性。“現代化”是指技術與教育方式的現代化,即改革現有的填鴨式課堂講授和集中脫產面授的教育方式,充分利用現代電子遠程培訓技術探索新的現代化方式。“理念化”則是指在對在職法官進行培訓時仍需將職業倫理、職業信仰等作為重點內容,強化法官對于自身法官職業能力的認同,從而有效地避免法官不自覺地將自己等同于社會一般大眾。具體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革:

(1)提高法官職業培訓層級。全國各級法院不必層層設置專門法官培訓機構,中級法院以下擬取消法官專門培訓機構,集中精力人力辦好國家法官學院和各高級法院法官學院分校。各高級法院法官學院分校應有專門培訓教室、設備,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專職教師。中級法院以下主要抓好干警在職自學和專題講座、專題研討等,不再擔任法官集中培訓任務。法官職業培訓主要由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擔。中、基層法院每年可以有條件選拔一些德才兼備、有培養前途的法官到國家法官學院進修兩到三個月。這樣一來可以保證培訓師資力量雄厚,管理規范,教學有經驗,有利于提高培訓質量;也可利于在基層培養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動基層法院審判質量、效率上臺階,同時為上級法院在基層選拔人才或配備基層法院領導班子作好儲備。培訓應按需接受教育培訓。即根據法官自身的需要有選擇地接受教育培訓,并非要接受"全部"教育培訓。

(2)建立形式多樣的法官教育培訓內容及方式

法官教育培訓應培訓什么內容及采用何種方式對法官進行培訓比培訓機構的設置更為重要,總的來說法官培訓應確立面向未來、學以致用、全面培訓原則。法官的教育培訓要針對不同層次的法官有不同的培訓內容,可以制訂一套基本穩定、科學的培訓課程體系。

首先,要加強培訓內容。

一是法律技能,包括法律知識、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熟知證據規則和法院運行程序等。幫助法官正確理解和正確適用新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上,形成與不斷發展的審判工作相適應的認識水準,杜絕極個別法官因學習不夠而適用已廢止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傾向發生。

二是法官個人素質,堅持業務培訓和政法素質培訓并舉,幫助法官確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培養德才兼備的法律人才。包括正義、道德情操高尚、富有同情心和慈善心、充滿耐心、對性別和文化極具敏感性、有樸實優雅的風度。

三是把握和處理爭議的能力,維護自身權利的能力。

四是維護法律規則并要求獨立公正行使法律的能力。

這些技能及能力的結合,才構成一個公正的優秀的法官。所以培訓法官應不僅僅停留在法律知識的培訓上,更要在人格、道德、社會知識等等方面加強教育培訓。

其次,要加強在培訓方式。除了傳統的教學外,還應注入診所式案例教學法,多采用師生互動討論和蘇格拉底式的提問式教學方法。如開展:庭審觀摩、疑難案件討論、教師、學生辯論、相互提問學習等各種方式,提高法官培訓效果,尊重法官的主體意識,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學的內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充分發揮學員的主觀能動性,運用所學知識尋找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使知識直接轉化為實際能力。

(3)延長培訓時間,建立系統的培訓計劃,使法官的培訓制度化。目前一般培訓都在五天左右,顯得太短,很多內容囫圇吞棗,參培法官“消化”不了。每年每個法官參加在職培訓應不少于10天,可以分一期,也可以分兩期,讓大家有比較充足的時間對培訓內容進行理解消化,達到融會貫通。

(4)統籌培訓經費。在經費上,應由國家和各省級政府撥出專項的法官培訓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從培訓經費上提供切實保障。可以由高級法院通過上交訴訟費,根據各法院在職法官人數,依據培訓需要,確定一定人均數額,在全省統籌法官培訓經費,用于法官培訓開支,消除地方財政在法官培訓上設置的報銷障礙,保證法官培訓能夠正常開展。

(5)強化法官培訓考核獎懲機制。要把法官培訓作為一項硬任務,列入崗位目標進行考核。每次培訓后都要經過嚴格的考試,凡多次參培考試不及格的,當年應該取消參加評選資格,當年或次年輪到法官晉級的,應取消晉級資格,徹底打破參不參培一個樣、學好學差一個樣局面,逼著廣大法官成為學習型、專家型法官。

當然,法官的教育培訓制度是與整個法官制度的改革密不可分的,也必須與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相協調。十年來,以國家法官學院為主要平臺的全國法院教育培訓工作已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績。法官教育培訓制度改革與發展仍將是一個長期的、漸進的、逐步完善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