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審理助辯制度建設的實踐與思考

時間:2022-08-05 0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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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審理助辯制度建設的實踐與思考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是保障黨員權利的重要黨內法規,對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切實保障黨員權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為進一步加強案件審理助辯工作,清浦區紀委大力加強審理助辯工作,切實保護黨員權利,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和社會效果。

一、加強助辯隊伍建設,夯實審理助辯工作的組織基礎

審理助辯工作是案件審理工作的一項創新,要保證審理助辯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建立一支政治合格、業務熟練的助辯隊伍。根據回避制度要求,紀檢干部特別是案件審理工作人員,不宜從事審理助辯工作,這給審理助辯隊伍建設帶來了一定的困難。為妥善解決這個問題,經過深入調研,區紀委通過綜合考察,在全區范圍內挑選9名政治上成熟、業務上熟練、知識上專業、黨員干部信任、有一定知名度的黨員,出任全區“黨內律師”,并在《清浦時訊》上予以公示,業余從事為違紀黨員助辯工作。區紀委還定期組織“黨內律師”,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紀條規和案件審理知識,通過觀摩黨紀處分卷宗、參與討論案件、學習黨紀條規等方法,讓他們了解案件審理工作的程序、方法,明確案件審理工作的要求。并進一步明確“黨內律師”必須嚴格按照黨紀條規的規定,依紀依法為違紀黨員進行助辯。助辯隊伍的建立,為推動全區審理助辯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必需的人才保證。

二、創新助辯方式程序,推動審理助辯工作深入開展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違紀黨員或因擔心“辯護”會被扣上“不能充分認識自己錯誤”的帽子,不敢申辯;或因擔心自己對黨紀條規不了解,申辯無力,不愿申辯;或因擔心其所在黨組織的黨員申辯能力不強,而不愿意“其他黨員”為其助辯。為充分保障黨員權利,我們在將“違紀行為”同違紀黨員見面前,就明確告之他們擁有上述權利,并和他們一起學習黨紀條規特別是《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要求違紀黨員實事求是,依紀依法行使“自辯權”、“助辯權”和“申訴權”。在案件審理工作中,一是堅持將“違紀行為”同違紀人員見面,傾聽他們的意見,充分保障他們的“自辯權”;二是堅持召開黨支部大會等程序,充分保障黨員的“助辯權”,在助辯工作中,我們參照律師辯護的方法開展助辯工作:自由聘請“黨內律師”辯護。違紀黨員可自由選擇一名“黨內律師”,在組織上討論對其處分時,由“黨內律師”為其違紀問題進行助辯。指定“黨內律師”辯護。在違紀黨員想聘請黨員為其助辯,而無合適助辯人選時,在征得違紀黨員同意的情況下,指定一名“黨內律師”助辯。“黨內律師”和“其他黨員”聯合辯護。應違紀黨員要求,“黨內律師”深入到違紀黨員所在黨組織,和違紀黨員所在黨組織的“其他黨員”為違紀黨員進行辯護。三是堅持首訴必辦,充分保障黨員的申訴權。審理助辯制度的完善,為充分保障黨員權利提供了堅強的制度保證。

三、實施案件公開審理,為審理助辯打造“陽光”平臺

在實際工作中,區紀委堅持把審理助辯和案件公開審理工作兩者有機結合起來,即通過對違紀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將案情公開,讓違紀黨員、“黨內律師”、其他黨員充分行使“自辯權”、“助辯權”。在利用案件公開審理、開展審理助辯工作時,努力做到“五個必須”,一是通過案件公開審理實施助辯,必須征得違紀黨員的同意;二是必須允許違紀黨員實事求是地為自己辯護;三是必須允許助辯人員依紀依法為違紀人員助辯;四是必須允許“其他黨員為其作證和辯護”;五是必須與案件檢查部門一起接受違紀黨員、助辯人員和其他黨員的辯護和質證。只有這樣,才能使案情越辯越明;也只有這樣,才能使違紀黨員、助辯人員和其他黨員對案件的處理心悅誠服,進而達到通過案件公開審理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在實施助辯制度后,我們對要求助辯的案件都進行了公開審理。如*年在處理某村原黨總支書記杜某挪用公款、受賄案件時,杜某提出了助辯的請求,區紀委研究后,征得杜某本人同意,決定該案實行公開審理。公開審理參照法院庭審的辦法進行,由違紀人員、助辯人員和“其他黨員”組成一方,由案件調查部門組成另一方,主持公開審理的主持人、記錄人和工作人員組成第三方,9名“黨內律師”、全區5個鄉鎮、4個街道辦事處和部分區直單位的紀檢干部觀摩公開審理活動。公開審理后,案件審理工作人員根據助辯和質證結果形成最終意見,經區紀委常委會集體討論后,決定給予違紀黨員相應的黨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