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之我見
時間:2022-11-10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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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的重要權力和管理方式,是個熱點問題,上上下下都非常關注。從基層來說,對行政審批抱怨很多,強烈要求予以改革,以便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從中央和國務院來說,多次召開會議,下發文件,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行部署。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要求“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解決好這個問題,已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行政審批歷經幾年的改革,特別是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后,我國的行政審批項目有了大幅度的減少,以我市為例:從2001年的1451項,歷經4次改革,減少到現在的303項。項目減少幅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不單純是行政審批項目的減少,同時包含審批行為的規范,審批事項名稱的規范,取消后的審批事項的監管等一系列改革。我們在改革中往往注重了行政審批事項的減少和審批行為規范等問題,而忽視了行政審批事項名稱的規范也是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就行政審批改革中行政審批事項名稱存在的問題談幾點個人的看法:
一、行政審批事項命名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是對設立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表述進行高度概括和明確審批形式的一種規范性稱呼。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名稱,二是審批形式。目前,我們對行政審批的名稱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各地都是從事此項工作的人員根據個人理解,對行政審批事項名稱的命名隨意性很大。使用的行政審批形式也是多種多樣,有許可、核準、批準、審核、同意、注冊、認證、登記、鑒證等。這樣在行政審批事項的命名上就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文不對題”。也就是名稱與法律、法規、規章的內容不相符,此種情況主要是在命名的過程中沒有認真領會法律、法規、規章的主要內容,以“經驗”或以想當然作結論。如某地的這樣一項審批事項,“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從字面上我們不難看出這是一項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許可,也就是公民要進行駕駛員培訓必須經過許可,可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中沒有規定公民參加駕駛員培訓要經過許可,后來查找依據原來是駕駛學校培訓許可。
(二)范圍不準。如“計劃生育統計調查”這項審批事項,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是計劃生育外其它部門對計劃生育進行調查進行審批,可從名稱上看不但包含計劃生育外的其它部門也包括計劃生育部門自身,從字面上理解就擴大了審批的范圍。
(三)使用專業述語作名稱。有些審批事項,在命名時使用專業術語作名稱,讓人看來如墜九霄云霧。如“特種垃圾、建筑垃圾處置審批”,特種垃圾的范疇是什么,什么是特種垃圾不能給人直觀的理解,讓人摸不清頭腦。
(四)各地的審批名稱不統一。同是一種審批事項,由于各地在清理過程中人員的素質不同,對法律、法規、規章的理解不同,就造成了同一審批事項在甲地是一個名稱,到乙地又是一個名稱。將我市原保留的五百多項與外地省轄市相比后,只有一百多項能基本對上。各地審批事項的名稱不同,一是給申請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二是上級取消的審批事項由于名稱不同我們不能及時進行取消。
(五)亂用審批形式。目前,我們使用的審批形式太多,在使用過程中分不清到底應該屬于哪種,有時就出現了一些審批形式與法律、法規、規章的內容不相屬的情況。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這項審批事項,本應是建設施工許可,許可證只是許可后發放的一個有效證件,并不是對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又如“使用集體土地許可審批”這項審批事項,本來許可就是對取得權利的一種認可,后面又帶上審批二字完全就是畫蛇添足。
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名稱的幾點建議
雖說審批事項的名稱是清理行政審批工作中一小部分內容,但對規范行政審批制度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根據個人實際工作中的一些體會,對行政審批事項名稱的規范提以下幾點建議。
(一)名稱要與法律、法規、規章的內容相一致。有些法律、法規、規章上明確名稱的,要依法律、法規、規章上的為準。沒有明確的,一定仔細理解法律、法規、規章的含義用最簡練的語言高度概括。
(二)要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范圍相一致。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范圍一定要與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一致,既不能擴大也不能縮小,讓人能夠一目了然,明確事項的范圍,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
(三)命名要盡量簡練。在行政審批事項名稱的命名上要盡量做到文字簡練,不要過于冗長,使人不知所云。但簡練也要把事項的內容反映清楚,注意不要使用簡稱或者口語話的稱呼。
(四)各地要相互交流,同一項審批事項要基本保持名稱一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雖說是一項由下自上,各地根據實際自行進行的。但在改革中也要注意相互交流,相互借鑒,使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盡量保持一致,對公民和法人提供最大的方便。
(五)規范行政審批的形式。結合《行政許可法》和現行行政審批改革的精神,建議把行政審批事項分為以下四種類型:一是許可事項,依據行政許可的規定許可事項的申請,行政機關可以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二是核準事項,申請人只要符合審批需要的條件都應當進行批準,沒有數量和其它條件的限制。三是審核事項,審批權在上一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需要由下級進行審核的事項,此種是由下一級進行審核后報上一級進行批準。四是備案事項。國家為了對某一事項進行宏觀調控或者管理機關便于進行檢查而需進行備案的事項,備案事項又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后備案兩種,但都是一種告知性事項,不應對申請人進行一些其它方面的限制和要求。
三、我們以XX局的行政審批事項為例
如;XX局(共有4項)
(一)許可事項(1項)
1.城市道路挖掘遷移及臨時占道許可
(二)核準事項(1項)
1.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三)審核事項(1項)
1.建筑企業資質審核
(四)備案事項(1項)
1.外地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務登記備案
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雖說只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的一小部分內容,但對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同時也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內容。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規范后,對審批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就有了更進一步的明確,同時也對申請人明確審批事項的內容和形式提供了最大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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