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監察組試點交流材料

時間:2022-05-14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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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監察組試點交流材料

一、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的出臺背景及重要意義

1、*省財政管理改革實踐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財政部的指導、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在完善財政運行機制、構建公共財政體系方面邁出了重要步伐,進一步深化了預算、國庫、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農村稅費等各項財政管理改革。這些改革,使得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更加公開、公正、規范,強化了財政資金撥付環節的監督和管理。但目前省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管理,尤其是預算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薄弱環節,影響了改革和管理措施的效果。

為摸清存在的問題及薄弱環節,推進財政管理與監督改革,20*年4至7月份,我廳組織開展了對省政府辦公廳等23個省直部門20*年度預算執行及財政財務管理情況的綜合性檢查;8至10月份,我們與交通廳共同組織開展了全省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通過檢查,我們發現政府部門財政財務管理存在著三個方面的突出問題:一是項目預算編制缺乏準確性和真實性,存在虛報項目爭資金現象;二是預算執行隨意性較大,擅自調整預算、行政經費超支、虛列支出、年終突擊細化項目等現象較為普遍,有的甚至挪用專款;三是預算項目管理不規范,重項目輕管理,重資金輕監督,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低下。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從部門角度看,主要是財經法制觀念淡薄,一味追求部門利益,公共權力約束乏力;從財政部門監督管理角度分析,主要是監督機制不完善,監督方式落后。

(1)公共財政監督機制不完善。《預算法》賦予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負有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審計監督職能。但是,財政部門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檢查,是對預算部門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進行的同步跟蹤性監察督導,審計部門則是對部門預算執行結果的審查核實,兩者應各有側重、相互銜接。目前突出的問題是財政部門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檢查也多在事后進行,容易與審計監督發生重疊,致使財政資金使用過程的同步監督嚴重缺位,對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

(2)財政監督滯后于財政管理。目前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從過程節點來看,側重于事后檢查,事前審核、事中監控相對弱化;從監督范圍來看,僅限于對個別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嚴重缺位,存在監督盲點;從監督方式、手段來看,主要采取集中性、突擊性的專項檢查方式,通過賬簿賬表查找問題,檢查方式過于單一。在目前這種情況下,財政監督與財政管理脫節,財政部門無法對各部門的預算運行進行同步監察督導,很多監督檢查流于形式,缺乏及時性和有效性。

(3)財政監督力量和方式與財政監督職能不匹配。按照財政部門內部職責分工,業務主管機構和監督檢查專職機構都負有監督職責,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業務主管機構在人力、時間上都難以做到經常深入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專職機構限于人員少且遠離監督對象,也難以對本級部門、單位的預算編制及執行實施經常性監督。我們認為財政監督機制不健全、部門預算運行監督嚴重缺位,是目前財政管理中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從完善財政監督機制、創新財政監督方式人手,適應深化和完善部門預算管理改革需要,加強對部門預算運行、資金管理使用的跟蹤監控和督導檢查,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財政運行機制。

2、實行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實行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符合公共財政管理改革的趨勢。目前,我國正在按照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要求,建立財政預算、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公共財政運行機制。但從當前財政管理的環節來看,財政監督仍然是薄弱環節。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的核心就是要走出事后集中性檢查的套路,既使財政監督與預算編制、執行密切聯系,又與預算編制與執行相對獨立,形成財政內部制衡機制,以有效減少預算編制、執行中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因此,實行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不僅為深化預算管理改革提供了新思路,也符合公共財政管理總體機制改革的內在要求。

(2)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充分體現了財政管理特色。財政部門監督與財政收支管理有機結合,貫穿于財政收支管理資金運行全過程,這是審計監督無法替代的特色所在。如何強化這一特色,應當成為財政部門監督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將監督延伸和細化到部門具體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之中,財政監察組通過經常性調查了解,深入部門預算決策、執行和資金使用過程,強化了財政監督與管理的有機融合。

(3)實行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是嚴肅財經紀律,從源頭上、制度上預防和懲治腐敗行為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非常重視從源頭上治理腐敗。20*年1月,中共中央在印發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明確指出:“加強對財政資金運行的監督,健全公共財政體制,規范財政資金分配行為。監督檢查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落實情況。”20*年2月,總理在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上指出:“完善預算編制、執行的制衡機制,強化對預算執行的監控”。從這個角度來講,實行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集中體現了對政府各預算部門財政事務方面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和制約,對于加強對公共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從財政源頭上防范腐敗行為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二、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的總體設想和基本內容

1、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的設計思路

(1)學習借鑒國內外財政監督管理先進經驗,轉變財政監督思路,創新財政監督方式。針對財政監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我們對當前國內外加強監督管理的經驗做法進行了系統的考察和研究。綜觀國外發達國家的公共財政監管機制,實行財政監察員委派制度是較為通行的做法。中央財政部門向中央各部門和各大區委派財政監察專員,并賦予其確定的責任和權力,代表政府對其財政財務活動,尤其是預算執行實施就地監督,以防止財政資金的濫用浪費和源于財政性資金的腐敗行為。我省在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經過深入研究論證,認為向同級預算部門委派財政監察組實施就地監督,可能是更為有效的財政監督方式。

(2)履行法定職能,重點解決部門預算運行監督不力問題。《預算法》第71條和《預算法實施條例》第51條明確規定,對部門預算執行實施監督檢查,是財政部門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這也為我們實行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根據我們對全省財政收支資金結構的分析,在省級和中央下達的經濟建設及事業發展專項資金中,通過省直部門直接分配管理的占80%以上。因此,省直部門的預算運行是財政資金,尤其是專項資金監督管理的源頭。針對目前情況,我們的設計思路是:通過委派財政監察組,重點加大對省級預算部門,特別是資金量較多的政府部門財政財務管理活動的監督力度,將監督觸角直接延伸到預算部門,對部門預算運行實施全方位、經常性監督,以徹底解決財政監督缺位問題。

(3)明確分工,相互制衡,增強政府財政監督整體效能。在我國財政監督體系中,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由于沒有明確劃清兩者在實際工作中的職責范圍,致使在監督工作方式、時間、內容、對象上存在交叉和重疊,削弱了政府財政監督的整體效能。我們認為,實行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對于明晰兩家職責分工,提高政府財政監督的綜合效能,不失為一個有益嘗試。在此模式下,財政部門通過向同級預算部門委派財政監察組實施監督,能夠充分發揮自身的業務優勢,強化事前決策型監督和事中控制型監督,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突出財政監督的管理特色。審計機關則重點對政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結果實施事后監督,著力揭露嚴重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案件,發揮警戒作用,從而形成各有側重、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的政府財政監督格局。

2、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的工作規劃及試點單位選擇

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的工作規劃是:對掌管財政性資金lO億元以上的部門,單獨委派財政監察組;對掌管財政性資金10億元以下、1億元以上的,每2至3個部門委派1個財政監察組采取巡回方式監管。以上這些委派財政監察組的部門,財政性資金總額大約占省級預算部門財政性資金總量的60%左右。對于其他部門,只選擇重點建設項目或重點支出項目委派財政監察組或財政監察員。

對于試點單位的選擇,主要考慮三方面因素:一是掌管財政性資金數量較大;二是省市系統管理體制較為復雜;三是社會各界較為關注。依據以上原則,我們選擇了省交通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教育廳和省林業局等四個部門為首批試點單位。

3、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的基本內容

(1)財政監察組的工作性質和職責任務。財政監察組是經省政府批準,由省財政廳委派到省直部門專司財政監督職責的工作機構。其職責任務是:監督派駐部門(包括所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預算編制的程序和內容,財政收入的征收、繳納和財政性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各項財政、財務制度執行、預算執行結果和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情況。通過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有關情況及處理意見、建議。

(2)財政監察組的監督方式和程序。財政監察組采取列席部門相關會議、參與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活動、調閱相關文件和檢查會計資料、查詢金融機構賬戶以及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檢查等方式,對派駐部門進行經常性監督和重點檢查,并作出工作報告。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省財政廳依法做出處理、處罰決定,必要時,向省政府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紀問題,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其工作規則是發現問題、報告情況,并負責監督落實省政府和財政廳處理意見,不干預派駐部門工作、不直接處理問題。

(3)財政監察組的委派和管理。財政監察組的委派和管理工作由省財政廳具體負責。財政監察組設正、副組長各1人,實行組長負責制,人員由省財政廳按照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選任。需要委派財政監察組的省直部門,實行一年一定,由省財政廳提出委派工作方案,報經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4)派駐部門的監督責任。財政監察組的監督既不代替審計監督,也不代替派駐部門自身監督。各預算部門仍然負有對所轄機關事業單位財政、財務的監督管理責任,對本部門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的安全、規范和績效負責。如果部門在財政、財務管理方面發生了違法違紀問題,造成了損失,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首先追究的還是部門領導的責任、部門財務管理機構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但財政監察組如果沒有發現客觀存在的較大財政違紀違規問題,或未能監督落實省政府和財政、審計部門的處理意見,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三、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試點工作進展情況

20*年以來,我廳在省委、省政府領導的支持關懷下,認真謀劃,制定辦法,積極運作。20*年6月份,我廳在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匯報以及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多次溝通協調的基礎上,向省政府正式呈報了《關于借鑒國內外財政監督經驗在省直部門進行財政監察員制度試點的請示》。同時,廣泛搜集整理并及時報送了《財政監察員有關資料》、《法國財政監督體系及其借鑒意義》、《財政監督與審計監督之區別》、《財政監察員派駐制度若干問題研究》等近三萬字的論證資料,為省編辦研究意見提供了比較詳盡的參考依據。

20*年10月中旬,省編辦正式批復財政廳成立兩個財政監察組,并相應增加2個處級職數。隨后,我廳研究起草了《向省直部門委派財政監察組工作辦法(試行)》和擬在省交通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教育廳和省林業局4個部門進行試點的工作意見,于20*年初正式呈報省政府。今年3月份,省政府批準了試點方案并以辦公廳名義正式印發《*省財政廳向省直部門委派財政監察組委派試點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在此期間,我廳按照省編辦《關于在省直部門開展財政監察組派駐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設立了兩個財政監察組,從有關業務處室推薦選拔了委派人員;著手建立工作機制、研究工作方案,起草了《*省財政廳財政監察組工作規則》和《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了財政監察組的職責任務、組織領導、工作方式和廉政紀律等,確定了財政監察組進駐部門后的工作方案,提出了20*年的工作目標和要求。20*年4月7日,省政府召開了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試點工作會議。4月18日,財政監察組正式進駐省交通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教育廳和省林業局。目前,兩個財政監察組已分別按照工作方案開展工作。

四、目前試點工作的缺陷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雖然我省向省直部門委派財政監察組試點工作已正式啟動,但我們感到還有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的問題:一是財政監察組的執法手段有待強化。向省直部門推行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涉及面比較廣,各部門也比較敏感,基于謹慎穩妥地考慮,目前,財政監察組的職責定位是旁站監督、觀察監督,不處理問題,不發表意見,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財政廳或省政府報告,由省政府或省財政廳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因此,財政監察組僅具有知情權、報告反映權和對處理結果的監督權,對于派駐部門并無資金支付審簽權、制止糾正權、資金賬目凍結權和行政處罰權等硬性制約手段,監督執法的力度受到局限。二是財政部門內部關系有待進一步理順。目前,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的實行,雖然明確了財政監察組對部門預算運行進行監督檢查,負直接監督責任。但是,從財政部門內部各機構管理職責的劃分和調整來看,財政部門內部各業務機構仍負有部門預算運行監督職責。因此,隨著試點工作的逐步推進,應不斷完善科學合理的等距離辦法,對財政監察組和各業務機構的職責劃分加以明確界定。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我們將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1、積極探索,大膽實踐,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一是認真分析部門在預算編制、執行及財政資金管理使用中的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研究提出完善制度、規范管理的措施建議,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二是加強對內、對外協調,不斷完善財政監察組工作的運行機制。三是加強調研,為深化和完善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提供理論支持。

2、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辦法,為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的全面推開打下堅實基礎。按照積極推進與穩妥實施的原則,結合試點工作實踐,針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相關制度辦法,為財政監察組委派制度在省級其他部門以及重點建設項目的全面推開打下堅實的基礎。按照目前設想,暫不向各市財政部門委派財政監察組,但要積極引導各市財政部門按照我廳《關于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監督管理的通知》中確定的,財政專項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監督、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參照省廳做法,向市直預算部門委派財政監察組,逐步形成省、市兩級部門預算運行的監督網絡。

3、加快地方性財政監督立法步伐,為財政監察組依法行政提供法制保障。以國務院頒布實施《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為契機,抓緊《*省財政監督辦法(草案)》的研究、修改、論證工作,爭取年內頒布執行。重點是劃分各級政府和財政、審計等執法部門以及預算部門(單位)的監督管理責任,明確省級財政部門派出監督機構的執法地位及權限,規范財政監督方式和程序,保障和促進財政監察組工作以至全省財政監督工作向法制化、規范化方向更快、更好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