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稅收風險防范交流材料
時間:2022-05-22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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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財經》雜志發表題為《宗慶后稅案風波》的署名文章,報道杭州娃哈哈集團董事長宗慶后涉嫌偷逃個人所得稅近3億元。來自新華網的報道說,宗慶后表示正在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檢查。此消息引起人們對企業家稅收風險以及一些涉稅問題的關注和爭論。為此,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稅法研究中心舉行了企業家稅收風險防范研討會,財稅界、法律界有關專家在會上發表了各自的見解。
股權獎勵、回購等收入算哪類所得
據報道,宗慶后主要有四類收入,一是任職合資公司的工資、補貼、年度利潤獎等常規收入;二是低價股權獎勵和高價股權回購收益;三是從持有獎勵股中獲得的股權分紅收益;四是通過個人持股從控股企業中獲得的分紅等。這引起了人們對股權獎勵、回購等收入算哪類所得的爭論。
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涉及11項所得,不同性質的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比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月薪超過10萬元的部分即適用45%的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勞動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財產轉讓所得、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因此,對宗慶后各項收入的定性很關鍵,直接關系到其納稅義務的確定。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施正文教授指出,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宗慶后從任職合資公司取得的月薪、年度補貼、獎金應屬工資、薪金所得。另外,由于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包括雇員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從其雇主處取得的折扣或補貼等項目,因此宗慶后低價取得的股權獎勵和高價股權回購收益,也應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根據《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價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與業績掛鉤的股權回購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因此宗慶后獲得的股權分紅收益,也應認定為工資、薪金所得。而第三類收入———因持有獎勵股取得的分紅則屬股息、紅利所得,因為這是宗慶后因持有股權基于市場行為獲得的收益,不同于與業績掛鉤的股權回購收入。同樣,第四類收入———通過持股從合資企業獲得的分紅也屬股息、紅利所得。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劍文指出,宗慶后因股權獎勵取得的各項收入數額巨大,如何定性很重要。其中宗慶后獲得的低價股權獎勵和高價股權回購收益,與宗慶后的業績相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年頒布的《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員工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持股期間,宗慶后從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僅與企業的經營相關,無關其個人業績,這部分所得應屬股息、紅利所得。宗慶后的股份被達能公司回購,表面看似乎為個人轉讓股票行為,所得應屬財產轉讓所得,但從股權獎勵協議看,達能公司回購宗慶后的股權價格,與宗慶后的業績掛鉤,遠高于市場價,具有對宗慶后業績給予獎勵的性質,相應所得應屬工資、薪金所得。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注冊執業律師滕祥志對此提出不同看法。他認為,勞動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從屬性、身份唯一性,從理論上講,一個自然人只能與一家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在一家單位領取工資、薪金。宗慶后只能與一家合資企業為勞動合同關系,與其余的均為提供特定服務、完成特定事項、貢獻特定技能的聘用關系,與律師、會計師提供服務性質一樣,所取得的服務費收入應為勞務報酬所得,而非工資、薪金所得。另外,股權獎勵在股票未賣出時未形成所得,不產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境外公司股權回購所得,則屬財產轉讓所得。
境外所得匯入他人賬戶是否為合理避稅行為
據報道,自19*年娃哈哈集團與達能集團合資至20*年,達能集團以“服務費”、境外子公司“獎勵股”股利及股權回購名義,向宗慶后支付薪酬共計7100萬美元。這些境外支付分別被打進宗慶后及其妻女等在香港的個人賬戶。這引起了人們關于境外支付安排是不是合理避稅的爭論。
劉劍文指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宗慶后的全部所得,無論發生于中國境內還是境外,都應作為其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其發生于境外的所得,已在來源國繳納的稅款,可給予稅收抵免。他還強調,境外支付的所得并不一定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據稅收來源地管轄權規則,勞務所得的來源地根據勞務提供地對所得予以確定。宗慶后任職、受雇于中國境內,其經營管理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因此即便其收入在境外支付,也應當認定為中國境內的所得。
施正文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因任職、受雇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如果認定為工資、薪金所得,盡管由境外子公司支付,仍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其在境外子公司所納稅款,不能在我國抵免;如果認定為股息、紅利所得,因支付者的公司在境外,則為境外所得,所納稅款可以抵免;如果認定為財產轉讓所得,在境外轉讓的屬境外所得,已納稅款可抵免,在境內轉讓的,不得抵免。
對于將境外支付收入打入境外個人賬戶是否屬于合理避稅問題,劉劍文表示,我國法律只要求企業開立基本賬戶,并通過該賬戶開支所有款項,并沒要求個人開立基本賬戶以及將個人款項匯入此賬戶。如果宗慶后將其所得匯入他人賬戶,就是將個人財產進行了轉移,并隱匿了個人財產,必然導致稅務機關難以確定其納稅義務,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當前我國個人賬戶管理不規范,為個人轉移或隱匿財產、逃避稅收提供了便利,實現銀行與稅務機關協作,應是未來征管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不納稅申報是否構成偷稅罪
據報道,宗慶后19*年~20*年間未按規定納稅申報。這引起了人們對不納稅申報是否構成偷稅罪的爭論。
劉劍文表示,稅法規定,從20*年起,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的個人,無論稅款是否已繳納,都必須自行納稅申報。宗慶后負有自行納稅申報義務。但宗慶后如果未按規定納稅申報,還不足以追究其偷稅罪的刑事責任。因為根據《稅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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